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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合适的内容。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 三、简答题四、项目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钺、陈雯(四)常见的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类型1 .侵犯学生的入学权2 .侵犯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青岛三名高考生状告教育部)3 .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4 .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张明诉实验中学案)5 .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6 .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7 .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2、学生的受教育权8 .强制分流学生9 .迟送入学通知书10 .开除学生(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项目案例5:罗彩霞事件【三、退学退学、开除学生学籍的行为是其内部的一种纪律处分行为,还是一种针对公民受教育 权的行政处罚?1、退学的定义:“退学处理”或称“退学”,对于这一概念,存在制度意义上和行为意义 上的两种理解。所谓制度意义上的“退学处理”,是指学校对于己经取得入学资格,并正 常注册的学生,因发生某些特定的情形而取消或终止其学籍的一种管理方式方法,它可以 分为自愿退学和非自愿退学两种情况。其法律依据是教育部于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的第27条列举了 6种应予以退学的法定情
3、形,其中第1至5 项属于非自愿退学,第6项属于自愿退学。2、“退学处理”在实际的应用中具有三个特征:(1)略带惩戒性。退学处理的本质要义在于取消或终止学生的学籍,在本人档案中不记 原因退加原籍或原单位,学生还可以再次参加学校的入学考试。尽管在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中,退学制度是规定在“学籍管理” 一章,而非“奖励与处分” 一章,但从 退学的法律后果来看,被予以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从而丧 失了在学校继续学习的权利,并且将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2)潜在强制性。无论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应予以退学”,还是某些 高校校规中的“按退学处理”都没有使用带有强
4、制性的文字描述,这也是退学制度与纪律 处分中的“勒令退学”过去和开除制度的明显差别。但如果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在是 否应该给予退学处理上学生并没有多大的发言权(除了学生自愿申请退学)。(3)广泛适用性。指“退学处理”的决定在适用的范围上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限。尽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列举了 6种适用“退学处理”的法定情形,但在实际中, 这一适用范围已被大大突破,可谓林林总总、五花八门。如考试作弊、在读期间生育、出 国陪读等凡是校方认为不适宜使用纪律处分的情形,都可按退学处理。四、“退学处理”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各高校的校规中,除了 “退学处理”的概念外,还存在着诸如“按退学处理”、“勒令 退学
5、”、“开除学籍”等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1、“退学处理”与“按退学处理”、“勒令退学”“按退学处理”与“勒令退学”是规定在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两种 制度。随着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两种制度。随着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的废止,这两种制度已经推动了其存在的合法依据。但是,我国的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某些高校基于教育法赋予的学籍管 理权力,又自行以“按退学处理”的方式规定了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例如中国人民大 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第11条规定:在校学
6、生申请出国陪 读,按退学处理。可见,“按退学处理”是高校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制度的适 用范围自行加以扩张的产物。2、“退学处理”与“开除学籍”的异同点(1)不同之处: 在性质上“开除学籍”属于纪律处分,而“退学处理”属于学籍管理中的一项具体 制度,其本身并不带有“纪律处分”的含义在内;在适用范围上,“开除学籍”主要适用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退学 处理”的适用一般是由于某些事实原因,一般与学生参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或者学习相 关能力有关,如患有疾病致使无法在校学习;一般的违规行为,如超过学校老人家期限未 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此外自愿申请也可导致学生退学。 二者在程序上
7、“开除学籍”要严于“退学处理二“开除学籍”前,应当听取学生 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对“退学处理”的适用并未如此规定。在结果上二者也有区别。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肆业证书, 学生档案中不记录原因退回原籍。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同时学 校应当将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2)相同之处:对学生来说被“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学籍都被取消,失去了在校继续学 习的权利,并且将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从学校的适用来看,对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学校一般并不可以区分二 者的不同,往往是把“退学处理”作为“开除学籍”降低一等级的处分来
8、适用。从学校作 为管理手段加以适用的角度来看,二者并无本质的不同。从法律后果来看,二者都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限制和剥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 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一旦通过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而被高校所录取,即享有在该学校 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一旦作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决定,都会剥夺学生的受教 育权。可见,二者并无本质不同。五、“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1、“退学处理”与内部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法理论,以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为划分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 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3)所称“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
9、奖惩、任免等决定”,即为内部行政行为的一个部分。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处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受司法审查。有人认为学校所作的“退学处理”决定,也属 于学校内部行政行为,因而同样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内部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的合适的内容一般是设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如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或上下 级、通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行为的对象限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或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内部 行政行为的对象。反观学校所作的“退学处理”规定,其适用的对象即在校大学生,并不 具备公务员身份,更无“编制”可言。因此,学校所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非内部行 政行为。2、“退学处理”的
10、法律定性它就是一种具有外部处理特征的行政处理行为,也就是行政诉讼法上所说的具体 行政行为,这种定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在“退学”制度中,学生一旦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不但要丧失学籍,并且将无法取 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学校行使的 是一种教育管理权,并且基于该权利的行使,也对相对一方,即受退学处理的学生的利益 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学校行使的这种教育管理权力应为一种公权力,学校与学生之 间的法律关系应为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规定了非司法的救济 途径,即: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由异议的,可以像学校学生申诉
11、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 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于被学校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是否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该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允许被退学处理 的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保护其受教育权不受非法侵害,监督和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 是具有重要意义。六、处分、处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分、处罚的分界点是以是否涉及到剥夺公民的外部权利即 基本权利为标准的。处分时不能涉及到剥夺被处分者基本权利的,涉及到剥夺处分者基本 权利则只能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方可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属于
12、处分,是学校对受处分者的内部否定,并未涉 及到被处分者的基本权利,为节省司法资源,对学校的处分可规定为不可诉行为。而“非 自愿退学、开除学籍”则属于处罚。目前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剥夺受教育权,已经超过了处分的行政所决定的应有限度,理应属于行政处罚。而按 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这种在性质处罚法中没有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种处罚规定,更没有将这种“处罚” 权明确授权给学校。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学校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的“处分”是一
13、种越权行为,是名为“处分”实为“处罚”。即便有权利,如果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由异议,可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 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不但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直 接提起诉讼,并且起诉不应以申诉的提出为前提条件。】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强调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二、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一)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就是高等教育法所调
14、整的高等教育活动中结成的各种的权利义务 的社会关系。在高等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结成各种关系,如高校教师与学生、高校与 社会等主体之间形成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二)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即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平权法律关系是对等的法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的关系:高校与作为其职工的教师之间的聘用法律关系,既具 有隶属性,又是一种平权关系;(2)高校与学生关系:高校与学生关系随着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改革和教育功能的拓展 而变得更为复杂,其中包
15、括隶属型法律关系,也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3)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学生与教师并没有什么直接的法律关系,属于一种事实行 为。而教师之所以到考生所在班任教,是基于教师与学校所签订聘任的合同二产生的履行 义务行为。】2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复杂性和多样性高等教育法律调整的主要学校社会关系有:(1)学校和政府的关系(2)学校与社会关系(3)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4)学校领导与教师、学生关系等等三、高校与教师的关系1 .高校教师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1)教师法对于教师地位的规定突出表现为行业性和人事管理性两方面的特点。(2)高校教师有别于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具体的管理上却往往是参照了公务员的做法。
16、比如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职务的晋升、 教师申诉权的规定上,高校对于教师的奖惩和处分上,仍采取一种行政的运作方式。(3)高校教师又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高校教师的劳动光荣而神圣。但现行的法规和实践往往排斥教师于劳动法、劳动 合同法之外,虽然其立法本意可能并非如此立法者制订专门的教师法和高等教育 法的初衷往往出于对教师权益的一种优越的考虑。但实际上由于立法相关技术的瑕疵, 与其他法规缺乏呼应及对现状的维持和妥协导致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模糊。2 .高校与教师关系(1)隶属性与平等性(2)人身性与财产性四、高校与学生的关系1、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具有特别
17、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发生的前提 是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能。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权型法律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 范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结构复杂的法律关系。总体上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 的活动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同时,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中浓厚的道德关系色彩也影响着双 方的法律关系。因此,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 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具有多重属性的复合性法律关系。因而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3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人认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混合
18、的关系。既包含行政关系乂包含着生产者与消费者 的关系。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学生缴学费的事实,使高等教育中传统的资金、知识和其他资源 的施予一一接受关系性质发生了很大变化,学生不仅仅是接受者,同时还是施予者,因为 他(她)缴纳了特定数额的学费,缴费事实使学生与高校之间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外又 多了一层新关系一一民事契约关系,学生是知识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高校则为此 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例:北京大学学生杀人事件相关问题:哪些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大纲pl7第九条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大纲P26第五十四条)【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界定为混合关系的先进性在
19、于:1 .把高校与学生从传统的单纯的管理关系中解脱出来,还教育与受教育关系的本来面 目,况旦随着我国民办高校的不断发展壮大,如再单纯地使用行政关系来界定学生与高校 关系也不适应我国的国情;2 .在某些方面确认为行政关系,可以利用法律控制高校的任意,让高校承担更多的程 序性义务,保护弱势群体一一学生的权利;3 .除法律在确定为行政关系之外其他关系应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这有利于保护学 生的权利,学生不再是高校管理的附属品,而是一个独立的接受服务的主体。】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法律制度【补充:教育基本制度包括的合适的内容。教材P141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九年义务教 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20、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 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等)】一、高等学校的学制教材P252(一)学制:又称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学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 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等。(名解)P252, P142【学历:指学习的经历、历程,一般指曾在哪些学校毕业或肄业。学历教育:学习过程结束后即可获得相应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等学历证明的教育,非 学历教育则不能获得此类学历证明。】(二)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P356十六条高等教育法将这些学业标准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1)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
21、,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 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相关能力。(2)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相关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相关系统的专业 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式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 步相关能力。(3)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相关系统的专业知识,掌 握相应的技能、方式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相关能 力。(4)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相关系统深入的专 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式方法,具有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相关 能力。(三)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P357十七条
22、(四)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条件P357十九条高等教育法还特别规定:”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 入学资格,具体办法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J【高等教育法相关合适的内容P356-357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各层次的学业标准: 第十七条,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专科2-3年、本科4-5年、硕士 2-3年、博士 3-4 年。第十九条,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条件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直接取得博士 研究生入学资格】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教材P255-256 (项目案例7刘燕文学位授予)我国实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
23、法第二十条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 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 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 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 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合适的内容。我国实行学位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 学上、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合法获得的学位具有终身性,不可剥夺性,是行政确认行为。目前,撤销学位仅是行 政撤销或行政撤回。授予学位的程序
24、:教材P256。有权授予学位的只能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 研究机构。经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应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 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 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并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 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 请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业证书: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的知识水平和相关能力的 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相关系统相联系。教材P150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学
25、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 证书。非学历证书有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及其他各种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 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 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教材P151授予学位的条件:教材P378学位条例第四条项目案例:3门重修未获学位学生状告深圳大学败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学生诉深圳大学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驳 回了原告傅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结果,目前已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首先,分析授予学位的条件;然后根据相关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论证学校可以制 定颁发学位的细则;根据学位
26、条例和学校的细则,来认定学生是否具有获得学士学位的相 关能力要求;最后得出结论:尊重被告的认定,某大学生败诉,不予授予学位。】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教材P25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我国自己创建的一种高等教育制度。特征:1.以学历考试为主2.属于国家教育考试3.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 结合。四、高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 【行政许可行为】教材P269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依据高等 教育法第46条(P361)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具备研
27、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相关能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6条的规定,教育教学相关 能力,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行政许可行为。(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相关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4)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教师职务制度【职称评定案件,被驳回】;教材P270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填空)他们是根据学校所 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的任务的需耍而设置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
28、职条件:(1)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这是最为基本的任职条件。(2)相关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这是对教师知识基础、理论水平的要求。(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相关能力和科学研究相关能力;这是对教师相关能力, 包括教学和科学两方面相关能力的要求。职务级别越高,对其相关能力要求就越高。(4)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1)职务评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还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是一种“证明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 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力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 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指身份、相关能力和事实的确
29、认等等。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可以为某种(对一般人禁 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质,不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我国高校的职称评审有省市统一评审和高校自主评审两种。(2)职称评定的官式被驳回?根据教育部所作行政复议不予以受理决定书的理由说明可知,关键在于教育部认 为它是“内部管理行为”,故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此处的“内部”,我们认为合力的 解释不外乎两种:一是认为职称评定是特别权利管理(内部行政关系)范畴,因而排除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二是认为职称评定是高校自治权范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宜干涉。(3)对职称评定的官式被驳回的质疑从主题要素看,有一
30、些高等院校,基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可以直接由本校设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 范的总称。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的不 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 关系。】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
31、或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 育法调整的范围。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 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 育的解决方案和法律。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 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 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以前儿乎完全被教会控制。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791 年法国宪法
32、和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 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和1900年初等教育法, 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美国自1852年马萨诸塞州公布教育法令后,各地纷纷效 仿,至1900年前后,北部和西部各州都相继颁布了强迫就学的法令。日本于1886年颁布 小学校令,从而基本实现了车等义务教育的法制化。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和展望(教材P35-43)四、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原则2 .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的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4
33、)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规律】3 .奖惩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立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织进行评审。各校的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不是教师职称 评审行为的主体。此类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真正主体应该是学校,即经国家教育部的合法 授权,且能够一自己名义实施教师职称评定及授权行为,并承担有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效 果的学校,这类学校在行政法学上被称为授权行政主体。1 职称评审权不是学校内部管理权。任何学校都具有对自己内部事务进行组织和管 理的权力,但只有部分高等学校才有对本校教师的(部分)职称的评审、授予权;部分学 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权是依据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规而取得的,而学校内部管理权则 是学校固有的一种权力
34、。职称的评审权本市专属于教育部门的行政权力,为方便评审工作, 教育部将本属于自己的行政权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方式赋予部分高校,而那些未获批 准的学校,其职称评审仍然职能由学校上报材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委审批;可见,职称 评审并非学校固有的自主管理权,而是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教师评审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实施,可以直接为特定教 师设定某种利益;职称资格证书具有确定力、拘束力等普遍的法律效力;教师职称评审行 为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学校与特定教师之间产生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教师职称评审 行为则是依教师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学校单方面实施的法律行为,双方的法律 地位是不平等的
35、。基于此,高校的职称评审行为是行政行为。】3、教师聘任制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就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里追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小小根据教育 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 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高等教育法第48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 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订立教师聘任合同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平等自愿原则教师聘任合同分为以下几类:(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定期聘任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 的起始和终止日期的聘任合同。一般适用于聘任刚从高
36、等学校毕业的教师。聘任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告终止。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期限届满可以续订聘任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约定合同 终止日期的聘任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聘任合同 的条件,聘任合同就不能解除、终止。这种类型的聘任合同一般适用于在一所高等学校已 经工作较长时间的教师或者一些资深的教授、副教授。(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任务 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聘任合同。五、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一)教育督导制度P152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37、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 工作实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 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 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 的重耍手段。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在评估 的合适的内容方面有可分为综合评估和单项评估。在实施评估的方式方法上又可以分为政 府机构组织的评估、社会评
38、估以及教育机构的自我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 可的制度。一般在批准建校招生五年后,或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目前主要对象是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鉴定以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设置标准、教育质量标准为依 据。鉴定结论分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三种。办学水平评估是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 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 评比选拔活动。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P290教育法律责
39、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 不利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违反教育法规定的行为。这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重要条 件。2、过错。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教育法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3、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侵害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和客观存在的 事实,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受教育法律保护的权益。损害事实是确定责任人承担教育法律责 任的直接依据,是教育法律责任构成的基本条件。4、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以上必须
40、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缺一不可。【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P282-284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责任的法定性;责任的国家强制性;责任主体的确定性。教育领域的五大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社会。】二、高校教师与行政法律责任1、教师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高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主要反映在科学研究和申报职称、奖项上。另外,也有少 量反映在申请教师资格上。(录像-学术造假)2、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 响恶劣的,有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
41、新申请认定教 师资格的处罚。教师法第37条第3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有所在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3、教师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9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 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4、在招生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77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 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7条
42、第1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算 式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所谓教学任务,是指按照聘约确定的或者依照行为人职责规定的应当完成的教育教学 任务。6、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行政责任教师法第37条第1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 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高校教师有关的刑事责任1、诈骗罪典型项目案例:编造“注水简历”骗的高级人才待遇一一名“北大博士生”在郑州 被判刑。2、教育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 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43、,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刑法第138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即使报 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徇私舞弊罪教育法第77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 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教师体罚学生的刑事责任教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教
44、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罚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单位成为犯 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为限,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5、教师品行不良的刑事责任教师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加之判断的表示。侮辱方式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暴力侮 辱。这里的暴力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二是言词侮
45、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 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三是文字侮辱。诽谤泽必须是捏造有损于他人名 誉的事实加以散布行为。“告诉才处理二【济南女大学生王静自建“反包二奶”网站,揭露父亲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事有了 最新进展。2月5日,定陶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手中。法院认定王静构成侮 辱罪,判处管制两年,王静要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所有侮辱李翠莲的文章。但该判决要在十天的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 上诉才能生效。】四、高校教师与民事法律责任高等学校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其合适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 任。1、与学生伤害事
46、故有关的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大纲17页) 2、教师侵害学生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教师法第8条、第37条(教材P366-370)3、教师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4、教师违法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教师法第10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项目案例:浙大博士 实验室死亡续:两名教师涉嫌肇事被调查。第七章教育赔偿制度一、学校民事赔偿1、学校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一一高等教育法第
47、31条 (教材P348)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学校民事赔偿责任的种类(1)从形式上,学校民事赔偿责任可分为违约赔偿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2)从主体上,可分为对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对教师的民事赔偿责任。3、学校因违约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等违约责任。项目案例1、因招生广告产生的违约责任项目案例。2、姜某诉山东大学落实奖学金待遇案 【山东大学招生一名高考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免学费和住宿费,本硕连读的机会。但是,该生在第一学年挂科3门,学校取消给予的优待,取消其本硕连读的资格。学生将学生告 上法庭。(1)招生时是否签下协议?因没有签协议,山东大学具有灵活的处理权;(2)根据高 等教育法中对奖学金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奖给品学兼优的学生,并且学校具有剥夺学 生享受奖学金的权利;(3)取消本硕连读是学校对学生管理的正当举措,法院不会干预, 因为如果按照该生目前的表现,可能连学士学位都拿不到;(4)原告与被告属于被管理者 与管理者的关系,学校有权做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