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评析04国际环境保护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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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国际环境保护法案例案例30、关键词:跨界环境污染案情简述美国诉加拿大美国诉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United States v.Canada )特莱尔厂位于加拿大哥伦比亚,离美国边境约20公里。该厂排放的二 氧化硫气体向南越过美、加边界,严重污染了华盛顿州靠近边境的小镇,使小镇 居民的健康和财产受到了影响。美国政府向加拿大政府申诉了特特莱尔厂的空气 污染问题。1928年8月7日,该问题被提交给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解决。1931 年,该委员会决定加拿大应为特莱尔厂造成的污染向美国赔偿截止到1932年所 受的损害350000美元,同时特莱尔厂应控制其二氧化硫排放。但美国拒绝了委 员会的建议。
2、1935年4月15日,两国达成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问题交由仲裁 法庭作永久性的解决。仲裁庭裁定,特莱尔冶炼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在1932年1月1日至1937 年10月1日间已在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对此加拿大应付给美国7.8万美元的 补偿和赔偿,特莱尔冶炼厂须采取的控制措施抑制今后在华盛顿州造成损害,如 果适用这种制度在将来仍发生了损害,应给予一笔议定的罚款作为赔偿。思考题:1、什么是跨界环境污染?什么是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2、该案在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有何重要意义?3、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如何?4、国家管辖和控制下的行为对另一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是否产生国际责任? 法理分析实
3、践中,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运用仲裁手段对一些严重的国际争端的成功解决, 突出地提高了仲裁的价值和地位。目前,仲裁已经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上一个很 重要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在国际环境法的历史上不乏以仲裁方式解决国 际环境争端的案例,比较著名的案例有: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1910年 的北大西洋海岸捕鱼仲裁案;1938年和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1957 年的拉努湖仲裁案。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分两次裁决。在1938年的第一次裁 决中,仲裁庭判定冶炼厂的烟雾对华盛顿州造成了损害,并裁决加拿大应支付 7.8万美元作为美国所要求的自1932年1月1日至1937年10月1日之间特雷 尔冶炼厂
4、对美国土地造成的损害的“完全的和最后的补偿和赔偿”。裁定还宣布采本案是通过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的案例。国际法院在判决中论 述了几个对有关大陆架划界问题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第一,国际法院在分析大 陆架公约第6条的法律效力时,详细论述了习惯国际法规则形成的主观因素和 客观要素,为研究习惯国际法规则形成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论据;第二,阐明了大 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原则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 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第三,指出所谓的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原则中固 有的,不是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因此对非大陆架公约 缔约国或对此规定予以保留的国家没有普遍的效
5、力;第四,提出依照公平原则, 以协议划界的原则,即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一 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原则。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以后,经过第三次海洋法会 议,公平原则被确认下来了,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 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 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通过协议以求公平解决”正是公平原则的具体 运用。公平原则也已经在当前的许多大陆架划界实践中,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 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
6、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 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 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 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 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 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 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 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 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
7、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 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 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 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二)公 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 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 (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 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
8、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 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 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 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 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 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 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 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
9、出的依 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 张。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 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 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 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案例33、关键词:际法基本原则案情简述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号案(the lotus case) 1926年8月2日,法国荷花号 船与土耳其的一艘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导致土耳其船沉没,8人死亡。法国荷 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君士坦丁堡,土耳其当局依据土耳其法律对此事件进
10、行调查, 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于9月26日对荷花号上负责隙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 了刑事审讯,并判处拘留8天和22镑的罚款。法国政府对此提出外交抗议,认 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应由船旗国审 理。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外国作出侵害土耳 其或其国民的罪行时,按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处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 受土耳其法律惩罚。1926年10月12日,两国签订特别协议,同意将争端递交 国际常设法院解决。在诉讼中,法国认为:(1)国际法不允许一个国家单纯以受 害者具有其国籍为理由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2)国际法承 认船旗国
11、对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一切事情有排他的管辖权;(3)上述原则特别适 用于碰撞事件。国际常设法院在诉讼中驳回了法国的上述主张,最后判定土耳其 的行为没有违背国际法。思考题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违反国际法原 则?法理分析本案是一个涉及国家的保护性管辖权的典型案例。一般来说,国家的属地管 辖权只限于国家的领土范围,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只限于本国国民。对于外国人在 外国的行为,国家本来是无管辖权的,但为了保护国家的重大利益,对于外国人 在外国所作而危害到该国利益的行为,国家也有权管辖,这就是国际法上的保护 性管辖。在本案中,尽管荷花号船员戴蒙的行为是发生在公海上,但由于其行为 危
12、害了土耳其的国民和财产的利益,因此,土耳其法院对此行使保护性管辖权, 这在国际法上是不应该引起争议的。1887年墨西哥法院审理的卡丁案和1897年 常设仲裁法院的哥斯达黎加号案,对国家的保护性管辖都持支持的观点,并对此 问题都作了详细的论述。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 有:(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 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 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 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 用在
13、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 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 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 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 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 国际法。(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 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 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 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
14、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 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 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 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黄第6条 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 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 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 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
15、相同的地方, 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 也是合法的。(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 1952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的公海公约。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 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 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 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案情简述1989年,美国制定了公法1011621的第609条(“第609条”),第609 条要求美国国
16、务卿,在与商务部长协商后,发起关于制定保护海龟的双边或多边 条约的谈判,特别是与那些从事可能对海龟造成不利影响的商业捕鱼作业的外国 国家政府进行谈判。第609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捕虾所用的技术可能会对某些海 龟造成不利影响,则以这种方式捕捞的虾不允许向美国进口。1996年4月1日, 美国国务院制定了新的规则,将第609条延伸适用于所有在外国捕的虾及虾制品。 1996年10月,亚洲国家泰国、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印度按照WT0争端解决机 制的规定要求与美国磋商,指控美国的禁止进口措施违反了美国在WT0协定下的 义务。最后,泰国、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印度在1997年2月要求建立WT0专 家组解决争议。
17、为解决争议问题,专家组听取了争端各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并咨 询了有关专家的意见。专家组将所有的问题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当事方 既可以对事实问题提出意见和评论,也可以对法律问题进行评论,但接受咨询的 专家只能就事实问题作出答复。其中事实问题:1 .海龟的保护:印度提出其在保护包括海龟在内的濒危物种 方面,有悠久历史。许多世纪以来,环境与人类之间的和谐关系一直是印度社会 的核心戒律。因此,环境保护观念在印度人心中根深蒂固,龟本身就被许多印度 人视为神圣的化身,马来西亚则指出,马来西亚没有渔民使用海龟排除装置 (Turtle Exclude Devices,以下简称“TEDs”)。相当数量的野生
18、海虾是用传统 方法(如手拖网)捕捞的,这种捕捞方式无沦如何都不会附带将海龟捕捞上来。美 国认为捕虾拖网中附带引起海龟死亡足山人类所致海龟死亡的最大原因。保护海 龟的其他措施没有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要求捕虾拖网船在任何时候都 使用TEDs。而其他保护海龟的措施,包括保护筑巢海滩,禁止采集海龟蛋,和 人工放养龟苗,在促进较大的未成年海龟和成年海龟力面,已被证明是无效的。2 .海龟是全球共享资源吗?美国认为,海龟是全球共享资源。除平背龟(限 于澳大利亚周围水域)之外的所有种类的海龟通常都在大西洋和太平洋及加勒比 海内美国管辖范围的水域中度过其全部或部分生活。海龟具有高度迁徙性,在各 种各样的
19、海洋与海岸栖息地之间迁移。单独个国家为保护海龟采取的措施不 会成功,除非这些海龟种群出没水域所属的其他国家也采取类似措施。泰国、印 度和马来西亚都认为美国无权对几千公里以外的海龟行使管辖权。印度指出, 美国援引的证据都无法证明在要求使用TEDs的美国区域内发现的海龟曾迁徙到 印度领海或海滨:泰国认为,尽管海龟确实进行区域性的迁徙,在联合国跨界 鱼群和高度迁徙性物种公约中并没有把它们界定为是“高度迂徙性的”。另外, 是否有任何海龟从美国领海迁徙到泰国领海是令人怀疑的。3 .拖网捕捞作业对海龟灭绝的影响。美国提出,人类导致海龟死亡最大的原 因是在捕虾拖网中对海龟的阳带捕捉与淹死,这由该原因造成海龟
20、死亡数目比所 有其他人类活动合起来造成的还多。印度评论说,尽管美国参照的资料暗示了拖 网捕虾是导致美国大陆及其周边水域海龟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但美国并未提出 任何证据来证明拖网捕是导致印度海龟死亡的最大原因,马来西亚说,尽管这一 情况对于美国的海龟种群是真实的,但同一结论不能适用于世界上所有的海龟种 群,巴基斯坦辩称,在巴基斯坦,全部是用手工方法捕捞野生海虾,而不是使用 庞大或复杂的拖网,因此,海龟没有被捕捉的危险。4 . TEDs的使用。美国认为,TEDs是解决捕虾拖网中海龟高死亡率问题的一 个简单、便宜和非常有效的途径。TEDs最早是在20年前左右由美国国家海洋渔 业署设计出来的。TEDs
21、的价格在75美元到500美元之间。在发展中国家以当地 材料制造的TED成本要小得多。印度不同意美国提出的TEDs价格为75-500美 元之说,并指出该价格应根据每个国家的不同情况予以确定。虽然根据美国的标 准,TEDs一点也不贵,但对印度渔船船主来说则不便宜。印度渔民的平均年收 入只有大约300美元,马来西亚则不同意美国提出的通过使用TEDs能够实质上 减少海龟在捕虾拖网中被淹死的观点。并指出甚至美国自1992年强制使用TEDs 以来,并没有带来海龟死亡率的降低,巴基斯坦指出,巴渔民平均年收入在60 一700美元之间。尽管TEDs对美国捕虾者可能很便宜,对巴基斯坦的捕虾者而 言却不然。5.国际
22、环境协议与TEDs的使用。美国认为使用TEDs已经成为一项被普遍接 受的多边环境标准,履行了国际社会为保护濒危物种并在捕捞过程中使它们的非 正常死亡最小化的双重责任。由于被明确列名在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1中,对海龟、海龟蛋及海龟产品的国际贸易实质上受到了禁止。作为濒危物 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美国有义务为保护海龟,根据国际法实施进口禁止。 对于美国提出的认为TEDs已经成为一个多边环境标准的观点,印度指出在使用 禁运令之前,美国没有为达成保护海龟的国际协定做出任何开始谈判的努力,马 来西亚反对认为TEDs已经成为多边环境标准或各国普遍接受的标准的说法,泰 国指出,几个国际公约证明了一项国
23、际共识,即各国有权决定自己的保护手段。 这些公约同时也表明可共同分享的资源的保护问题应当通过国际合作予以解决, 而不是采取单边的行动。6.609条款的目的和范围。印度、巴基斯坦和泰国说,根据609条款,他们 被迫迅速接受使用TEDs的要求,否则将失去与美国开展贸易的权利。尽管609 条的目的是促进对海龟的保护和维护,但是印度、巴基斯坦和泰国认为609条的 适用没有达到这个效果,美国政府也认可这一点。美国答辩说,美国政府从未宣 称如果大加勒比/西大西洋地区以外的国家在捕虾上适用第609条款不会促进 海龟的保护。609条款最初仅适用于在大加勒比/西大西洋地区捕捞的虾,1995 年12月29日,美国
24、国际贸易法院决定609条款自1996年5月1日起适用于全 球。美国政府要求法院将这个期限推迟一年。但是,美国政府从未声明,一旦大 加勒比/西大西洋地区以外的国家采用该计划,609条款对这些国家的适用不会 促进海龟的保护。7.贸易冲击。印度指出美国的做法对印度一度繁荣的虾产业产生了许多的不 利影响;马来西亚提出在1995年,虾对美国一该产品的第五大进口国一的出口 占全年虾总出口量的5. 6%。而美国适用第609条款明显地影响到了马来西亚 虾出口业,巴基斯坦提出禁止措施极大地降低了出口到美国的虾的数量并打击了 巴基斯坦国内虾市场,泰国提出美国1996年5月1日生效的,根据609条款实 施的禁止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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