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监狱劳教专业基础知识》各章重点复习讲义(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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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监狱劳教专业基础知识各章重点复习讲义(六)第二编刑罚执行第五章 刑罚执行概述第一节 刑罚执行的概念与特征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刑罚权的具体 表达。它是指监狱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或裁定,将所确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二、刑罚执行的特征(一)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监狱的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管制、 拘役、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及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的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等刑 罚的
2、执行;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刑罚 的执行。虽然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监狱人民警察而不是监狱本 身,但是,监狱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监狱才能承当起刑罚执 行的职责。所以,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而不能是监狱人民警察。(二)刑罚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特定刑罚种类的罪犯 责人或狱政(侦)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开箱处理。根据监狱法的 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罪犯 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对罪犯提出的检 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四、漏罪与又犯罪的
3、处理(一)漏罪1 .漏罪的概念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未经审 判的罪。漏罪具有以下特征:(1)漏罪是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罪行;(2)漏罪是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执行完毕以前发现。2 .漏罪的处理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发现罪犯漏罪后,应领先对漏罪 作出判决,然后将前后两罪依数罪并罚原则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 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如果漏罪是罪犯坦白或罪犯自首的, 司法机关在审理时可以从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 免除处分;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处理漏罪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狱在罪犯服刑期 间发现了罪犯判决时
4、没有发现的罪行,罪犯所在监狱应将调查材料、 证据和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当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凡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市、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又犯罪1 .又犯罪的概念罪犯又犯罪,是指服刑罪犯在狱内实施犯罪行为,或脱逃后在社 会上实施犯罪行为。2 .又犯罪的处理(1)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规定根据监狱法第59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成心犯罪的,依 法从重处分。”依据刑法第315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以下破坏 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5、;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依据刑法第316条、第317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 逃的、劫夺押解途中罪犯的、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 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程序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 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罪犯脱逃在社会上犯罪的案件,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程序办理。如果罪犯所 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 法规定程序办理。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原服刑监狱执行。第三
6、节 减刑一、减刑的概念及条件(-)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 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其原判的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项刑罚执 行制度。这里的减轻原判刑罚,包括刑罚种类的减轻,即将较重的刑 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例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也包括在同一种 刑罚刑期上的减轻,即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例如将原判的 有期徒刑7年减为5年。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 表现,在2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种减刑是依 照法律特别规定按期进行的,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
7、减刑不同。(二)减刑的适用条件1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2 .在刑罚的执行期间,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条件监狱法第29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 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有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内外 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 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 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
8、和 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此外,司法实践中,对被监狱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亦可视 为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6种情形之一的:(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 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创 造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 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的。减刑有“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如果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了解(案例题)“重大立功表现”表现在:(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是指有效阻
9、止他人正在实施的 杀人、爆炸、强奸、抢劫、投毒、放火、绑架、脱逃、暴动越狱、劫 持人质等犯罪行为均属重大立功表现;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则为立功 表现。(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是指检举监 狱内外杀人、爆炸、抢劫、强奸、抢劫枪支弹药、绑架、危害国家安 全和2人以上预谋逃跑、暴狱以及严重经济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为重 大立功表现;上述行为对可能判处短刑等刑事处分的为立功表现。(3)有创造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是指经省级科技部门鉴 定评审认定为科研成果的为重大立功表现;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 产技术成果成效显著为立功表现。(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是指冒着生命危险奋不 顾身
10、抢救他人脱险的为重大立功表现;在生产、生活中有抢救他人生 命财产行为的为立功表现。(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是 指奋不顾身抢救公私财产、人身安全或者抗灾排险、维护监管秩序成 效显著的为重大立功表现;在防止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 极,有一定奉献的为立功表现。(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奉献的,如在改造、生产中提出 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创造经济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立功表现;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奉献的为立功表现。根据监狱法第34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二、减刑的限度、幅度、有关时间规定(一)减刑的限度根据刑法第78条
11、第2款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 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服刑期限,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二分之一;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条件是罪犯实际 服刑期限不能少于13年。(二)减刑的幅度所谓减刑的幅度,是指对罪犯每一次可以减少的刑罚量。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第2条至第9条对减刑的幅度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幅度。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 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 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 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
12、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 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 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 徒刑。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 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 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减刑的有关时间规定减刑是以正在服刑的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根据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
13、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 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 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 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 起始和间隔时间。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 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 限制。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开始执行之日 起计算,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14、的部分,应当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刑期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减刑后的刑 期自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之前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入 减刑以后的刑期以内。三、减刑的程序(一)减刑的提请1 .集体评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第7条规定, 减刑提请首先应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 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进行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 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 减刑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
15、评议以及监区 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2 .专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 拟提请减刑的材料后,应当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查:(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标准;(2)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3)拟提请减刑的建议是否适当;(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的条件。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 会评审。3 .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 工作程序规定,监狱应当成立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 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
16、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并由 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的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不 得少于7人。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负责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 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 人员签名。4 .公示。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减刑建议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 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 果。5 .审议决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 应当将拟提请减刑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6 .提请。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减刑的,由监狱长在罪
17、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 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 一并提请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2)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 证据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7.特殊审核。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监狱应当 将罪犯减刑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 理局审核。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的,由局长在罪犯 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
18、狱管理局公章,提请罪犯所在地高 级人民法院裁定。(二)提请减刑的通报和审核、监督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的同时,应当将减刑的建议,书面通 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者派驻检察室。监狱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362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的时限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后,需认真审查罪犯悔改或立功表 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对重要案件应深入监狱认真核实。对减刑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件 复杂或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根据我国法律,人民法院做出减刑裁定后,应当将减刑裁定的副 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
19、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 在收到裁定书副本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 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做出最终 裁定。第四节 假释一、假释的概念及条件(一)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附条件提前予以释放的一项刑罚 执行制度。假释的基本特点是:在一定条件下将罪犯提前释放,却又 在一定时期内仍保持执行原判刑罚中尚未执行部分的可能性。假释不同于释放。释放是只要刑期届满便无条件地解除对罪犯的 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假释则是对罪犯有条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
20、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 监狱执行刑罚。”(根据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罚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受法定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限制,有期徒刑最高不 能超过20年或25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三)刑罚执行的场所是在监狱内(四)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 予监外执行、释放等。第二节 刑罚执行的原则与意义一、刑罚执行的原则(一)依法执行原则(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三)刑罚 执行个别化原则(四)人道主义原则(五)效益性原则
21、二、刑罚执行的意义(一)刑罚执行是国家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重要内容与保障(二)刑罚执行是惩罚罪犯的具体表达(三)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基本措施(四)刑罚执行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条件件的提前释放,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是由在监狱执行变更为社会 执行,罪犯仍存在收监执行的可能性。假释与缓刑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 但两者在适用对象、时间、根据以及不执行的刑期等方面,都有不同 之处:第一,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缓刑只 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第二,假释是在刑罚 执行的过程中决定的,而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第三,假释 的适用是
22、根据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而作出的;缓刑的 适用根据则是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第四,假释是有条件地不 执行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而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 罚的全部刑期。假释与减刑也是不同的。假释附有考验期,只能宣告一次,而且 宣告后就解除监禁,有条件地恢复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减刑没有考验 期,可以屡次减刑,而且减刑后如果刑期未满的,仍需在监内继续服 刑。假释不同于暂予监外执行,虽然两者都是有条件地不在监内执行 刑罚,但暂予监外执行只适用于因在法定特殊情况下不宜在监内执行 刑罚的罪犯,一旦特殊情况消失,仍须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而假释则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罪犯,只要假
23、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 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假释,就认为原判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二)假释的适用条件适用假释意味着将罪犯提前予以释放,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假释的适用对象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且 正在监狱内服刑。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如 果符合假释的其他条件,也可以适用假释。为了防止对某些主观恶性深、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滥 用假释,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成心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
24、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2 .罪犯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假释是当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时候才能对其适 用的制度。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 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 才可以适用假释。但是,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 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 述执行期限的限制。”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 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3 .罪犯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 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是适用假释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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