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某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模板呼呼豆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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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立合同双方:(下称发包方)(下称承包方)发包方因工程,委托承包方提供施工承包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 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 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第一条词语涵义1.1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词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1.1.1 发包方:1.1.2 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发包方代表):依据第5.1款指定的人员。1. 1. 3 承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承包方代表):依据第6.1款指定的人员。1. 1. 5监理单位:1
2、.1.6 总监理工程师:经发包方同意的,监理单位依据5. 5. 3款指定的人 员。1.1.7 设计单位:1.1. 8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上海市定额管理管控总站。1.1.9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管控部门(简称质监站):上海市 工程质量监 督站。1.1.10 工程:指包括3层商铺一幢,11层住宅、18层住宅各一幢,24层 住宅两幢的 工程。1.1.10.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1.1.10 . 2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施工、竣工或保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 程。1.1.11 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 额。1.1.12 工期: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
3、或按第十条延长)到竣工日质量仲裁。仲裁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承包方自检合格后, 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 和中间验收的合适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 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 包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验收。承包方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后即可进行隐 蔽或继续施工。16. 3发包方代
4、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承包方通知验收时间的24小时 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一天。发包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延 期要求,又未参加验收,视为发包方已免于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 符合规范要求,承包方在验收记录中载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发包方应 承认验收记录。16.4 “中间验收”是指工程已达到下列分阶段验收条件:16. 4. 1基础部分完工验收;16. 4.2上部土建结构完工验收;16. 4.3其它质量监督站要求进行的验收。16. 4.4中间验收后要取得质量监督站优良意见。中间验收由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组织。16.5双方约定:第16.4. 1款和第16. 4. 2款的中间
5、验收的结果具有决定合 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16. 5.1如上述中间验收的结果为不合格,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 行选择施工单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将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并 承担发包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重新检验17.1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 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 盖或修复。17.2 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 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及因工期延误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五、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八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8.1本工程造价
6、暂估为:一期工程人民币一万元整、二期工程人民币 一万元整、三期工程人民币 万元整,合计工程造价 万元整。18. 2本工程造价编制和最终确定的依据是根据会审后设计施工图和经发 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 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00)、上海市安装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和政府有关部门文件 规定的相应费用和现行收费标准计算。18.3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18. 3.1发包方出具书面证明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引起工程量增减的部分;18. 3. 2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公布的价格调
7、整新规定。18. 3. 3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加或减少。18. 3.5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的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给予书面回复,并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发包方 收到承包方通知10天内不给以书面回复,则视为承包方的要求已获批准。18. 4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以上海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心每月发布的材 料价格的中准价下浮为准。18.5本工程承包方愿以工程最终造价的%让利。第十九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19.1承包方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的书面报告, 发包方接到报告后五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 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
8、承包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其它 需请发包方核实的工作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按上述程 序进行计量。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发包方可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 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9. 2发包方收到报告后五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六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 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9. 3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对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 效。19. 4发包方对承包方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20.1发包方在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按一、二、三期工
9、程分别 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时间和数额如下:20. 1. 1 一、二、三期工程结构封顶后,分别支付一、二、三期工程造价的 50%;在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一、二、三期工程的第一批工程款后,从下 月起,每月分别支付一、二、三期工程造价的10%,连付三个月;20.1. 3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造价最终确定后,支付至工程最终造 价的9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20. 2发包方在依据第20.1款规定支付工程款时,应扣除下列费用:20. 2.1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工期赔偿金;20. 2. 2依据第十五条规定的质量罚款;20.3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用,由承包方直接支付。六、材料设备
10、供应第二十一条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21.1 本工程所需面砖、涂料由发包方供应。承包方应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 制定甲供材料进场时间表报发包方,发包方根据工期控制要求以及协议条款约定 (另定协议)向承包方提供所供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 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并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确保质量。发包方在所供材料验 收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参加 验收,验收后均由承包方妥善保管。承包方应对发包方材料负责点验、场内运输、 仓储、保管、使用,不得以其它理由拒绝接受。第二十二条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21.2 本工程除发包方供应材料外,其余材料原则上均由乙方采购
11、。21.3 承包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 品质保书、质检报告等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代 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由承包方 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因发包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使用后发现材料设 备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 的费用和赔偿发包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代表出具 书面顺延证明。21.4 承包方在施工中应建立严格的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使用符合标准、规 范和设计要求的材
12、料设备,准确安置和埋放预埋件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或发包 方指定人员的检验,并根据修正指令的要求进行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纠 正、修改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 包方承担。21.5 根据工程需要经发包方书面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若因发包 方要求代用时,由发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超支,若因承包方要求代用时,由承 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超支。承包方自行采购的特殊材料、特殊制品和高级装饰材 料的价格及质量必须要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认可。21.6 5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保证质量。工程 竣工后,承包方须向发包方移交所有采购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和
13、零配件及 附件。22. 6承包方要负责对未安装和已安装完毕、竣工通车的设备保管工作和交 接工作。由于保管不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七、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22.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若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书面报请发包 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行变更,发包方有权要求更 正,其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22.2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原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时,承包 方必须按通知进行变更。23. 3依据第23.1款或第23. 2款发生的设计变更,均由发包方送原设计单 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24. 4承包方进行下列变更,必须书面报请发包方同意
14、后方可实施: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第二十四条确定设计变更后的价款24.1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承包方按下 列方式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发包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 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 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发包 方批准执行。4 4.
15、2发包方不能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承包方提出后10天内通 知承包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裁定(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 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方式方法 解决。八、竣工与结算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25.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 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方提 交竣工图。25.2 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 预验收,并在预验收后2天内决定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25.3 .1承包方按预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
16、 成修改的费用。完成修收后,承包方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送发包方代表。25.4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且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在10天内组 织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25.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如验收不合格需返工的,竣工日期应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承 包方返工时间计入总工期。第二十六条工程交付26.1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方即应将工程交付发包方。发包 方可要求承包方分段将已符合交付要求的楼层或部位先行交付,但双方须签订 分部分项交付使用协议。26.2 工程保管责任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发包方,即已竣工工
17、程在未交付前 的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承包方,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自 交付起,其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发包方,费用由发包方负责。26.3 工程符合交付条件时,承包方不得以决算未完成为理由拒绝交付。第二十七条竣工结算1.1 1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承包方完成工程决算并送交发 包方。27. 2发包方收到工程决算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毕。27.1 2.1如发包方确认承包方的工程决算,该工程结算即为本合同的工程造 价。27.2 .2如发包方不确认承包方的工程决算,包括承包方提供经修正或补 充资料的工程决算,应在收到承包方工程决算或修正工程决算的二个月内提交 审价部门进行审价,逾期则视为
18、认可承包方工程决算或修正工程决算。承包方认 可发包方委托的任何一家有资质的审价部门,并确认该审价部门的审价结论为工 程最终造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7.3 发包方应在本工程最终造价确定后,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和预留的工 程最终造价的5 %工程保修金外,办理工程款结算。27.4 工程最终造价的确定不影响工程竣工交付,承包方不得以工程结算 尚未确定为由拒绝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工程保修28. 1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 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其他本次
19、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两年。28.2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进入现场检修,并 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若承包方未在约定时间进行检修,发包方可委托其它单 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 部份,由承包方交付。因承包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28. 3工程保修期满2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保修期满书面通知,发包 方应结清保修金,如保修金有多余款项,发包方应将剩余保修金一起退还承包 方。如发包方依约组织他人保修并经第27. 2. 2指定的单位审价核准,造成保修 金不足,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
20、28.4保修期满后,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相关问题仍由乙方负责。九、争议、违约和索赔第二十九条争议的解决29. 1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29. 1. 1任何一方应首先将争议事宜提交工程监理,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 方。监理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后,在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在10天内作出决 定并通知双方。否则诉讼程序不能开始。29. 2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30. 3如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除以下情况之一者外,双方仍应继续履 行合同,保持施工持续: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 .双方协议一致停止施工;3 .调解协议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1、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三十条违约责任30.1 因发包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30.2 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发包方违约:1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责任;2 .未按规定确认手续按时支付工程价款;3 .其它属于发包方违约的行为。30. 3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 求或承包方单方面毁约,承包方应按本合同所定处罚条款承担责任、接受罚款, 而且还要承担由此造成其它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发包方可优先从工程款中予以扣 除。因承包方的分阶段施工进度未达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
22、计划要求,经发包方 催促后承包方采取赶工措施仍无效果,且无法按原计划竣工交付使用时,发包 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30.4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承包方违约:1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分阶段施工进度以及逾期竣工;2 .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3 .未能按合同约定作出必要的报告、要求和建议;4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自己的工作和责任;5 .分包单位的疏忽和违约,视为承包方的违约;6 .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工程本次项目。7 .其它属于承包方违约的行为。8 0.5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30 天通知对方。合同因此而中止或解除由违约方
23、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十其它第三十一条索赔31.1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承包方可按第31. 3款的规定 向发包方索赔。31.2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工期未达 到合同工期,发包方可按第31. 3款规定向承包方索赔。31.3 索赔程序:1.1 赔事件发生后二十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1.2 包方(或承包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给予批复接受或要求承包方 (或发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方(或承包方)在十天内未予答复, 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31.4 任何一方未按第31.3款提出索赔,其有权得到的款项不能超过发包 方同意或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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