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复壮技术规程(DB33-T 2565-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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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01 CCS B 65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5652023 古树名木保护复壮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protection and rejuvenation of ancient and&heritage trees 2023-01-29 发布 2023-03-01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565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
2、准由浙江省林业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杭州植物园、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桐庐县林业水利局、浙江乌岩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晓云、章银柯、宋绪忠、王秀云、杨华、余金良、江波、于炜、童晓青、高美蓉、徐健华、刘锦、楼晓明、牟建军、雷祖培。DB33/T 25652023 1 古树名木保护复壮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复壮原则、健康诊断、古树名木保护、古树名木复壮和、巡查与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复壮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
3、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51168 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 LY/T 2494 古树名木复壮技术规程 LY/T 2970 古树名木生长与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LY/T 3073 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程 QX/T 231 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古树 ancient tree 经依法认定的树龄 100 年以上的树木。3.2 名木 heritage tree 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
4、念意义的树木。3.3 保护 protection 为了避免外界对古树名木的树体或生长环境造成破坏所采取的措施。3.4 复壮 rejuvenation 对生长势明显衰弱或衰弱趋势不断加重的古树名木采取的恢复树势的综合技术措施。DB33/T 25652023 2 4 保护范围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分为:a)树龄在 500 年以上的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 5 m;b)树龄在 300 年至 499 年的二级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 3 m;c)树龄在 100 年至 299 年的三级古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 2 m;d)古树群和名木林的保护范围为其外缘树的树冠垂直投
5、影以外 5 m 所围合的范围。5 保护复壮原则 5.1 根据健康诊断结果,实施“一树一策”的保护复壮。5.2 以保护为主,复壮在保护基础上科学、适度进行。5.3 实施保护复壮的同时,注意保护古树名木独特韵味。5.4 在保护树体安全的同时,保障人身安全。6 健康诊断 6.1 健康状况分级 古树名木健康状况根据生长势可分为正常、轻弱、中弱、重弱、濒危五级,其等级划分见附录 A。6.2 综合诊断 6.2.1 古树名木健康状况分级应由专家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进行确定,采用观测、调查、采样分析和仪器检测等手段,所用器材按照 LY/T 2970 规定执行。从古树名木生长势、生境、受干扰程度、对人民生产生活安
6、全的影响、保护管理档案等 5 个方面诊断古树名木健康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综合诊断结果。6.2.2 古树名木出现轻弱生长势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保护复壮。7 古树名木保护 7.1 保护设施 7.1.1 悬挂古树名木标牌,标牌采用全省统一式样。7.1.2 主干和枝条易受破坏的古树名木及其易受踩踏破坏的树冠下根系分布区都应设置围栏进行保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一般应不小于 3 m。特殊立地条件无法达到此要求的,以人摸不到树干、枝条为最低要求。围栏地面高度宜在 80 cm 以上。围栏的式样应与古树名木的周边环境相协调。按照 LY/T 2494 规定执行。7.1.3 生长在雷电高发区的古树名木,应安装不
7、损伤树体的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QX/T 231要求。7.1.4 树体明显倾斜、树冠大、枝叶密集、主枝中空、枝条过长、易遭风折的古树名木,应采用支撑、拉纤等方法进行稳固:a)树体可利用螺纹杆、铁箍等进行固定,按照 LY/T 3073 规定执行;b)根据被支撑、稳固的树体枝干载荷大小,选用材料和规格;c)在支撑、稳固设施与树体接触面,加弹性垫层;d)施工工艺应符合力学要求,安全可靠;e)采用非活体支撑、稳固材料应经过防腐蚀保护处理;DB33/T 25652023 3 f)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7.2 有害生物防治 7.2.1 根据古树名木周围环境特点,开展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早发现早报告。7
8、.2.2 根据古树名木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确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7.2.3 采用绿色环保的措施进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见附录 B。7.2.4 伐除或清除古树名木树体上或保护范围内影响其生长的植物。7.3 枝条整理 7.3.1 及时清理有安全隐患的枯枝、断枝、劈裂枝、病虫发生严重枝。7.3.2 对生长衰弱枝条、病虫枝进行适当疏枝,保留一定数量的萌蘖枝;树干过度腐烂的,对树枝进行修剪调整,保持树势平衡。7.3.3 修剪应保持平整光滑,及时选用具有防腐、防病虫、对古树无害的涂抹剂处理伤口,并定期检查伤口愈合情况。7.3.4 对能体现古树自然风貌、景观、无安全隐患的枯枝应在做好防腐和加固处理后予以保留。7.
9、4 堡坎、驳岸 7.4.1 水土流失造成的根系裸露应及时覆土或堡坎护坡。坡度较大且有大面积土壤坍塌、根系暴露的宜采用石驳、石笼或其他生态方式堡坎。7.4.2 对于生长在水体边缘,且处于河岸容易崩塌或冲刷严重地段的古树名木,应建设驳岸。对于大型水体和风浪大、水位变化大的水体采用整形式直驳岸,用石料、砖或混凝土等砌筑整形岸壁;对于小型水体和大型水体的小局部,采用自然式山石驳岸或有植被的缓坡驳岸。7.4.3 堡坎、驳岸范围宜在树冠投影面积以外,受条件限制时,最小应距树干基部 2 m。施工时注意保护根系。8 古树名木复壮 8.1 过度硬化处置 8.1.1 移除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建筑
10、物、构筑物等设施。古树名木树冠投影范围内,地面硬铺装面积超过 30%的,应进行地面过度硬化处置。8.1.2 对古树名木健康影响较小,拆除会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硬化地面,可布设复壮沟或通气孔,改善土壤通气状况:a)单株古树在一个生长周期内可挖 4 条6 条复壮沟,古树群可在古树之间设置 2 条3 条复壮沟。复壮沟的大小和形状因环境而定。结合复壮沟可竖向或横向埋设通气管(井),也可根据情况单独竖向埋设通气管;b)树冠投影内的硬化区域,通气孔的打孔密度为每平方米 1 个3 个,深度以打通硬化层直至土壤层为止,一般不低于 60 cm 深。通气孔直径一般为 8 cm15 cm,通气孔内可填充疏松且富含
11、有机质的基质;c)复壮沟和通气孔可根据情况结合进行。8.1.3 硬质铺装改良时,可做透气铺装。铺装材料应透水透气,每块透气砖之间应留有一定空隙。8.1.4 树池过小时,可扩大或拆除树池。8.2 适度覆土 DB33/T 25652023 4 8.2.1 因突发性水土流失造成根系过度曝露的,适当覆土,但不宜盖过根系 10 cm。覆土土壤应富含腐殖质、无污染、理化性质适合古树名木生长。8.2.2 移除因深埋造成的古树名木生长势下降的覆土、石块或垃圾,挖至原表土层或根颈部为宜。8.2.3 裸露地表可根据环境铺设不同形式的腐熟有机覆盖物,或种植有益于古树名木生长的地被植物。8.3 根系复壮 8.3.1
12、古树名木根系损伤程度超过 30%的,应及时采取根系复壮措施。8.3.2 分析古树名木根系衰退甚至腐烂的原因,针对性实施改良措施:a)土壤板结的,参照 7.1.2 布置复壮沟,增施腐熟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b)土壤积水的,布设排水沟;c)机械损伤造成根系腐烂的,宜施用杀菌剂、生根剂等药液进行灌根处理;d)因土壤污染或理化性质不佳,造成根系衰退的,切断污染来源,移除污染土壤,进行客土或土 壤改良,改善根系生长微环境;e)避免工程建设对古树名木根际环境的影响。可应用树木雷达检测系统等监测古树名木根系分布 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复壮。8.4 树体补水与排水 8.4.1 因极端天气或恶劣事件造成古树名木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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