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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题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职。(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1 .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 .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 .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 .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3、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无偿合同利益出
2、让者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 义务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无偿合同中,无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成为 纯获利的一方。3、对债权人行使撤消权要求不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债务 人有偿转让财产,要求主观具有恶意时,债权人可行使撤消权。4、区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 无效。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有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法律通常对格 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尽可能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
3、 切实保障。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基本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致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持久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要点)(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8.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
4、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 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8 .合同法的作用有哪些?合同法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 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一定义务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债务人则是依据合同和法律负有实施一 定
5、行为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 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 易的发达,财产的交换越来越频繁和发达,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和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合 同法则是规范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它所确立的是基本的交易规则,交易的安全主要是通过 合同法进行维护的。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功能。(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
6、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 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 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 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 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9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哪些意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 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 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
7、全行为能力人;而在 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 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 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 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 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10 .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 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
8、变更。正因为 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 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 殊的法律救济。11 .合同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 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
9、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 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 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12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 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
10、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 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 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 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 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 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 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 种制度
11、,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13 .要约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要约要具备以下主要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 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14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 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
12、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 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耍条款来予以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 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 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 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 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
13、订 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15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是什么?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 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 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16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 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
14、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 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17 .强制缔约有哪些特点?强制缔约的特点如下:(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 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 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18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 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
15、 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19 .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的内容有哪些?(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 某类合同的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 条涉及到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情形时, 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 权利的条款也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 是否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实际上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 利于相对人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
16、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 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 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 以供当事人采用。20 .格式合同的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 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 一规定体现了格式
17、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 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 于条款的拟定者。(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 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21 .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哪些?(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 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
18、姓名和住所; 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 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 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 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偶尔条款;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22 .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
19、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3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24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 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 为的期限利益等。25 .从合同效
20、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哪些不同?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 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 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 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
21、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26 .合同生效要具备哪些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 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 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 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
22、下,行为 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 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 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 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 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27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有哪些?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L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
23、用来限定合 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 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 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28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 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
24、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9 .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 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 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 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
25、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 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0 .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合同撤销的原因有:1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 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26、。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 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 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 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 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须是有偿 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
27、事人 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31 .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 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2)代理 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
28、权。(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 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 定的无权代理。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 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 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29、按照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 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 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及时通知义务;相互协助义务;保密义务。(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 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 式;合同履行期的
30、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冬以下条件:(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 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当事 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3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
31、同互负 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 .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 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 权利,以维护公平。5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 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
32、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 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6 .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 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
33、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 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 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 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 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 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7 .如何区分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
34、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 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3)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9 .简述要约的撤消与撤回的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消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发生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 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消有着严格的限定。10 .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
35、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邀约的实质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11、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依该标准来确定。(3)在强制缔约中,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12、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2)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13、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1)合同无效和撤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
36、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起合同约定的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15 .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1)附条件的要件: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2)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要件:A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B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 的主要特点。C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
37、实必须是合法的。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16 .简述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事实具备的条件。附条件的要件:A必须是将来的事实。(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 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 为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 .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 经有效成立并
38、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 意;(2)受益人的恶意。可以从两者的概念和条件上去进行区分。前者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 的债权的权利;后者是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不利于自己行为的权利。8.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有哪些?(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 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 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
39、 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 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 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 继续有效。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9 .合同权利让与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对 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
40、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 与的合同权利抵销。10 .哪些合同权利禁止转让?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 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 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11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有哪些?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 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
41、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 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 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 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12 .什么情况下适用提存?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 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 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3 .违约责任都有
42、哪些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 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 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 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 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 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43、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 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 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14 .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条明确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 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 担违约
44、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 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15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有哪些?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 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 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 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
45、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 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 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 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 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16 .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是什么?(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 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最系统
46、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 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 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 关系生产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与以 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体部门法和有关的行政法 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 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合同的权 利义务的
47、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当事 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 权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不是合同损失,而是一 种侵权导致的损失,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弥补受损害方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合同法第 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17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有哪些基本内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 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 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 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 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 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 释方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 能理解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