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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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 管理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 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 控制组织。第三条 按照组建、委托或者指定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 管理部门级别,质控中心分为省级质
2、控中心、市级质控中心和县(区)级质控中 心。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 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 置、管理和考核。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质控 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 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级质控中 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省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省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第三十八条专家委员会(组)及亚专业专家组专家出现第三十
3、一条规定相 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长期不承担质控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应当及时调 出专家委员会(组)及亚专业专家组。质控中心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一条规定相关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由挂靠单 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 质控工作相关资料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纸质资料须转换成 电子版进行保存。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变更时,原挂靠单位应当封存质控工作相 关纸质资料和电子版资料,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 时限,将电子版资料副本以及质控管理网络、信息化平台、管理权限和质控数 据等一并转交新挂靠单位,确保本专业质控工作有序、无缝衔接。第四十条 市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本办
4、法和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内质控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 理细则(吉卫联发201848号)废止。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 务是卫生健康工作的核心任务。把握医疗服务质量内在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和 激发行业的内生动力,是实现医疗服务质量提升的必由之径。多年来,省卫生 健康委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工作和 成效离不开各专业质控组织的支持。为规范质控组织管理,
5、充分发挥质控组织 在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中的作用,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似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 理,此后,质控中心逐渐成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的中坚力量。2016年国 家卫生健康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8年省卫生健康 委与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进一 步明确了质控组织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中的作用。随着我省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增高,对 质控中心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的工作实 践证明,质控中心的设置需要科学规划、质控中心
6、的管理和工作机制也需要进 一步健全。为引导质控中心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实践经验,在以往工作的基础 上,按照国家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要求,省卫生健康组织制定了 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0二、政策依据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三、主要内容办法针对新时期的要求和质控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质 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工作职能、运行监管等方面细化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要 求。一是建立质控中心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各级质控中心的产生机制,建立公 开透明、择优设置的制度;建立质控中心退出机制,对质控中心进行动态调 整,充分调动
7、和激发质控中心的内生动力。二是强化质控中心工作保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予以政策保障,对挂靠单位为质控 中心开展工作提供的支持和保障作出基本要求。三是规范质控中心运行管理。 对质控中心的职责任务、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数据使用、资金管理等方面作 出规定,进一步强调目标导向,在保障质控中心有序合规运行的同时,提升工 作效率。四、工作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和上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情 况,做好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质控中心专业布 局合理、择优设置,并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充分的政策保障,利用质控中 心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挂靠单位
8、为质控中心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设 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确保质控中心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质控中心在本级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要求充分掌握本专业本辖区医 疗质量安全现状,充分挖掘、分析、利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 息,制定质量安全改进长期规划、方案以及当前改进目标的综合策略和具体改 进措施,发挥行业管理和引领作用,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要 求,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保障患者安全。第七条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 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职责和产生机制第八条省级质控中心在省卫生
9、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 作:(一)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我省医疗质量安全 管理与控制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二)落实国家质控中心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我省情 况,制定本专业省级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改进 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三)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 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四)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与控制工作要求。(五)对接本专业国家质控中心,组建全省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市级 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
10、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六)承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市级以下质控中心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 导下,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职责,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细化并 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 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二)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首先向所在市级卫生健康行 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11、 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不 超过1家备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省级中医 医疗机构可以直接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三)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各地推荐情况和直属单位申请情 况进行初步遴选,确定不超过5家单位进入竞选答辩,并按照相应公示制度进 行公示。(四)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竞选答辩和现场审核,根据竞选 答辩和现场审核结果,确定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挂靠单 位)和质控中心负责人。(五)首次成立或更换挂靠单位的省级质控中心设1年筹建期,筹建期满验 收合格后正式确定。市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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