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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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进一步加强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预 防和限制职业病危害服务的各级各类疾病预防限制中心、 职业病防治院、医院、科研院所和社会力气举办的检测评 价机构等。服务项目包括两类:(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和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和放射 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审定许可 制度。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2、服务的机构,必需取得省级以 上安监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依 据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第三十四条省安监局按安排组织专家参与培训和考 核,对合格者颁发专家聘用证书。每届聘用期为四年,期 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第三十五条专家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副高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阅历;(三)熟识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工作严谨仔 细,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没有违法违纪等不 良记录;(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第三十六条专家组
3、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 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评审,不得 参与被评审机构组织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被评审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组专家为顾问。第三十七条专家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审, 并依据工作须要适时调整。第三十八条 省安监局从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审定专家组中随机抽取成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完成现场 考核工作。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其成员的专业应当满意现场考核的须要。由省安监 局指定评审专家组的其中一位专家担当组长,组长对现场 考核工作技术上负总责。第六章罚 则第三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 假行为的,将
4、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 请。第四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至5万 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安监 部门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并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省安监局暂停其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资格直至注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注销 后在两年
5、内不得重新申请。(一)超资质范围执业;(二)不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责;(三)徇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虚假报告。(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过程 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担当。.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法自20年 月 日起施行。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从事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工作。第四条省安监局主管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安监局负责本 辖区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安监局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 结构和职业卫生工作须要,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机构
6、的设 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限制,充分整合利用现 有资源,激励多个渠道、多种方式、多方力气发展职业卫 生服务。第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业务,其技术服务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 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客观、真实、科学、严谨的原 则,对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担当责任。第七条 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应首先向省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填写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资料。通 过备案的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适用本方法,未经备案许可的省外职业
7、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第二章资质审定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其服务实力大 小依次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甲级机 构资质的审定;省安监局负责对乙级和丙级机构资质的审 定,并对甲级机构资质进行初级审定;各市(州)、直管 市安监局负责对辖区内乙级和丙级机构资质的初级审定。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 甲级资质的机构担当:(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别性质的建设项目;(三)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担当的其他 建设项目。第十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 职业卫生技术服机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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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职业 卫生 技术服务 机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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