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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转让应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效力什么是按份之债?按份之债什么是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根据肯定 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担当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恳求权、受领权的,为 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担当清偿 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 根据确定的份额共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根据确定的份额 分担义务”,就是关于按份之债的有关规定。在多数人之债中,除 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殊商定外,都属于按份之
2、债。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数人合买一 座房屋,按商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商定 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 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 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 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 债务。2、给付须基于同一缘由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缘由,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 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状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
3、权一部让 与、债务一部担当,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3、债的标的为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 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 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行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 债。这里的“不行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行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 不行分)以及因当事人商定给付不行分两种情形。4、当事人依肯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肯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 债务人依肯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假如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 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 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假如通过协确定了
4、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 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按份之债的效力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 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 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拖延、履 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拖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 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 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行抗力或时效完成而 毁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
5、发生影响。3、在按份债权中,假如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 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 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假如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 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 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毁灭;否 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 利。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由一方全体当 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 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与诉讼。债权转让应明确规定债权
6、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 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即债权转让的效力。通常认为,债权转让的效 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 对外效力发生在当事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1、对内效力。第一,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原 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其次,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 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行分别的关系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 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 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恳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 赔偿
7、损失恳求权等。但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 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由于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 债权人不行分别,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第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 律文件和证据供应应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见债权所必要的一切状 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 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合同、欠条等证明债 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 该证书一同交付。同时告之债务之履行期、履行地、债权成立之证 人、关于债权之书信、电报、保险、完税证、商业账簿之记载、债 权抗辩及再抗辩权等主见债权所
8、必要的一切状况。第四,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 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通常称为权利瑕疵 担保。假如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 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 利时,若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2、对外效力。第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 们国家合同法规定,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产生法律 效力。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 生效要件。在连带债务的情形中,虽然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视为同 一债务,但各债务人负担各自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
9、独立债务。因 此,原债权人必需通知全体债务人。假如仅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 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此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的债权转 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假如转让 通知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则应将无效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是新事 实的通知,而不是撤回。通知时间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但一般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以削减不必要的履行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起诉债务人直接代替了债权转让 通知。但实际上二者之间不能等同。通知主体是由原债权人作出 的,起诉则是由受让人作出的;通知自到达债务人后生效,起诉则是 在债权转让尚未生效、双方尚无法律关系时提起的诉讼。因此,起 诉不能取代
10、通知,受让人应在通知后,债务人仍旧不履行债务的状 况下才能提起起诉。其次,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转让人与 债务人因债务转让而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向债权人恳求给 付债务。假如债务人仍旧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 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假如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对受让 人的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债权人接受此种履 行,已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要求其返还。第三,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 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毁灭。我们国家合同法第82条规 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 以向受让人主见
11、。”就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债权转让使受 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其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 权,可以恳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受让人既然是自转让人处承 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之后,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 这些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债权已经毁灭抗辩、 债权从未发生抗辩、债权无效抗辩等等。只有保障债务人的抗辩 权,才能维护债务人应有的利益。第四,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或在确 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效力优先。假如债务人接到债 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即使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 因其他缘由而被取消,债务人的履行仍旧有效。第五,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我们国家合同 法第83条对抵销权已经作了规定。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 时,债务人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 受让人主见抵销。但债务人在对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同时已经知道债 权人将转让债权的,债务人根据诚恳信用原则,不应向受让人主见 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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