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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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 范文本(草案)公告为加强物业小区的管理,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我局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 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物业小区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草案)。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示范文本,我局定于9月10日-9月20日公开 征求公众意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七年九月六日附件:1、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
2、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 第十条 回收统计意见。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者寄挂号信回收 物 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者统计票数,进行表决 (可邀请所在街道办见证)。筹备组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 分区或者组团分步骤进行。第十一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 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管理区 域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 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3、,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 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第三章议事内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 贝I;(二)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 管理规约;(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 者其他物业管理人;(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八)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
4、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 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 主公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催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
5、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 大会决议等内容;(八)对违反业主公约及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住手侵害、消除危(wei) 险、排 除妨害、赔偿损失。(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发布帐目。(十)保管业主建造物区域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格登记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十一)并办理社团登记及业主公共物权方面的诉讼事项。第四章投票规则第十四条业主登记制度1、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发出登记通告、张贴于建造物区域
6、 显著位置。2、登记需出示业主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房产证或者经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原件留复印件。3、登记时间为一个月。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份面积二 分之一以上且占登记业主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允许。业主大 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份面积三分之二以 上且占登记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允许。第十六条业主投票权是按已登记的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和户数确定,持有房产证或者经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者承租人或者其他业主行使,但 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7、的被选举权。第十七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 票表格,业委会将派人逐户派送,送达房屋使用人或者租户的, 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 积或者 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第十八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位共有人签名确 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五章议事方式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 X月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 开业主大会暂时会议。(一)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二)20%以上业主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四)业主大会议
8、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 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已登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方式:(一)全体业主会议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已登记业主直接参加业 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二)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超过300户的, 可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楼层为单位,每栋(或者每层)推选1名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 数1/2允许,业主代表因故
9、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 可以此外推选一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 票权。 (三)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者提出书面 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采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 大会的决定。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 主意见,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 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组 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 决。第二十四条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业主代表大会作为业主大会会 议的形式,
10、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前采用以下形式,听取、采集、反映 所代表业主的意愿,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C业主代表推选产生必须由其所代表的业主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 主通过,业主代表任期内负责听取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向业主大会如 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征求所代表业主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意 见;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前,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 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根据持有1/2 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意见,行使投票权,其表决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 业主投票权的总和。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一)业主委员会和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 构,对业主
11、大会负责。(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X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由业主大会确 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3日前,通知全体业 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 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经 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允许。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 召开一次;有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暂时 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12、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 任召集、主持。(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 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 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 议事内容及其决定。(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 行会
13、议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 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 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自任期届满停 止工作。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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