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监狱劳教专业基础知识》各章重点复习讲义(二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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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监狱劳教专业基础知识各章重点复习讲义(二十)第六编涉毒人员戒毒第二十章戒毒人员的管理与教育第一节戒毒工作体制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 简称禁毒法)对我国原有的戒毒体制进行了改革,整合了以往的 戒毒资源,确立了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制度。禁毒法是我国 迄今为止第一部关于反毒品工作方面的法律,它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 国禁毒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实现了我国的禁毒工作的有法可 依。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国家鼓励其自愿戒毒,对通过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不能戒除毒瘾 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二、戒毒康复工作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司法部制定了戒毒康复工作管理方
2、法,其中第3条规定:“省(区、市)劳动教养局(戒毒管理局)可 以根据需要将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改建为康复戒毒所, 或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开辟专门区域建立戒毒康复 中心”。据此,原来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由单一的劳动教养强制戒毒 模式转变为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两种性质的戒毒机构,具有“一 所两制”的新型管理模式和职能。三、社区戒毒工作根据禁毒法第33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 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 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 定住
3、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二节戒毒人员的管理一、明确收容对象、依法收治(一)强制隔离戒毒吸毒成瘾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 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 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 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 强制隔离戒毒。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可由负责社 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 催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所(中心)主要收治两类人员:一是在公安、劳教机关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到戒毒康复所(中心)接受戒毒康复的; 二是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三)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城市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二、戒毒人员的收治程序(一)强制隔离戒毒所1 .文书审查。2 .安全检查。3 .建立评估手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 毒期。(二)戒毒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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