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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7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 每年单选题 4-5 题,多选题 3 题,判断题 1-2 题,不定项选择 1 题,分值在 20 分左右。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 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2012 考)(二)票据不得更改项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三)无效票据的情形: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3.票据金
2、额大小写不一致。注意: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四)关于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五)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三方面(名称、日期、金额)(2011、2009考),重点是:(1)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日填写要求: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 月)前加“零”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9、10
3、、20、30 日)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 日)前加“壹”日为其他(21-29,31 日)(2)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掌握)(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 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 QFII 专用存款账户)。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 个:
4、(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 2 个章:一是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2011 年考)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7 1.开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2.开立后: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5、 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3.撤销时:(1)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 10 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2)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2012、2010 考)(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种类: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6、、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种类 适用范围 特别注意 基本存款账户一一核准制 资金收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支取;现金的支取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一一备案制 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缴存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共 15 项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
7、金专用存款账户,4 项不得支取现金。(二)各种账户与现金关系 四、银行卡结算(2012、2011、2010 考)(一)银行卡的基本分类 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7 (二)银行卡账户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注意: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不可以与其他存款账户
8、自由转账、不可以提取现金、不可以透支结算。(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2011 年考)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优惠条件:(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60 天。(2)最低还款额待遇。2.贷记卡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1)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2)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五、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 预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过期余额可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单张预付卡 资金限额 挂失与赎回 有效期 记名预付卡 不得超过 5000 元 可挂失,可赎回 不得设置 不记名预付卡 不得超过 1000 元 不挂失,不赎回 不得低于 3 年 (
9、二)预付卡的使用 1.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三)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六、结算方式(2012、2010、2009 考)(一)汇兑 1.汇兑一般在异地结算中使用。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二)托收承付(2008、2009、2010 考)1.结算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
10、额起点为 10000 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 元。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7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使用单位单位之间异地商品交易使用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 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
11、知的次日起计算。5.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三)委托收款 1.单位、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四)国内信用证(2009、2010 年考)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4.基
12、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 不低于开证金额 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2)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3)信用证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七、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当事人(2009 考)1.基本当事人3 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
13、人、保证人等。(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2011、2010 年考)1.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7 票据的权利 含义 顺序(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第一顺序权利(2)票据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
14、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2010 考)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1.挂失止付 (1)票据种类: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公示催告。(1)失票人
15、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五)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 2 年、6 个月、3 个月。票据权利不行使消灭(了解)(六)关于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商业汇票),自 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
16、付款;(3)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提示付款;(4)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八、票据行为(2011、2010、2009 考):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4 种)。(一)出票(2008、2009、2010 考)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提示】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7 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
17、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二)背书(2008、2009、2010 考)1.背书记载事项:(1)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2)被背书人名称。【提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18、)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背书连续及其效力。(1)背书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2)效力: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3.不得进行的背书4 项: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4.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三)承兑(2008 考)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2.提示承兑时间: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
19、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3.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四)保证(2011 年考)1.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2.保证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
20、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5)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7 九、票据追索 要点 相关内容(一)适用的情形 1.包括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2.到期前追索的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
21、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三)追索的内容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四)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2、十、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二)商业汇票(2008、2009 考)1.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3.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内。(3)提示承兑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4.银行承
23、兑汇票的两个“万分之五”(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的,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5.商业汇票贴现(2012、2011 年)(1)只存在于商业汇票;承兑也只存在于商业汇票。(2)贴现利息的计算。精品好文档,推荐学习交流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7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2.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四)支票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4.支票金额:(1)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2)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则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5.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l0 日。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的背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