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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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琼中府2021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 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 订)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9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三)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包括:单位实有账户项目资 金、单位历年结余结转(当年)项目资金(含上级专款)、财政 专户(社保专户除外)项目资金、政府公共项目资金等。审批权限:预算执行年度结束后,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 财政预算指标进行清理
2、并收回。在来年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 位还需继续实施被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次年12月20日之前完 成相关申请审批手续,其审批流程为由预算部门(单位)提出资 金使用报告(附形成实际支出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批后下达指 标,以后年度申请按县政府预留指标流程审批。(四)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已列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 划的省、县重点项目(含竣工、续建、新建项目)、不明确单位 的上级资金补助类项目、社保基金、捐赠款、各项手续费等,由 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次编写请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 批后分配下达指标。(五)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及党政联席会议自发文之 日起,二年内未完成文件规定的项目目标,或相关审
3、批文件已过 期且未取得下一阶段审批文件的项目,原则上县财政局不再安排 资金,以后年度原项目需要实施的,需取得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 文件后,重新报财政部门审批下达资金。第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及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通过的方案、事项,明确资金分配的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和需10 要予以安排。不明确或不完善资金分配方案的、超出资金方案范 围的经县政府或县委审批后财政部门方可安排资金。第十二条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或者提交政府会议审议的方 案和事项涉及到资金使用时,除了明确由县财政局分配的资金和 合理的人员经费申请直接提交到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外,项目资金 必须编写资金使用方案,报至县财政局审核,明确资金来源
4、。第十三条可执行指标拨付审批。政府预留指标经过细化和下达后转为可执行指标。可执行指 标经过用款计划申请和批复后,即可进入实质的资金拨付阶段。(一)人员类项目,审批流程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二)运转类项目,审批流程基本运转类由县财政局按季拨 付,其他运转类由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申请用款计划。(三)特定目标类项目,为了满足项目审核要求,将项目按 照支出用途分为部门项目和转移性项目。人员类项目(仅限聘用人员)、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 目拨付审批权限如下:审批权限:由预算单位提出拨付申请,由县国库支付中心 进行拨款要件审批通过后支付资金。预算单位每季度应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支付情况向分管 业务县领导汇
5、报。11第五章预算调整、调剂第十四条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县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第十五条 强化预算执行约束,认真遵守预算管理规定,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执行中的新增支出事项通过 预算调剂、动支预备费、调整预算、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方式解 决新增支出需求,不足支出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第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 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单位、预算科 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
6、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 调剂审批流程如下:(一)同一部门(单位)原有项目之间的金额调剂,除上 级有特殊规定的,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剂申请,报县财 政局进行调剂;12(二)同一部门项目调剂用于新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 提出调剂申请,经分管业务县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县财政局进行调 剂。(三)部门(单位)项目调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的, 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剂申请,经分管业务县领导审批通过后报 县财政局进行调剂。(四)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款”级科目调剂的,由单 位自行调剂;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类”级科目调剂的,由单 位报县财政局审批;(五)中央、省资金和县人民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7、, 原则上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六)在预算执行年度中,项目调剂原则上是一年2次, 集中在每年6月、10月份办理。n月20日后,县财政局原则上 不接受部门(单位)调整经常性项目和公用经费的支出经济分类、 资金用途及变更款项使用单位。第六章资金监督第十七条建立财政资金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13 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县财政局 应制定完善财政预算指标管理办法、资金拨付操作规程、内部岗 位责
8、任制、借款管理等制度办法,明确责任,严格分工,相互制 约。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对于涉及管理、分配、使用财政资金 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密切 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减少财政资金沉淀,推动财政资金 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的规 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 出的;14(二)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
9、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三)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四)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按照高质量考核要求,县财政局定期对预算 单位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奖励、下年度 资金安排相挂
10、钩,奖优罚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15 第二十四条凡上级部门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琼中黎族苗 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中府2015) 27 号)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充 说明(琼中府2016) 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财政局 负责解释。16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的管理,防范财政资金 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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