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管理规范(DB3207T 2007—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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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16 连云港市地方标准 DB 3207/T 20072022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overnment purchase of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service 2022-12-20 发布 2023-01-01 实施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07/T 2007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购买主体 subject of purchase.2 4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 防疫服务.2 采样服务
2、.2 收集服务.2 协管服务.2 报告服务.3 购买项目.3 5 资金保障.3 资金构成.3 资金用途.3 6 政府购买要求.3 购买服务经费.3 承接主体.3 采购方式.4 合同签订.4 7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4 承接主体管理.4 绩效考评.5 服务改进.5 8 档案管理.6 档案内容与保管.6 管理要求.6 附录 A(资料性)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7 附录 B(资料性)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合同格式文本(试行).10 附录 C(资料性)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绩效考评细则.13 DB 3207/T 2007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
3、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连云港市畜牧兽医站、连云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连云港市标准化研究中心、连云港市农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连云港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东海县南辰动物防疫服务公司、赣榆区班庄动物防疫服务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燕萍、黄宝慧、陈群、张雪君、顾绍军、沈晓阳、田蕴、孙田、李华强、曹文明、徐运芳、林德军、高娟、潘晓盼、贺燕、贺政、范圣成、周石林、韩善彬、曹洪波。DB 3207/T 20072022 1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府购买动
4、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保障、政府购买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连云港市范围内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2/T 2358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DB32/T 2359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DB32/T 3136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 DB32/T 3138 政府采购询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政府购买服务 gove
5、rnment purchase of services 通过发挥和调节市场机制,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特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government purchase of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service 政府根据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服务需求,履行政府采购
6、的程序和方式,向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企业为畜牧业经营主体购买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多层次服务,并根据对其服务数量、质量和DB 3207/T 20072022 2 绩效等指标进行综合客观考评后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企业 socialized service organization of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依法成立,具备承接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资质、能力的企业。服务单元 unit of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service 根据县级畜禽养殖规模划分成若干个区域,每个区域由一个或多个乡镇组成,为一个服务单元。购买主体 s
7、ubject of purchase 具体实施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4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防疫服务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包括免疫注射、佩戴标识、填制记录、强制免疫废弃物收集;b)对猪瘟、新城疫、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等江苏省规定的主要动物疫病实施免疫,包括免疫注射、佩戴标识、填制记录、免疫废弃物收集;c)国家和省对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病种有调整的,执行新规定。采样服务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免疫抗体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b)兽药、饲
8、料等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采样;c)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采样。收集服务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弃置病死畜禽;b)非规模养殖场户畜禽养殖粪污。协管服务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DB 3207/T 20072022 3 a)协助官方兽医做好产地检疫、抽检等工作;b)协助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畜禽申报、现场勘验、登记、消毒等工作;c)协助无害化收集处理点做好病死畜禽现场勘验、信息核查、登记建档和清洗消毒等工作;d)协助做好养殖环节畜禽保险、出险理赔勘验及信息采集上传等保处联动工作;e)协助做好畜牧兽医各类统计工作;f)协助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排查工作;g)协助做好动物疫情核查、处置工作。报告服务
9、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动物疫情报告;b)违法行为举报。购买项目 4.6.1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见附录 A。4.6.2 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定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5 资金保障 资金构成 5.1.1 由省级以上、市级、县级、乡级四级财政资金构成。省级以上财政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当年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相关资金中安排,市级、县级、乡级三级财政资金从当年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5.1.2 每个服务单元安排的财政资金金额应根据单元的畜禽养殖量进行核算。省级以上、市级、县级
10、和乡级财政承担比例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确定。资金用途 5.2.1 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奖补。5.2.2 县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服务。5.2.3 省级以上、乡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运转保障。6 政府购买要求 购买服务经费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结合资金预算总量、服务项目和服务单元养殖规模、行政村数、区域面积,以及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每个服务单元购买服务经费。承接主体 DB 3207/T 20072022 4 应符合本文件 7.1 规定,并通过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采购方式 6.3.1 购买服务经费预算资金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符合 DB32
11、/T 2358 规定。6.3.2 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6.3.3 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主体可按照资金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6.3.4 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应符合 DB32/T 3259 规定。合同签订 6.4.1 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合同,合同见附录 B。6.4.2 合同履行期限一般应不超过 1 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 3 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7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承接主体管理 7.1.1 基本要求 7.1.1.1 资质 应符合以下要求:a)依法
12、成立,具备承接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资质、能力的企业;b)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服务质量受到服务对象认可和好评;c)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1.1.2 场所 应符合以下要求:a)有固定且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服务场所,场所面积应不小于60m;b)服务场所内外墙体应完整、环境整洁,牌匾标志完好无损、整洁;c)服务场所应分区管理,各区标志明显,设有办公区、会议区、值班区、冷藏区、器械存放区、强制免疫废弃物回收区等区域。7.1.1.3 设施设备 应配有与工作内容相匹配的办公、免疫、监测、消毒、防护、应急、消防以及其他辅助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7.1.
13、1.4 员工基本条件 DB 3207/T 20072022 5 应符合以下条件:a)身体健康,不应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且适应动物防疫服务强度的身体条件;b)具有畜牧兽医或畜牧、兽医、动物医学、动物科学专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助理兽医(畜牧)师及以上职称;或者经助理执业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备案。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内容;c)年龄 50 周岁以下的不少于人员总数的 50%,原则上企业用工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用工 60 周岁以上的,应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不应超过用工总量的 15%。7.1.1.5 制度管理 应包含以下要求:a)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
14、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b)具有强制免疫疫苗、畜禽标识和免疫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制度;c)具有服务档案管理、服务投诉处理、服务质量可追溯等服务管理制度;d)具有员工考评制度,考评员工履约情况,并按合同约定兑现员工劳务报酬;e)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应转包、分包,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机构的监管。7.1.2 履约条件 7.1.2.1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承接主体按本文件 7.1.1 规定条件进行查验。通过县级查验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7.1.2.2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承接主体按本文件 7.1.1 规定条件的若干项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通过市级复
15、核的,获得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承接主体资质,并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公告。绩效考评 7.2.1 考评主体 7.2.1.1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基本建设考评机构,对承接主体基本建设实施绩效考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服务内容考评机构,对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实施绩效考评。7.2.1.2 绩效考评每年应不少于 2 次,并定期公布考评结果。7.2.1.3 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开展。7.2.2 考评内容 7.2.2.1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包括承接主体基本建设和服务内容,各占 50%,并在购买合同中明确。7.2.2.2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绩效考评细则见附录 C。7.2.3 考评兑
16、现 7.2.3.1 考评 90 分(含)以上的,应按服务协议全额支付服务款项。7.2.3.2 考评低于 90 分的,可设计不同梯度,按比例支付服务款项。服务改进 DB 3207/T 20072022 6 7.3.1 购买主体应根据绩效考评情况,要求承接主体改进服务存在的问题。7.3.2 购买主体应畅通投诉渠道,投诉处理及时有效,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服务对象反映的有关承接主体服务问题及意见建议,应及时反馈承接主体,提出改进意见。7.3.3 购买主体应对承接主体改进服务质量情况跟踪评价。7.4 违约管理 承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资质,并予公告:a)绩效考评结果达不到
17、购买主体要求,或连续三年考评排名位居全市后三名的,或综合考评低于86分(不含)的;b)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后,未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c)未按照购买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且拒不改正的;d)服务对象满意度差,年度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在3次(含)以上的;e)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社会信誉差的;f)主动申请退出的;g)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退出的情形的。8 档案管理 档案内容与保管 8.1.1 企业建设档案 应根据本文件 7.1 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8.1.2 服务内容档案 应根据本文件第 4 章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应至少保存 2 年。
18、管理要求 8.2.1 各类档案文本格式应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制定。8.2.2 档案记录应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完整,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或购买主体要求。8.2.3 所有档案资料应按本文件 8.1 要求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相关重要资料信息。DB 3207/T 20072022 7 A A 附录A (资料性)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 表A.1规定了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表A.1 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基本项目清单 服务类别 服务项目 具体要求 大项 小项 防疫类服务(一)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包括免疫注射、挂标
19、、填制记录、废弃疫苗瓶等废弃物收集处理工作;(二)负责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羊痘、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记录填制等工作。(一)、(二)中疫苗注射、牲畜挂标、免疫记录填写、废弃物回收“四同步”1.疫苗免疫注射 每次集中免疫前,组织员工统计辖区内散养户畜禽存栏量,确定应免基数,报乡镇兽医机构。辖区各类动物疫病各病种应免尽免,按时、保质完成,疫苗储运、使用符合规定,应免畜禽免疫密度 100%。辖区动物疫病各病种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不低 70%。2.牲畜挂标 首免的猪牛羊等畜类,加挂耳标,挂标率达 100%。3.免疫记录填写 每次免疫后,及时填写免疫记录,每一散户一张,字体工整、清晰,内容填写完整
20、、规范。4.废弃物回收 免疫注射过程中产生的疫苗瓶等废弃物品进行收集,带回企业分类保存,并做好回收登记。企业定期将收集到的免疫废弃物上交县(区)兽医站。5.免疫记录、档案收集、保管 每轮免疫结束,企业及时收集免疫记录,保管免疫档案。下一轮免疫前再发放使用。6.防疫物资管理 企业对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落实专人、专账管理,进出库台账齐全,信息填写全面、规范;疫苗按照说明书要求的条件进行保管,确保疫苗使用安全、有效。收集类服务(三)负责弃置病死畜禽收集工作 7.弃置病死畜禽收集和清洗消毒 辖区发现弃置病死畜禽协助做好收集处置,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对相关场地、车辆和相关人员清洗、消毒,并如实登记相
21、关信息。(四)负责非规模养殖场户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工作 8.养殖粪污收集转运 及时指导非规模养殖场户全量收集、转运养殖粪污,辖区内非规模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转运指导覆盖率 100%。9.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记录 指导做好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各环节台账记录,台账记录规范、齐全率 100%。指导养殖粪肥循环利用,还田消纳率 100%。报告类服务(五)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10.异常情况报告 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报告的,或接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报告的,当即报告乡镇兽医机构。(六)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第一时间举报畜牧兽医和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11.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宣传 及时宣传动物防疫
22、、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区域内服务对象对日常服务内容所涉及的动物防疫、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基本了解和知晓,至少让服务对象知晓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活动中禁止性事项。DB 3207/T 20072022 8 12.各类违法行为举报 发现违反动物防疫、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行为,当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采样类服务(七)负责免疫抗体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 13.样品采集 按要求及时完成规定畜禽种类、数量的采样任务,确保样品真实、量足。14.样品编号 按要求对样品编号(含县名),
23、样品编号与采样单一致,字体工整、清晰。15.采样单填写 按要求填写内容,无缺项、漏项。字体工整、清晰。16.样品运送 严格按照送样要求及时送样,样品无泄漏、无丢失、无破损。(八)协助做好“瘦肉精”、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监测 17.例行监测 按相关要求协助市以上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样。18.专项监测 按相关要求,协助做好市以上投入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抽样。19.瘦肉精监测 按相关要求,协助做好瘦肉精监测和登记工作。(九)协助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采样 20.风险监测 按相关要求,协助做好市以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21.监督抽样 按相关要求,协助做好市以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协
24、管类服务(十)协助官方兽医做好产地检疫和瘦肉精抽检工作 22.养殖场(户)信息更新 如实提供辖区内养殖场(户)存栏数据明细,协助做好智慧动监系统养殖场(户)信息更新,确保不漏报,错报。23.资料留存 协助官方兽医做好现场资料查验,留存视频或照片(要求:带有时间、地点标记,内容包括检疫现场标志物,如养殖场户门牌号等,养殖场有关人员、生猪耳标号抽查情况、瘦肉精检测情况等),照片视频真实清晰,格式规范,符合要求。24.清洗消毒 指导养殖场(户)做好清洗消毒,并如实登记。(十一)协助做好养殖户申报的病死畜禽现场勘验、登记、消毒等工作 25.病死猪申报 协助养殖场(户)在保处联动系统中进行病死猪申报。2
25、6.现场勘验 按要求协助官方兽医将病死猪按勘验拍照要求(病死猪统一同向左侧卧方式,分类排列)排放整齐,并拍照(照片要求能清晰显示病死猪数量、拍摄时间等信息),照片真实清晰,格式规范,符合要求。27.信息登记录入 按要求协助做好病死猪核查、勘验、转运、交接登记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内容完整,形式规范。28.清洗消毒 勘验收集结束,按要求协助做好对相关场地、车辆和相关人员清洗、消毒,并如实登记清洗消毒记录,确保信息真实,内容完整,形式规范。(十二)协助做好无害化收集处理点的病死畜禽现场勘验、信息核查、登记建档和来往现场人员、车辆及收集点清洗消毒等有关工作 29.现场勘验 按要求协助官方兽医将病死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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