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和经费追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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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和经费追 加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预算,规 范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和经费追加管理,根据学院落实“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等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维修工程,是指利用学院自筹 资金及财政专项资金开支的基建建筑工程和维修改变工程 (含线路管道改变工程、设备改变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绿化改变工程)。第三条基建建筑工程和维修改变工程未涉及经费追 加的变更,一般性变更,由后勤基建部门提出变更报告或签 证,分管院领导进行审批;重要内容变更的,由后勤基建部 门提出,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主要
2、关键内容发生变 更的,根据项目立项审批的主体,由院务会或党委会审批。第四条 基建建筑工程项目和维修改变工程项目变更 需要经费追加,基建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经费追加超过合同价 10%、维修改变工程项目变更经费追加超过合同价30%的,需 按立项审批程序办理。第五条 基建建筑工程项目变更需要经费追加的,累计 追加2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部门提出,后勤基建部门负 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累计2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 长审批;累计追加经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院 务会研究审批,累计100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研究审议后 报党委会审批。第六条 维修
3、改变工程项目变更需要经费追加的,累计 追加2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部门提出,后勤基建部门负 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累计2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 长审批;累计追加经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院务 会研究审批,累计50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议研究审议后 报党委会审批。第七条 后勤基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工程立项 审批规定和程序,严格管理在建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加强施 工全过程和质量监督,对施工质量具体负责,减少变更和经 费追加。第八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必须在履行变更签证审批 后,方可实施。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工地 代表、工程技术负责人、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 按变更规定程序审批;没有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由现场负责 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学院后勤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 变更规定程序审批。第九条 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签证要内容详细,清楚准确, 不得修改,完成变更审批后,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由专人妥 善保管,作为项目决算审计的材料提交。变更审批未完成或 内容不详不准、存在涂改的,项目决算审计时不予采用。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所指本数,“以 上”均包括所指本数在内。本规定所列内容与学院相关制度 中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财务部门会同监察审 计和后勤基建部门解释。本规定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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