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新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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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 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 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依法设立的
2、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 事 会决议由董事签字。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 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
3、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 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 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 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允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 规定的相关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4、、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 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兴许可证明。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登记合用本规范。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saic. gov. 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
5、盖公章或者签字。1tt4、玉 石粉放 R伽期自人后东41 郑引由 必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相火表横吸目备由机式M自制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
6、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 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
7、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 议召开暂时会议的,应当召开暂时会议。第十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
8、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有关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允许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9、。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
10、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应当对所议的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负责
11、;(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X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三分之一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12、事共同推荐一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
13、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三十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礼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协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暂时监事会会议。(1)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14、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行为规范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XX担任,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其担任相应职务的任期相同。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殊裁决权和处置 权,但这种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5)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15、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 报告后,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帐:(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再也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16、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分不得分配利润。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四十条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17、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第四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
18、(一)项情形的,由股东通过修 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四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而解散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具体由股东执行。第四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工作由股东负责。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预民事诉讼活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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