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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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普通规定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2、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 业。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 容、服务质量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确定不超过基准价百分之二十 的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发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内容、标准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标准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发布。第五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
4、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 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开辟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 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 案。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再也不续约 且 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大会选聘物
5、业服务企业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 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 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 止。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不 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
6、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应当在办理退出手续的同时, 履行下列义务:(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实行酬金制的,还 应当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偶尔者阳台改为洗手间、厨房,或者将洗手间改在下层住 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
7、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建造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五)在住宅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wei)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 害物质;(六)乱丢垃圾,高空抛物;(七)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影响邻居采光、通风;(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 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住手侵害、消除危(wei)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 损失。第五十九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 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
8、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 规定,并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允许,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造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 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及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允许,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 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 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及时处理。第六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
9、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物业服 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 配合。第六十二条 因物业维修、公共利益需要暂时占用或者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一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 方式优先处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辟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 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
10、得超过六个月。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 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有权查询。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开辟建设单位应当出租,普通住宅、 经济合用房和廉租房的车位、车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车位、车库租赁费实 行市场调节价。第六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开辟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 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场地租赁费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
11、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阻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 常通行。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十六条 开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种植花草树木已实施白蚁预防的,白蚁防治机构在白蚁防 治包治期内,应当定期回访,发现蚁害应当免费予以灭治。第六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份的管理、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对 专有部份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物业造成伤害;造成伤害的,应 当予以赔偿。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第六十八条物业专有部份浮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
12、、妨碍公共利益以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 使用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第六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 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的责任。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 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 以根据双方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劳务费。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 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第七十一条 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
13、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 开辟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 府监管的原则。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辟建设单位和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开辟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百分之一点五(配置有电梯的,按照建安造价 百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交存;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造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造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 价的百分之五。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第
14、七十二条通道、楼梯、屋面及屋面露台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 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共有部份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 和业主大会的允许。第七十三条 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浮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 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责任人不及时或者无法履行维修养护 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即将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 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七十四条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份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 不
15、得拒绝。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卫、邮政等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辟建设单位之 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商议和解;不能商议和解的,可以要求区房屋主 管部门,行业协会,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 起民事诉讼。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 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第七十六条 开辟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本
16、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 面报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区房 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未依法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 分千分之零点三的滞纳金。第七十七条 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的,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
17、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 料、印章等交回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 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赋予警告。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给他 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处罚;(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 上三
18、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环保、城市管理执 法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八十条 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中,对车位、车库的设计未达到本市有关技术规 范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而批准其规划设计方案的; (二)开辟建设单位未提供竣
19、工验收文件或者提供的竣工验收文件不符合规定,而办理房屋 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 会的换届选举的;(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旧住宅区进行整治。旧住宅区完成整治改造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区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 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亚,也可由业主 自行管理物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赋予
20、适当补贴。第八十二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自行管理物业 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主管部门拟订。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2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21、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施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自2022年1 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10日 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辟区、武汉经济技术开辟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
22、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 设施设备、建造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 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 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 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
23、理区域。第六条 开辟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 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 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开辟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七条新建物业,开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 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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