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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场管理制度范文卫生管理规程1、目的.保护农场内环境整洁,保护农场内人员健康、安全,防止意 外发生。2、适用范围:农场所有工作人员以及外来来访人员。3、引用标准:GAP空制点与符合性标准农场基础4、管理规定(1)农场整体环境卫生管理规程(2)农场内所有道路、种植作业区要保持干净、整齐、美观,有专 人负责卫生清理。(3)农场内(垃圾及污染物存放处除外)不能有烟头、杂草、塑料 薄膜废弃物、农药瓶、化肥编织袋等废弃物(4)农场内道路路面要保持清洁,路沿、护坡及排水沟要保持整齐 划一,有损坏要及时上报整修(5)基地种植区域内排水沟要保持整洁干净,不得有任何杂物;种 植作业区内蔬菜种植要整齐美观,行间及
2、整个作业区要保持干净卫生,不 得有杂草枯枝败叶及其他杂物。(6)农场种植区域内所有灌溉用设施及其他设施要摆放整齐,方便 操作,暂时不用的水管等设施要收纳整齐,交回库房,不能在农场内随意 堆放。第十七条幼林检查验收是对新造幼林经过一个完整生长季后所进行的成活率调查。凡成活率在4184%之间的小班必须进行补植。第十八条营林生产包括采种、育苗、造林、抚育、间伐等项作业的检 查验收,以批准的营林作业设计及由此而制定的营林作业计划或合同为依 据。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种林业档案,为林业生产、经营管理、技术交流 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科学依据。第六章奖罚办法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在林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 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将依据森林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对活立木扒皮的处以每株50-100元罚款。导致树木死亡 的处以成年立木木材价值3-5倍罚金。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未经防火指挥部同意,违反规定用火的,处以 50-200元罚款。用火引起火灾,烧毁林木造成损失价值1000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植树造林或退耕还林任务,以及经验
4、 收不合格者,处以相当于未完成或不合格面积作业费用25倍的罚款。第二十五条对单位负责人,护林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林木丢 失,毁林现象发生的,除追究其行责任外,从重处罚。第二十六条阻挠护林人员执行公务,殴打和谩骂护林人员的,将当事 人移交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下达的罚款通知之日起3 日内上交罚金。否则,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凡在护林中,检举、揭发、抓获毁林当事人的有功人员, 按罚金所得的50%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对在护林、造林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物质和 精神上的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xx农场。自X X X X年
5、3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 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会特制定:1、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 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 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 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 行为。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 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4、农药的存
6、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 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 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 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 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 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 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
7、规、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农场由杨x等2人发起,于20xx年11月15日召开设立大 会。本场名称:青铜峡市x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260万元。本场法定代表人:本农场住所: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 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 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 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 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
8、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 等中介服务;向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 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 捐赠。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 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 工;第八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 成员或员工。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200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 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9、:(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A)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第十条本场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 基本表决权。第十一条本场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积极参加本场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场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按照本场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三)维护本
10、场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场成员共有财产;(四)不从事损害本场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场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 (四)被本场除名的。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家庭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中止本 场成员资格:(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场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 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场长;(三)决定成员退场、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审议本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
11、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 他重大事项;(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第十五条本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场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成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场设场长(经理)一名,为本场的法定代表人。场长(经理) 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场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二)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场副场长、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聘书;(三)组织实施成员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12、(四)代表本场签订合同等。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本社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制定 的家庭农场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 费用。第十八条本场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 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场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第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场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 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 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一)家庭成员筹资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
13、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二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 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二十二条本场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 术培训、文化学习、福利事业和生活改善。第二十三条本场接受的国家财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 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场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 者意愿用于本场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直接补助形成的 财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 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二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
14、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记入每个成员个人账户或 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入账,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周转资金第二十五条本场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 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场的债务用本场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本场与他场合并,须经成 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 债务存续。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场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 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第
15、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 后解散:(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 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 偿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
16、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 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 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为加强本场行事务管理,理顺本场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 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1、负责制订本场办公
17、事务和行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程序及标准。2、负责本场的办公用品和设备网络的管理。3、负责本场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的督办。4、负责本场管理文件的管理和实施。5、负责本场班子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及协调。(7)农场种植区域内有专门的蔬菜枯叶及其他垃圾存放处,并有明显标识。垃圾池(箱)要每日清理,每周进行一到两次消毒处理,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水资源 法律、法规,结合农场灌溉用水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国家所有。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
18、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 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二、按照农场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生产经营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 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四、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各单位必须在 灌溉前三天向农场生产经营部提交实际用水面积数和用水量申请,实行合 同供水。五、农场生产经营部下设配水管理站,负责干渠用水调配、分水闸、渠道 的看护管理工作。六、支渠以下的用水调配由各用水单位负责,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 本辖区的灌溉配水和排灌工程的管护工作,成立管水小组,负责及时向上
19、级主管部门反映供水、排水情况。七、灌溉站管理人员对工作要认真负责,在渴水期间严禁大溉大排, 要经常查看末端排水渠道是否有跑水现象,如有跑水有权闭闸或停泵,并 及时向用水单位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用水。6、负责本场档案、对外发文、印章管理、机要文件和保密工作。7、负责本场日常公文处理及建设项目档案和各类文件的管理工作。8、负责本场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写、传递和开发利用。9、负责本场办公场所的秩序、卫生、绿化、生产安全及车辆的管理 工作。10、负责本场行接待、对外联络和外事工作。为了增强职工的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文体娱乐活动,营造一个干净、 优美、舒适的文化广场,树立良好企业的形象,特
20、制定本制度。一、不准攀爬、摇晃树木,不准折枝摘花、破坏绿化。二、不准乱搭乱建,不准乱贴乱画,不准乱堆放杂物。三、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四、严禁放养禽畜,如有违者,禽畜一经抓到,既不放还,并对违者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五、不准在广场内骑自行车、玩滑轮、滑板以及嬉戏、打闹等。午休时间 不准在广场内喧哗。六、家长要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小孩破坏各种公共设施以及花草树木。七、大卡车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八、以上制度如有违反,对违反者或责任人酌情罚款。单位或个人要严格 遵守,互相监督。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认真贯
21、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危 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3、生产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和主力操作。4、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 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5、凡员工违反上述安全生产守则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二、农场生产过程管理制度1、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2、配备专职监管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3、投入品使用安全规范,采收符合安全间隔期和休养期要求。4、积极应用物品防治,合理使用生长调节剂型。5、禁止使用禁限用农(兽)药或
22、其他化学物质。6、使用的相关药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7、制定应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积极参加生产技术培训, 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监督。三、农场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1、农业投入品实行专库专储,配置明示标牌。2、库房防潮、防鼠、防火,物品分类摆放,排列有序,整洁卫生。4、实行专人专管,规范做好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 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八、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调水配水组织。公司成立水田用水调配组 织机构,水利
23、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责任。提水泵站,抽水井维护和管理, 用水排水渠系的维护和管理。此制度应充分细化,提高可操作性,主要是 做到在用水管理上有据可依。九、根据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17条,第19条规定: “渴水期实行轮灌。轮灌一般原则是先下游后上游,先老水田后新水田, 先成片地后零星地。各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单位的轮灌计划,违者 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十、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农户利用好头茬水, 早整地、早泡田,缓解春季用水紧张的矛盾。十一、为保证灌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法保护各用水户的利益, 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未经批准许可擅自取水、挖堤偷水、在干线架泵抽 水、破
24、坏用水干线抢水等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 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十二、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 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 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十三、未经农场审批,新发展的水田或不适宜发展的水田,不予供水。 如强行偷水,按有关规定处罚。十四、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农场将给予奖励。十五、本制度解释权归X
25、X农场。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家庭农场经营业务的发展,提 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家庭农场章程有 关规定,结合家庭农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努力提高家庭农场经济效益。(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 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监督家庭农场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第三
26、条财务管理是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会人员要 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第四条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 家庭农场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分析家庭农场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 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当好参谋。(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第六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三)建立健
27、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 字后,方可生效。(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 处理。第七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 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 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 签字。第九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相符。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家庭农场负责 人,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
28、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 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会特制定:1.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 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 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 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 行为。3、在农
29、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 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 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 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 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 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场的管
30、理,实施年度计划,顺利完成各项目标,特制订本制度:1、根据场班子的年度经营方针、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场年度经 营计划。2、拟定本场经营投资方案;拟定本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 本场的基本管理制度及管理规章。3、组织开展经营活动,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各科室对重大的经营 活动需报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4、根据场班子制订和完善管理制度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 全本场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加强督促,组织实施,落实到 人。5、审定科室制定的年度和月度计划。包括人力资源计划、生产计划、 销售计划、费用预算等。6、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7、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如严重
31、失职,营私舞弊,损害本场利益和 形象的行为要及时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理。8、加强环境保护,培育“三品”,为社会作贡献。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场现有森林资源,加快培育森林后续资源,充 分发挥林业在农场生产中的经济和生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林业管理制度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植物和动物。林地:包括郁闭度Oo 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定的宜林地。第二条除退耕还林地以外,农场所有森林资源归农场集体所有,各大 队负责辖区内林分管理。不论个人和集体所有营林活动一律由生产经营部 规划设计,
32、并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材。第三条建立林业基金制度。间伐和主伐木材价值的70%上缴农场做为 造林、营林专用基金,30%归林地单位护林费用。第四条生产经营部督导各大队做好林业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 资源档案建立等,掌握资源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林业经营方案,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行。第二章植树造林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广大职 工群众开展植树活动和完成农场下达的各项造林任务。第六条农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所育林分由单位和个人经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第七条各单位自己组织力量,负责其辖区内四旁绿
33、化及防护林、生态 林的营建工作。第三章森林采伐第八条农场根据林分因子,科学制定抚育、间伐强度和间隔年限。对 于主伐的林分经农场主管领导批准,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 可证后方可采伐。第九条采伐作业要严格按照专业部门的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完成 采伐任务。不准超限额采伐,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第十条凡主伐作业的林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第四章林业管护第十一条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辖区内的林地管护负第一位责任,纳 入到年度绩考核指标范围。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林分状况,地理环境组建护林组织, 负责护林工作。要积极发动群众护林,护林责任要层层落实到个人。第十三条护林人员要尽职尽责地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协助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盗伐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 野生动物现象的查处工作。第十四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野外用火,林地附近农田烧荒时, 必须征得农场防火指挥部批准,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发现火情、火险, 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职工群众进行扑救。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林伐木,禁止在幼林地内砍柴放牧。第五章林业作业验收第十六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原则上在每项造林施工作业完成后都要 进行,检查验收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造林技术规程 (DB23/T5071999)的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