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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超限,超载,实施方案,治理工作,车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平安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2004年4月30日)根据中共中心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确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通部公安部发展
2、改革委质检总局平安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2004年4月30日)根据中共中心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确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削减道路交通平安事故的发生,爱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安,经国务院同意,确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化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根据“广
3、泛宣扬,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整;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爱护并激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一)治理工作的原则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扬先行和稳步推动相结合。(二)治理工作的目标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允、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运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4、确保马路设施的完好和马路交通平安。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订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允、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三、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状况困难,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实行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一)广泛开展宣扬活动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
5、限超载治理宣扬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支配以及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扬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特殊是让人民群众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扬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扬。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扬和报道,宣扬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开展探讨。二是强化路面宣扬。各地区要印刷和发放宣扬材料,悬挂宣扬横幅,编辑工作简报,特殊是各级交
6、通、公安部门要在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化。三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扬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打算工作。(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1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复原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发展改革、交通、公安部门要相互协作,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运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复原标准吨位供应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
7、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复原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一是由发展改革委商交通部、公安部探讨提出“大吨小标”车辆复原吨位的要求、详细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并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发出公告。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原标准吨位。三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四是对“大吨小标”复原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五是在集中治理
8、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马路上行驶的未复原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复原;在年检时发觉未复原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2由质检总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扬。各有关部门应实行措施,仔细实行,特殊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根据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3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殊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实行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地区也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
9、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根据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惩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惩罚。(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根据“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1加强协作与协作。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根据“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
10、与协作,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支配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实行固定检查与流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阅历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支配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当开展。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全部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至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
11、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根据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根据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根据上述标准认定和订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至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惩罚并订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开重复惩罚。各级交通、
12、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需坚持卸载与惩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化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状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1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退,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干
13、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状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根据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须要供应帮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依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供应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根据有关规定上缴财政。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当开展,削减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
14、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动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短暂不予卸载惩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全部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分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行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急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状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状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限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
15、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四)实行经济手段,调整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从2004年5月中旬起,力争在1-2年时间内由交通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详细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整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一是尽快探讨提出完善和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指导看法,制定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收费系数,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赐予收费实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这一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精确定的听证制度,并推动高速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削减营运性车
16、辆的运输成本。二是尽快修改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运用方法。对现行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根据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区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复原吨位后,根据复原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
17、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样性。三是指导计重收费试点工作,总结阅历,适时在一些重点地区或重点路段逐步推广。己经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在集中治理期间应在本实施方案确定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亲密协作,对全国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探讨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激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
18、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呈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干脆、快速沟通,削减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力气,集中打击货运“黑车”、“
19、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允竞争。同时,出台激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遵守法律、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整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刚好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在全国开展
20、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详细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交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平安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各地的治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充分相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难性,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详细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二)进度支配全国开展车
21、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起先,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扬和打算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扬,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复原吨位工作和经济调整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打算工作。其次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22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10日9时起,各地区交通、公安部门对在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接着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整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国治理工作协调、顺当开展,全
22、国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刚好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三阶段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国治理状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国治理工作状况向全国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务院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区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根据要求,接着抓好经济调整、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
23、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马路设施爱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三)应留意的几个问题1各地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建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亲密协作,相互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加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建良好的运
24、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主动探究实行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2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沟通。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改变状况、干线马路上的货车流量状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状况
25、和价格波动状况等,要刚好收集、分析、探讨和解决,并定期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马上报告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人民政府,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刚好妥当解决,避开事态扩大。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询问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3建立应急机制,刚好处理突发性事务。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各地实际状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惊慌、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务,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打算,建立敏捷的应急机制。在日常治理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实行相应措施,激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根据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殊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支配适当警力,维护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10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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