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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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六类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确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置六类机构突发事件的职责与分 工,建立健全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 科学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 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六类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 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 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突发事件 与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的六类机构突发事件,是指六类机构突然发 生、难以预测并严
2、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六类机构稳定、需 要立即处置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被聚众冲击、被盗、被 抢、被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六类机构安全与 稳定的突发事件;(二)发生六类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非法放贷,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力讨债等涉黑涉恶严重违法违规事件;(三)发生六类机构非法集资(特大)、管理人员、业务 人员携巨款潜逃等涉嫌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六类机 构风险事件;(四)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 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监管平台(自治区级)系 统性故障引发的风险事件;(五)发生其
3、他影响六类机构稳定运行的突发风险事件。第三条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 则:(一)统一协调,科学决策。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建 立科学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配备必要人力资源, 及时掌握信息、开展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二)明确责任,分级处理。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 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六类机构 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及六类机构的运行指标、风险指标及 股权、高管人员变动等,建立相应的六类机构突发风险事件 预警监测系统,明确风险事件分类标准,对六类机构各类风 险事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动态跟踪和科
4、学评估。一 旦六类机构发生突发风险事件,及时研判、提出分类分级意 见,为进入相应决策程序及决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三)快速反应,依法处理。利用行业监管平台,建立 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 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处置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 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要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工 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全 区六类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研究有关重大事宜,协商 应对策略,宣布启动和终止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预案,确定 处置工作的要求、步骤和完成
5、时间;协调相关单位和有关部 门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努力消除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维护 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负责接收、管理重大以上突发事件 相关资料和信息及建档。第五条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六类机构的日常监管,负责宣布启动和终止较大 和一般突发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本地区六类机构突发事件 上报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要研判、预 警辖区内六类机构的苗头性重大风险,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黑恶势力线索等依法处 置。第六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立体化、信息 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与资源共享,通过风 险排查、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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