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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拓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融资渠道, 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探索壮大农村集体资产股 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根据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 方案(X农产权改革办发2021) 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是指 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作为债务质押担保的农户发放 的贷款。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
2、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办理。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XX区持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第五条基本条件1 .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 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 周岁(含);2 .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家庭和睦;3 .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 .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稳定可靠,有良好的还款意 愿,并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 .依法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XX市XX区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并取得本村集体经 济组织同意,用于质押的股权无权属争议;
3、6 .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7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8 .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要素第六条贷款额度。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纳入借款 人统一授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 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比例等因素 综合确定。股权质押率原则上不得低于质押股权价值的50%o第七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 状况和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第八条贷款方式。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主要采用 股权质押的方式,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第九条贷款用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用于农村 一二三产业,包括农业生产经营、加工、运
4、输、服务、乡村 旅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建设等经营性活动。第十条贷款利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行优惠 利率,原则上贷款利率不高于农业贷款的平均水平。第十一条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期限、经 营周期、偿债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二条贷款受理。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 料:1 .借款申请书;2 .借款人及股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并提供其复印件;3 .借款人持有的XX市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 济合作社股权证;4 .借款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股 权价值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双方协 商确定的价格协商协
5、议;5 .借款人提供股权所属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其办理股 权质押贷款证明资料;6 .股权证上股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7 .借款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机构同意其内部流 转后资金只能用于清偿本行贷款本息的书面承诺书;8 .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贷款调查。金融机构应依法合规获取借款人基 本资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开展实地尽职调查,调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资金需求、还款意愿、还款来 源、质押物的权属性质、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等。非现场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借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 不
6、良信用记录情况、法律诉讼事件、纳税情况等。客户经理 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四条贷款审批。金融机构根据贷款调查情况进行贷 款审批。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对经审批的贷款,满足放款条件后, 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第十六条质押登记。由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有其他担保方式的按照其他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资金支付。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资金支付。第五章股权质押登记第十八条股权质押登记时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二)股权质押
7、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三)股权质押合同表;(四)质押股权证原件,及股权证上股权人同意质押证 明(需所有质押股权的股权人到登记部门亲笔签字、槐手印, 现场出具证明);(五)出质人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办理股权质押 贷款证明;(六)出质人作出同意质押权实现时质押权人有权依法 处置质押股权,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承诺;(七)登记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经审核,不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自受理登记 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押当事人。符合质押登 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办结登记手续。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股权质押登记后,持质押登记相关材
8、料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 易中心办理审核备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十九条下列股权不得设定股权质押:(一)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二)未取得股权权属证明的;(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四)股权已质押、有瑕疵或其他有妨碍质押权实现情 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股权。第二十条出质人在质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 的,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 销的证明。第二十一条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原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 提前解除质押权的,需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乡镇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9、;(二)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三)质押权人出具的注销证明;(四)登记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六章股权质押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期间,未经质押权人 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担保股份,集体经济 组织与登记部门不得为质押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对质押股权证书的管 理责任,确保证书文本的安全,不得将股权质押贷款及质押 权证作为资产转移给第三方。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按期 支付利息等,质押权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有关 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集体资 产价值变动情况,发生集体资产重大变动的或决定实施股
10、权 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告知质押权人。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债务清偿完毕 前,如发生股权收益分配,股权收益归股权持有人所有,但暂 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保管,不予分配。该收益按照相关法律 的规定作最终处理。第二十七条贷款本息付清后,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股权证 书归还借款人。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权的情形,经金融机构催收确属借 款人无法正常偿还的,可申请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处 置程序,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机构负责进行内部流转, 所得价款只能用于清偿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第二十九条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 及时协商解决,
11、也可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第三十条债务清偿结束并注销质押登记后,农村集体资 产股权恢复原有权能。第七章股权质押政策支持第三十一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区财政按照发放贷款额度的20%进 行拨付,专款专户,存入试点金融机构。对死亡、自然灾害等致使借款人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经 股权处置程序依法处置后获得的收益仍无法弥补金融机构 损失的,承贷金融机构可申请启动风险补偿金。对净损失部 分,区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给予20%的补偿(若贷款追回后无 损失,则退回补偿金)。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发放 贷款,以维护资金的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保证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贷款,一经发现有骗取行 为,依法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借款人与金融机构是股权质押贷款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股权质押贷款的 民事行为;政府部门对股权质押活动起引导、支持、协助、 监督职能,共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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