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文书考核说明.docx
《2023年-法律文书考核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法律文书考核说明.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律文书考核说明1.考核形式:闭卷;2、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3、考试题型及其量:名词解释3、单选择题5、简答题3、文书制作题1请详细看网上教学指导中的复习指导一和二,内包括模拟题 请多练.文书请重点练习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和起诉意见书.法律文书复习指导一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公共管理系张玉兰与考核有关的说明1 .考核对象: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专科阶段的学生。2 .考核依据:本课程考核的基本依据为课程文字教材法律文书教程(宁致远主编,中央 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3 .本说明中的考核要求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了解、基本掌握和掌握。其中,“了解”是指对 有关教学合适的内容有概括的认识;“基本掌
2、握”是指能够正确理解有关概念的含义,懂得 有关文书的功能、结构、写作合适的内容和写作要领,并能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来;“掌握” 并“能用会写”是指不仅能够正确理解有关概念的含义,懂得有关文书的功能、结构、合适 的内容、写作要领和方式方法,而且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文书写作知识写出符合规范要求的文 书。4 .考核形式:闭卷;5、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6、考试题型:名词解释3*3、单选题6*3、简答题3*6、文书制作题1*30+1*25。二.考核重点及要求(注:下划线为基本掌握,加粗并有下划线为掌握,其他为一般了解)第一章总论XX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院处认为,叶XX身为公安局户政科长,违反规定
3、,非法为 他人购买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并办理落户,收取徐某等6人所给的感谢费,其行为触犯了刑 法第397条、第385条、第280条之规定,于2000年4月9日决定对其以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XX (后被判死刑)将XX市义义厂工人陈 XX杀害后逃至其朋友李XX家,告诉李XX,自己开车不小心把一个人撞伤了,现已送往 医陆军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李XX借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 首,并告诉李XX,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李XX当时虽然半信半疑, 但还是拿了
4、2000元钱给张XX,张XX拿到钱后随即离开。张XX临走时,李XX提出与 张XX 一起去,但被张XX拒绝。第二天,李XX得知张XX杀人的事后,即向其所在单位 领导报告了此事。张XX在车站被堵截的公安人员抓获,交代了向李XX借钱之事。4月8 日,XX市公安局以李XX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XX被取保候审。4月20 日,XX市公安局以李义义涉嫌窝藏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2日, 李XX聘请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其辩护人。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X 义虽然借钱给张XX,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 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
5、领导报告了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 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条第1 项的规定,于4月25日决定对李XX不起诉。李XX的基本情况:男性,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籍贯:XX省XX县,住X 义市XX厂宿舍XX幢XX单元义号,系该厂工人。高中毕业后即入厂工作。* 4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证申请书。申请人于XX,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现住义X市义X区X义街X X楼X号。于 XX 1979年9月进入XX大学法律系学习,1983年7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3 年7月起在XX大学法学院任教,1988年被评定为讲师
6、,因教学科研卓有成效,1992年被 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于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 公证。* 5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勤 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XX市XX公司当 勤杂工。刘义义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 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 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
7、分。2000年2月,公司发1997年度奖金,刘义义因有偷摸行为未拿 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年5月10日,被 告人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 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 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 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外, 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刘XX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
8、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外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 理秘书侯义义正在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 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 入333办分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 凶器羊角锤、木工凿,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 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义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劲部 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义义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义义市长途汽车站,企 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到XX火车
9、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 等地,当日晚8时许即被追捕的分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月11日XX市公安 局以义公捕字(2000)第5号提请批准准逮捕书报送义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义 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 安局义公诉字(2000) 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义义市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 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6月X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X X现押于义 X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
10、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 证,刘义义亦供认不讳。)* 6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 宿舍楼X栋义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制 药厂工人,住XX市义义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孙X杰经孙义林的父 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义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义林的户口由 原籍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 和XX制药厂当工人。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义林 将自己
11、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义杰则每月给孙义林200元零花钱,还给 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1990年5月以后,由于孙义杰与 孙X林在孙义林的婚姻相关问题上存在分岐,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1999年8月,孙X林 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义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义杰,只是在 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义林零花钱。2001年3月,孙义杰因病住院。由于孙义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X林虽与 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期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01年10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因孙X林的
12、婚姻相关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 杰声称,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 生母一道趁孙义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2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 搬走,想以此作为孙义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 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 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义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 工资,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
13、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 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 3年,其间,孙义林将工资交 给孙义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 物,也尽了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相关问题上发 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 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 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情况,法院于2001年 12
14、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义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义林将电视机退 还给孙义杰:孙义杰付给孙X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义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决定, 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7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义公安局接到报案:义X乡X X村村民徐X义,(女) 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 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察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 查。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 夹了篱笆障,
15、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是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 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场树,树上留有血手指 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 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上有一件 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 二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 下两外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 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
16、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 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 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 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的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唾下,这时听到隔 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 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有水擦了身子。以后关
17、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 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衣,不一会,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 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XX当即 昏倒在地。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 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 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 小三指被砍断,属徐义义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义义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5月2日 将犯罪分子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出生于1983年2月5日,系义义中
18、学高三学生, 1997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 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犯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阴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 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 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XX家的大门 边的土堆旁,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耳恭听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 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 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 无法出
19、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缺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 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 呼救声赶于门口,犯罪人才畏罪开后门闩,穿边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相关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 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相同。XX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称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 为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1年5月10日以“义 检诉字(2001) 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义义犯故意杀人罪向XX人民法院
20、提起公诉。 XX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审判长XX,代理审判员XX义、义义X )并于2001 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 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担任辩护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逐,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8.请根据下列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
21、 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XX市XX研 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XX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总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 X X栋义义单元X X号。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 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XX市XX模 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 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义义市一家夜 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XX省XX县义义镇XX村人)。赵某贪恋这位
22、小自 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 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 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 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1999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 绝了。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 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独自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之后乘飞机 回到义义市,并在XX度假村的别
23、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 婆。2000年3月,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 如不愿意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 费,张红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真的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 分钱。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自己与赵某的夫 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建重婚罪。因此,张红 于2001年4月16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解除自己 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XX市X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法律文书 考核 说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