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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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号:Q高速工程(2017) 97号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19日GZ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 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公路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 于印发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的通知、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 分和调查处理规定(试行)、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质 量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意
2、见(试行)等管理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作为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违约行为 处理依据,凡在集团公司所辖高速公路项目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集 团公司高速公路项目管理机构应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项目质量 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规定主要以建设过程中质量通病和质量管理问题 为主,未作出规定的违约行为可参照相应条款执行,细则要求与合同(六)环向排水未按设计施作,三通连接不满足要求;边缘纵 向排水盲管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每处处以违约金3万元/次。(七)排水管施作未打孔、未调纵坡、未采用防水板反裹等,每 处处以违约金3万元/次
3、。(A)隧道中央排水不畅,排水管出口未接出隧道外,每处处以 违约金2万元/次。(九)安装土工布前初支外露钢筋头未处理,存在刺穿防水板隐 患,土工布受污染;防水板搭接长度不足、焊接不牢固、局部漏焊、 破损,每处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十)钢拱架安装间距过大,安装变形、偏位、悬空和连接不规 范;钢拱架锁脚锚杆施工不满足要求,每处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十一)仰拱施工进度滞后,未及时封闭成环,每处处以违约金 3万元/次。(十二)仰拱预埋筋与二衬钢筋安装定位不准确,或未连接;仰 拱混凝土与二衬相接处虚渣未清理和未凿毛处理,每处处以违约金3 万元/次。(十三)二衬混凝土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二衬渗水,每
4、处 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十四)二衬混凝土施工缝间止水带定位不准、安装错位,每处 处以违约金3万元/次。(十五)二衬矮边墙未与洞身同步浇筑,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十六)二衬混凝土局部麻面、错台,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十七)隧道混凝土强度、路面抗折强度不满足要求,每处处 以违约金6万元/次。(十八)预留机电洞室不规范,预留机电管道堵塞,每处处以违 约金2万元/次。六、交安工程(一)护栏立柱、波形护梁、防阻块、托架、螺栓等材质、尺寸 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每处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二)标志面平整度差,起皱、开裂、缺损或凹凸变形,每处以 违约金1万元/次。(三)护栏安装直线段有明显的
5、凸凹、起伏现象,曲线段护栏不 圆滑顺畅,与线形不协调;波形护栏搭接不平顺,垫圈不齐备,螺栓 未紧固,有缺失;立柱基础安装固定不牢固;防阻块、托架、端头安 装不到位,有明显变形、扭转、倾斜,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四)标线线形不流畅,与道路线形不协调,曲线不圆滑,出现 折线,厚度不满足要求;反光标线玻璃珠撒布不均匀,附着不牢固, 反光不均匀,每处处以违约金1万元/次。(五)标识牌安装相互有遮挡或内容错误,每处处以违约金1万 元/次。(六)反光道钉安装固定不牢固,每处处以违约金1万元/次。七、绿化工程(一)苗木品种与规格、树形及整形修剪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中分带苗木修剪后高度不一致、冠幅、株距
6、、行距不达标,每处处以 违约金2万元/次。(二)绿化填土质量不满足要求、不宜植物生长,种植前未对绿 化场地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分析,未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土壤改 良措施;填土及喷播厚度和平整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每处处以违约金 2万元/次。(三)草坪杂草未及时清理,不均匀、空白超标,每处处以违约 金1万元/次。(四)喷播草灌拉伸网材质及规格不满足要求、固定不牢;喷播 草灌比例失调,灌木比例偏少,不满足护坡要求,每处处以违约金2 万元/次。(五)养护不及时,绿地、树木有明显病虫害和枯黄现象,成活 率低、死株未及时更换,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六)防污染控制措施不到位,交叉污染未及时清理,每处处以
7、 违约金2万元/次。八、房建工程(一)房建工程装饰装修材料品牌材质和规格不满足设计要求, 未经审批更改品牌或规格,以次充好,每处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二)基础不均匀下沉、地面开裂或墙体开裂,每处处以违约金 3万元/次。(三)屋面有漏水、渗水现象;排水系统不畅,卫生间积水或漏 水,场坪、检查井积水,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四)抹灰工程表面平整度差,立面不垂直、阴阳角不方正;饰 面砖及块料饰面内外墙,表面平整度差、缝格不平直;护栏及扶手安 装不牢固;五金不牢固,油漆表面不光滑,有漏涮、脱皮、颜色明显 不一致,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五)门窗安装不牢固,框料嵌合不密实;玻璃安装,填缝打胶
8、不饱满、不牢固,胶缝不均匀不美观;门窗开关推拉不灵活、关闭不 严密,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六)污水收集、处理、排放不满足设计要求,每处处以违约金 2万元/次。(七)避雷设施安装不满足要求,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每处处 以违约金2万元/次。九、机电工程(一)机电设备和材料品牌、配置、规格不满足设计要求,随意 更改品牌和规格,以次充好,每处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二)设备及支架安装松动,安装不规范、不整齐,防腐措施不 当;电缆沟内杂物未及时清理,线缆绑扎不整洁,每处处以违约金2 万元/次。(三)设备安装后表面光泽不一致、有划伤、划痕、剥落、锈蚀 现象;部件标示错误、不清楚;混凝土基础损边、掉角
9、;法兰、立柱 及地脚螺栓松动,每处处以违约金1万元/次。(四)各种光、电缆、光纤铺设密封防水措施不到位,预留硅芯管道有堵塞现象;人(手)孔及管道设置安装不达标,防水措施不到位,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五)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功能、效果不满足设计要求, 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六)消防水池、消防管道漏水,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七)强弱电未分开,线路分布示意图标示不清楚,每处处以违 约金1万元/次。十、信息化管理(一)合同人员未实现考勤联网,或未上传人员信息,每处处以 违约金1万元/次。(二)重要桥隧、试验室、拌合站等未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辅助管 理系统,每处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
10、三)试验室数据、拌和站配合比等未实现数据上传,每处处以 违约金2万元/次。十一、其他质量管理(一)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处以违约金2万元 /次。(二)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处以违约金1万元/次。(三)未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技术交底,处以违约金1万元 /次。(四)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首件工程,或未按首件制工程批复方案实施,处以违约金3万元/项次。(五)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中间交工验收程序,每项处以2万元/次。(六)施工单位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或现场质检员本应发现的质量 问题未及时发现,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隐患 继续扩大,发生质量事故的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七)
11、下达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八)检查施工现场时出现停工待检或故意设置阻碍检查的,处 以违约金2万元/次。十二、交竣工质量管理(一)在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中,未及时对存在的 质量问题整改销号,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金3万元/次。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金 10万元/次。项目业主按照有关办法办理,并有权指定有资质和能力 的单位进行保修(按照集团公司缺陷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执行)。十三、对本细则中未规定的其它质量违约行为,对施工单位每项 处以违约金2至5万元/次。第六条对各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违约行为处理,若在工程质 量检查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发生重
12、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对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一、集团公司下属项目业主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由集团公司予以口头或书面提醒、通报批评、警告、诫勉谈话、 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一)未按制度开展质量检查、巡查;未落实质量责任制;对 主要人员、设备履约不到位行为,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制定质量 违约处理实施细则。(二)未及时发现、纠正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或未督促施工 单位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及时整改。(三)未履行好质量监管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失控或发生质量 事故的。(四)被部(省)、厅或省质监局下达书面停工整改指令、通报 批评或挂牌督办的。(五)发生质量事故,未按质量事故
13、报告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 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二、勘测设计单位质量违约处理按照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 司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Q高速工2017326 号)中相应条款执行。三、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或书面 提醒、通报批评、警告、违约处理、清出现场、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 责任,并将失信行为作为信用考评的依据。(一)施工单位违反第五条相应违约条款事项,在合理整改期限 内未完成质量问题整改或多次出现类似质量问题的,按照相应条款进 行违约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处以追加两倍违约金。(二)同一段落或部位两次或多次发生相同质量问题,除分别按(三)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施工
14、单位处以违约金10万元/次,对 项目经理处以违约金1万元/次。(四)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金20万元/次,对 项目经理处以违约金2万元/次;(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金50万元/次;对 项目经理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六)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金100万元/ 次,对项目经理处以违约金10万元/次。(七)在合理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质量事故整改的,对施工单位处 以追加违约金50万元/次,对项目经理处以追加违约金5万元/次。(八)发生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金 100万元/次,对项目经理处以违约金10万元/次。四、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
15、节轻重,予以口头或书面 提醒、通报批评、警告、违约处理、清出现场、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 责任,并将失信行为作为信用考评的依据。(一)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质量事故发生,处以违约金5万元 /次,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监理人员一律清出,并在集团公司通 报,该人员不得参与集团公司所辖项目建设。(二)质量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时,若监理单位未履行好监理 职责,承担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的违约金处理。(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对监理(四)对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若监理单位未履行好监理职责, 对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违约处理金额的5%进行违约处理。五、中心试验室、监控量测、检测、超前地址预报及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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