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病历复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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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病历复印制度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 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 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 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
2、 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 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 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 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 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 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 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 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需要
3、查阅 或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在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 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处审核开具的病 历复印申请单后,予以协助。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可包括:入院记录、 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理报告、血糖登记监测表、出院记录等全部病历资料。四、当住院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印病历时,经 医务处开具病历复印申请单后,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申请复 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申请对新完成部分 进行复印。五、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复印病 历资料时,应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完后, 经申请人和复印人员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医务处在复印病历 资料上加盖医院证明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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