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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以房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篇一:以房抵债协议以房抵债协议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联系电话: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址:篇三:房抵债协议书范本房屋抵债协议债务人(甲方):债权人(乙方):地址:地址:联系电 话:联系电话:因甲方向乙方借款元整,已逾还款日期,鉴 于甲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甲方自愿将自有房产用于抵偿所 欠乙方上述债务。现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商议一致 的基础上,就房屋折抵欠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抵债房产信息:1 .房屋座落:;2.建造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造面积平方米,公 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
2、摊建造面积平方米。第二条:价格与费用:按现行建造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元(币种: 人民币),购买总金额为大写元整,小写元整。上述抵债房产商议作价为万,大写金额为。该抵债房产 不足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的,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 该差额直至清偿全部债务。第三条:房屋产权相关问题:1、原则上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办理房屋变 更登记手续,但由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结,因此待房屋产权 证办结后双方再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届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把购买上述抵债房产的 购房合同原件交给乙方代为保管。乙方应尽妥善保管义务。3、甲方应保证对所交付的抵债房
3、产拥有所有权,房屋 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若该抵债房产因甲方 自身原于是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或者抵 押给第三人的(房抵债协议书范本),因此导致该抵债财产 不能顺 利过户到乙方名下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即 将返还所欠债务。第四条:交付房产日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 交付抵债房产。第五条: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浮现纠纷,双方应先协 商解决,如商议不成,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 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篇二:以房抵债协议以房抵债协议甲方:公司
4、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 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 联系电话: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 律师365联系电话:本以房抵债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 年月 日在 市订立。鉴于:甲、乙、丙三方为履行 市 人民法院()法经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经充分商议,并根据三方于 年月 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 有关内容,就乙方以房抵债事宜,三方经商议一致,达成以 房抵债协议书,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 年月 日,乙方拖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和为 美元,折合人民币为 元(按usdl=rmb8. 3) o乙方允许将其所拥有的位于的工业厂房(面积约 平方米)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商定的价款为
5、 元人民币(以 元/平方米作价),余款 元人民币由乙方及丙方另行偿付。如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需由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 出具证明,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第二条由乙方负责付清拖欠工程队的工程尾款。第三条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由甲方按 市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第四条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按 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规定需由乙方承担的各项契 税及相关费用应乙方负责缴纳;按规定需由甲方承担的各项 契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缴纳;如规定中未列明的,由甲、乙 双方共同商议解决。第五条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 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的违约金。(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
6、所作的陈述、保证或 者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 约方予以赔偿。第六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 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另一份提交 市 人民法院作为制做民事裁定书的依据,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文档来源:律师365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篇三:房屋抵债协议房屋抵债协议甲方(原借款人):乙方(原贷款人):年 月 日,甲方因做生意向乙方借款,现资金周转艰难,按约定日期无
7、法归还此借款,为解决甲、 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方愿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抵还 此欠款。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友好商议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市区大街(路)栋单元 层 室,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洗手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平方米,房 屋产权证号:.第二条转让价格甲方以该房屋的全部产权,抵还欠乙方的欠款 元,大写 O第三条甲方的承诺保证1、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与该房屋产权相关的手续,2、甲方保证自己对该抵债房屋拥有处分权,该房屋来 源合法、不存在法律纠纷。3、甲方保证该
8、抵债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 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物业管理 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者拖 欠 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4、如因甲方隐瞒该抵债房产情况,导致乙方无法正常 行使权力或者使乙方合法权益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倍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四条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取得该抵债房产的所有权。第五条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相关费用,由 方负责。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反悔或者违反本协议,甲方需清偿 元欠款,大写:O2、被有关部门查封、拍卖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或者抵押 给第 三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应即将 返还所欠债务。第七条本合同未
9、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商议解决。 商议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由B编:律师365联系电话:本以房抵债协议书由上列各方于 年月 日在 市订立。鉴于:甲、乙、丙三方为履行 市 人民法院()法经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经充分商议,并根据三方于 年月 日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的 有关内容,就乙方以房抵债事宜,三方经商议一致,达成以 房抵债协议书,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截止 年月 日,乙方拖欠甲方
10、的贷款本息和为 美元,折合人民币为 元(按usdl=rmb8. 3) 0乙方允许将其所拥有的位于的工业厂房(面积约 平方米)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商定的价款为 元人民币(以 元/平方米作价),余款 元人民币由乙方及丙方另行偿付。如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需由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 出具证明,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第二条由乙方负责付清拖欠工程队的工程尾款。第三条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由甲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第四条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按 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规定需由乙方承担的各项契 税及相关费用应乙方负责缴纳;按规定需由甲方承担的各项 契税及相关费用由甲方缴纳;如规定中未列明的,
11、由甲、乙 双方共同商议解决。第五条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 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的违约金。(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 者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 约方予以赔偿。第六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 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另一份提交 市人民法院作为制做民事裁定书的依据,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 律手续。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文档来源:律师365 (/)合同栏目
12、,找律师就上律师 365篇二:以房抵债协议“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判断发布日期:20xx年1月26日“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达成的以债务 人的或者经第三人允许的将其依法所有的房产归债权人所有, 用以清偿债务的协议。关于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法律上 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存在不小的争议,在具体处理 程序上也各不相同。为此,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 观点。一、以房抵债的本质属性更多的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基 础上达成的以买卖房屋替代原有的合同履行方式。债务人或者因货物买卖,或者因民间借贷等原于是与债 权人存在金钱给付义务,为了达到抵销该债权债务或者达 到保证的效果,双方为此签订一
13、份以房抵债的协议,约定 债务人方将相关房屋交付给债权人,而债权人所应支付的 购房款即为债务人所拖欠的全部或者部份欠款。本人认为, 该操作方式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77条关于“当 事人商议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固然,如若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此种 变更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履行相应手续。分析以房抵债协议实质内容,事实上,原有的债权债务 关系因为双方的约定可视为履行完毕,并由此形成和转化成 了另一种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在签订 协议过程中,存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但其目的,债 权人想通过今后房产的交付以达到债权人获得所约定的房 产,而债务人则为了达到抵销其所应向债权人
14、承担原有债务。 只是双方将如何履行原有债务与如果买卖房屋两项内容在 同一份协议中一并作出约定。因此,无论这种履行方式是否 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均不无法掩盖房屋买卖的意思表 zj O从主观内容分析,以房抵债协议与原借款合同过程中的 房产抵押的保证协议存在本质区别。房产抵押明显具有担保 的目的,是为实现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 债权的实现,协议当时,债权人的目的是希翼债务人承担金 钱给付义务的,只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时只从抵押物入手以 达到维护债权实现的法律效果,获得房产并非债权人的根本 目的,抛却房产也非债务人的初衷,最终处置房产只是实现 债权的一种手段。相反,以房抵债的协议目的原
15、本就在于对 房产进行处置,即债权人希翼获得约定房产,而债务人自愿 在债权人支付对价以后抛却房产,因此,变更房产所有权明显属于双方共同的惟一的目的,将欠款转化为房款也只是房 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形式。至于协议中若存在“债务人如果届期 无法偿还欠款,房产出让给债权人”的相关内容,这也仅属 于双方对房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而仍然无法否认 双方事实上就是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的本质。更何况,判断当 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 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实质及真实意思表示。 人为地将以房抵债协议复杂化毫无意义,也毫无必要。二、以房抵债作为抵销债务的一种方式从未被法律禁止 所以
16、不应随意否定其合法效力。以房抵债这种约定的债务抵销,事实上可认定为履行合 同的一种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之间 如何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的方式作出限制。合同法第 62条甚至强调,在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方式不明确时,双 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此外,最高法 院关于合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 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允许,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 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 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302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 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允许,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 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
17、请执行人管 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最高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 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允许以该次 拍卖所 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 债。”以及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 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6条规定:“经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允许,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 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 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由此可见,法律非但没有禁止以房抵债行为的存在, 甚 至是实务中向来所倡
18、导的合同履行方式,以致于法院可 以采 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因此,有人以以房抵债存在流 抵契约 的嫌疑而主张该行为无效的观点明显错误。法律之 所以禁止流质契约是从不伤害双方利益和不特定社会主体 利益的角 度进行规范,是法律理性的选择,其结果是不因 其双方约定 而产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判断合同的效力所依据的只应限定在合同法 52条的规定,依照法无禁止即有权的原则,只要双方合同不 存在合同第52条情形的就应当认定其有效,即便存在 伤害不特定主体利益的,只要合同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 也无法否定该合同的效力,即便合同的最终履行存在伤害 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利益的可能,但只要协议内容属于双方 真实
19、意思表示,各方就应当受其约束,如果存在重大误解 或者显 失公平的也只是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而与合同效力无 关。如果以为维护其他人的利益及稳定特殊环境下的市场 秩序为由,就断然否定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做法将会 “极大地伤害司法权威”。本人认为,在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以房抵债行 为作出任何强制性的效力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该类 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对合同无效作出设立的目的 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以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的公共 道德。在私法自治的法制环境下,无效合同的认定应当从严 把握,不能轻易认定一个合同无效,惟独尽可能地限制合同 无效的范围,才干保障私法自治的实现,真正促进和鼓励
20、交 易的发展。三、以房抵债协议的规范设计才干避开法律禁止之嫌而 真正实现双方合同的目的。依照物权法第186条关于流质契约的最新规定,只 是限定行为发生时间不得(以房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在债务 履行期届满前,不得未经结算而直接代偿,但并没有限制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当事人也不得约定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换而言之,如果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双方采取以物抵债或者以房抵债则正如以上所 明显属于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即便行为发生在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前,哪怕在双方债务成立之时,双方约定如果 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自愿将约定房产经过相关部门评估或 者双方依照公平原则进行折价后再以
21、房抵债,都不应当认 定为 流质契约而为法律所禁止。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 应进行 清算,则这种约定避免了流抵的弊端,应承认其在 当事人间的有效性。判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依照房 屋买卖合同的特点及合同必须具有可履行性的要件,其内容 最起码应当具备对买卖房屋的标的、单价、总价款、付款时 间与方式、交付时间、产权登记、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 约定,也惟独具备了这些条款,才可将这种以房抵债的协议 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在以房抵债协议中,应当具有房 屋买卖合同的通常条款。止匕外,依照流质契约禁止规定,以房抵债协议如要避开 这一嫌疑,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应当表现得更为公正、 公平。为此,双方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实际履行房屋交割 时所应办理的结算手续,不应忽略房产单价或者总价内容, 更 不应作出不管价值高低、市场如何变化而直接交付房屋的 内容。换而言之,履行结算义务是以房抵债协议得以实际履行, 已达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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