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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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 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遏 制和杜绝矿井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资源和财 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公司文件等 相关规定,结合当前防治水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煤业公司。第二章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第三条组织机构及职责1、国泰公司及各矿要成立地测防治水专职业务机构,全面负责地 测防治水技术工作。配备必须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保证防治 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的投入。2、国泰公司及各矿成立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
2、职能部门参加 的矿井防治水领导机构,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技术工作,切实加强 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3、国泰公司及各矿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地测防治水 日常工作,如因人事变动,必须及时补充人员,同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备 案,防止工作脱节。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1、国泰公司各矿防治水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为生产设计提供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2、各矿具体负责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实施和质量监督,在采区及 回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公司防治水主管部 门负责防治水工程监督与管理。3、施工单位根据防治水工程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4、各矿机电部门负责
3、矿井及采区排水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工作,施 工区队负责本队施工地点排水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5、国泰公司及各矿机电部门负责矿井及采区排水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管理工作。 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五十六条各矿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 后采”防治水原则,对可能受到突水威胁的区域实施探放水,做到有掘 必探,先探后掘,必须做到先物探、后钻探后方可施工。第五十七条 各矿矿长是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负 责矿井探放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各矿应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 用探放水设备。探放水队伍独立设置,划归防治水主管部门管理。探放 水队伍主要负责人应由防治水专业人员或具有相应能力和
4、经验的人员 担任,同时要配备水文地质技术员。特殊的探放水工程,下属煤矿无力 承担时,下属煤矿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探放水队 伍施工。第五十八条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 钻进行探放水。探放水钻机要求每个掘进头一台,但煤矿总数不少于3 台,其中一台钻机能力不小于200米,并适当配备小能力钻机。第五十九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1、接近老塘积水区、有积水的灌浆区、积水巷道或泄水巷道时;2、接近接近灰岩等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陷落柱时;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 碎带
5、时;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时;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 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时;8、接近物探异常区或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第六十条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 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第六十一条 探放水工程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编制设计,经矿总工 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六十二条探放水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探放水区域水文地质条 件,预计水压、水量、超前距,探放水钻孔设计参数,钻孔施工技术要 求,探放水施工的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预计水压较大时要确定避灾路 线。当
6、可能有有害气体涌出时要制定探放水过程中有害气体涌出的防治 措施,探放水施工全程必须有瓦斯员负责钻孔及施工场所有害气体情 况,发现有害气体超限必须停止钻进,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并汇报矿调 度。探放水设计要有相应的钻孔布置平面图和剖面图。第六十三条 禁止沿煤层探放水头压力大于LOMPa的各类水体。第六十四条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 拦板;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当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或排水 路线巷道存在低洼处可能积水时,应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 备;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3、依据设计,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确
7、定主要探水孔位置。负责探 放水工作的人员应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 数量;4、在预计水压较大时,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碉,制定包括撤人的避 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5、在进行探水时,应预先安装孔口承压套管。承压套管要用水泥 浆固结,使套管与煤岩层成为一体。耐压试验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水头 压力的1.5倍,稳压时间不小于30分钟。稳压时间内出现孔口漏水或 孔口管松动必须重新注浆固结;6、在孔口承压管经耐压试验合格后,须在孔口管安装好控制闸阀 后方可钻进。第六十五条 探放水钻进过程中发现透水征兆及在放水过程中发现 钻孔涌水异常时,发现者应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矿调度汇
8、报。矿调度接到 上报的情况后应立即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现场情况危急时,必须立 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 理。第六十六条 探放水施工过程中所设计的避灾路线在探水施工期间 应始终保持畅通无阻。第六十七条钻孔放水过程中应根据矿井或探放水地点的排水能力,控制放水量,防止排水能力不足引发事故。第六十八条放水时要在孔口安装大量程的水表,指定专人监测钻 孔出水情况,并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 报告矿调度室。第六十九条当发现疏放水孔发生堵塞时要及时疏通。如果预计疏 放地点剩余水压大于0. IMPa,禁止手工透孔,只能使用钻机进行透孔处 理。第七十条
9、委托资质单位施工探放水钻孔时,要做到:1、要指定专人或部门协调探放水施工与生产关系。2、施工单位须编制专门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施 工。3、施工单位施工人员须经专门入井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4、施工单位须服从矿井统一协调,保证矿生产及钻孔施工安全。第七十一条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要及时对探放水工作进行总结,根 据放水过程中的观测记录,计算放水量及水压变化情况,得出水灾隐患 是否消除的结论。对于探放老空水的钻孔,放水量要与设计估算积水量 相比较,分析相差原因。第七十二条放水结束后,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要全面收集整理探放 水有关资料、记录并归档。施工人员要及时维护保养好探放水设备,随 时保
10、持设备完好状态。第九章防治水工作培训学习管理第七十三条为提高各矿防治水工作人员的政策及安全管理素质、 技术管理水平和井下所有职工的防范水害知识及避灾技能,适应和满足 各矿防治水安全工作的需要,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公司2012190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七十四条公司及各矿应当对井下从业人员进行防治水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井下防治水安全知识,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及避险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十五条人力资源部要组织公司和各矿的防治水教育培训计 划,并按要求选送员工参加公司、外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防治水方面 安全培训。第七十六条
11、公司及各矿主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 要,经公司或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的防治水技 术培训。第七十七条公司防治水安全培训工作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指 导、检查。第十章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第七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演 练指南和煤矿防治水规定,为更好地完成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 演练,评估各矿“矿井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完整性、实用性、针 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检验各矿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 最大限度减小水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七十九条演练的时间各矿应每年组织一次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八十条演练方案的编制1
12、、各矿应根据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矿井水灾事故 应急救援演练方案。2、演练方案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3、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应报公司总工办、安监部、调度室 中心备案。第八十一条 演练方案的内容1、演练的依据和目的。2、演练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程序。3、演练前的准备工作。4、发生重大水灾事故汇报程序。5、矿调度接到水灾事故汇报后的具体工作。6、人员自救、互救情况。7、水灾事故现场处置情况。8、地面营救的相关工作。9、本次演练涉及范围。10、演练过程记录与评价。11、演练结束与效果总结。第八十二条演练的要求1、水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由矿部组织进行演练。2、演练开始前要组织召开应急
13、救援演练预备会,确定演练的时间、 地点和参加演练的单位及人员,以及动用的生产设备和救援设备。3、各参演单位提前做好演练准备工作,做到生产和演练互不影响, 组织好本单位的参演人员,准备好可能动用的工具及设备。4、要按照演练方案的要求逐步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少演练内 容。5、所有参加演练的人员要按照演练方案的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完成自己的职责,不得缺席。6、演练开始后,矿调度室完整记录整个演练过程,包括演练时间、 地点、事故汇报人、汇报时间、事故内容、指挥部下达的各种命令、命 令执行情况、各参演单位的汇报、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等。7、演练结束后,所有参演单位带回本单位参演人员,并将动用的 工具
14、及设备放回原处。8、演练结束后,须进行演练总结,总结演练过程中成功的经验和 不足之处,修改完善并重新签发新版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演练总结报告、新版水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安监部、 调度室中心和防治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章重大水患停产撤人管理第八十三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止一般事故引 发重大人身伤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其它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八十四条发布重大水患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机构与权限煤矿调度人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基层区队、 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汇报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 的,不需请示领导,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
15、井立即停止生产, 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负责人以及上 级部门汇报。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 测降雨量达到50nini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 地面向井下溃水的。2、发生突水或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 井安全的。3、发生瓦斯、煤尘、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的。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 常通风的。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情况不明的。7、煤层自燃发火有害气体指标超限或发现明火的。8、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9
16、、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采掘工作 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10、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安全险情的。第八十五条重大水患信息报告程序1、发现透水征兆后,发现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 度室,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和撤人准备工作。2、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按本矿汇报程序进行汇报,并 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同时启动本矿应急预案。3、公司总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公司汇报程序进行汇 报,由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启动公司应急预案,成立公司抢险救灾 指挥部进行救灾。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第八十六条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具体表现情形1、煤矿井下
17、(1)短时间内大量水涌入井下作业地点,造成井下作业人员被困 或受到伤害。(2)涌水可能造成大量设备被淹、冲垮巷道,流经路线有生产作 业人员。2、矿区所处流域遭遇持续灾害性天气(暴雨)、地面防汛形势严峻 (1)外洪内涝水位持续上涨,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各科及时撤出井下人员;(2)没有全部落实防范暴雨引发事故灾害的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 存在重大隐患的,雨季必须采取停工撤人的措施,不得进行井下生产作 业;(3)预报将继续出现暴雨天气时,各矿除留下必要的值守人员外, 其余全部撤离至安全区。第十二章相邻矿井资料交换管理第八十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16条的要求,结合
18、所属各矿的实际情况,制订相邻矿井资料交换制 度。第八十八条与相邻矿井进行资料交换的责任主体是各煤矿,防治 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资料交换工作。第八十九条每半年内至少一次实施相邻矿井资料交换工作。第九十条资料交换的内容由文字和图纸两部分组成。1、文字部分要求(1)相邻边界附近采掘(包括开采煤层、开采方式)情况叙述;(2)相邻区域地质构造情况叙述;(3)相邻区域矿井水文地质(包括井下出水点、积水区、主要含水 层观测孔水位等)情况叙述;(4)涉及煤矿安全的其它地质及开采情况叙述;(5)提交单位名称齐全并加盖公章。2、图纸要求1、提供的范围为井田以及距边界200米之内;2、比例尺为1: 2000或1: 5
19、000,要求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3、图种为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4、图纸范围内应有相邻边界附近的采掘工程情况;5、图纸范围内应有所有地质、水文地质钻孔,地质构造、积水区 范围、出水点等资料;6、图纸范围内应有涉及煤矿安全的其它开采地质条件。第十三章地质资料提供、上报制度第九十一条地测资料是煤矿生产设计的基础资料,为满足矿井生 产决策需要,及时为生产设计提供地测防治水资料,特制订本制度。第九十二条 提供或上报地测防治水资料的内容和时间应满足相关 规程规定的要求。第九十三条提供或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由公司或矿总工程师批 准。第九十四条矿井防治水年度计划和灾害预防处以计划于每年元月 10
20、日前上报公司。第九十五条月度地质、水文地质预报每月5前上报公司;季度预 报于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公司;年度预报于每年元月10日前上报 公司。第九十六条 下超前探测、探放水、大中型贯通设计等,总工程师 批准后3日内报公司。第九十七条采掘工程平面图的交换于每月5日前上报公司。第九十八条矿井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三个煤量”季度报表,于每 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报公司,年度表表于下年元月15日前报公司。第九十九条综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盘区地质说明书于工作面和 盘区正式设计前报公司,公司审核后提交设计部门。第一百条大型贯通设计、勘探工程设计等,须报公司组织审查同 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一百零一条地质、测量、
21、防治水大中型工程总结,于工程结束 后一个月内完成,并上报公司。第十四章 地测防治水专项审批管理第一百零二条目的和范围1、为强化地测防治水管理,明确责任,使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 行,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地测防治水专项设计、报告等专项审 批制度。第一百零三条技术标准1、国家及行业颁布的地质、勘探、测量、矿产资源管理、防治水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2、地方政府及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和规定。3、公司制定的有关细则、文件和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管理职责1、公司及所属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地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足配齐 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矿长是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3、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地测
22、防治水技术工作,对重大技术问题提出 方案、措施。4、地测部门具体负责地测防治水各项业务管理、工程监督、技术 把关。5、各矿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对地测防治水的措施落实、工程安全 等进行监督检查。6、基层生产单位按照审批后的设计,负责地测防治水各项工程的 具体实施。第一百零五条审批权限1、由各矿审批的资料(1)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测(物探、钻探等)、探放水工程设计(探 放水设计按省市县的规定报公司审批)。(2)地质、水文地质预测预报。(3)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4)采区地质说明书。(5)中小型贯通测量、工程测量、岩移观测设计。(6)资源回收率、“三个煤量”统计等报表。(7)小型或零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
23、。(8)矿井水灾应急救援预案。(9)为生产设计提供的各种图纸、台账资料。(10)其它临时性技术措施。2、由公司审批的资料(1)地质、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2)防治水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3)矿井改造、延伸、扩建所需的地质资料。(4)储量转出、转入、地质水文地质损失等变动报告。(5)大型防治水工程。(6)矿井保安煤柱设计。(7)大型控制测量、航空测量设计。(8)其它大型地测防治水工程。3、报上级地方政府部门审批的资料(1)建矿地质报告。(2)矿井修编地质报告。(3)年度资源核实报告。(4)其它区域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第十五章防治水安全预评价管理第一百零六条为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根据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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