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职业学院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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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中职业学院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院教字(2010) 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学 生学业成绩和教学效果的一种方法,是督促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 案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 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第二条:严密、科学的考核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 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课程考核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客 观规律。考核的安排、方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要有利于学生 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身心的良好发展。学院鼓励教师积 极开展课程考核的改革.第三条: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第四条:为使我院课程考核工作有章可循,逐步实行教
2、考 分离,保证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委的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要在人 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第六条: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 结合、答辩、实际操作考试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 实习、操作、实训、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 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实训I、操作测试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论文(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课程。60分以上者(含6 0 分)为及格,不满60分者为不及格。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 为主(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占20-30%)总
3、评,总 评成绩取整数。平时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 论、实验实习及期中考试等情况的综合评定。第四十七条:对擅自缺考(旷考)或考核违规者,该课程 成绩以零分计。第四十八条: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 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可为其安排恰当的健身活动,对 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第四十九条: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该科考试结束后三天 内(公共课一周内)集中精力评完试卷,并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所 在系填报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单。成绩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 必须注明原因并有涂改者的签名。不能按时填报成绩单的,应说 明原因,凡无正当理由的,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第五十条:学生
4、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 如需改动须先由评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系(部)主任会同教 务处审核批准后,请其他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 对成绩有疑问的师生应在考试后半年内阅卷复查。第五十一条:期末考试成绩由各系在本系最后一门考试结 束后四天内报送教务处,并向学生正式公布。教师个人不得事先 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第五十二条:学生应及时了解自己考试的结果。需补考的 学生,不得以未接到系发补考通知书为由而不参加补考,否则,按旷考论处。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三条:英语等级和计算机水平考试的管理,按省、 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冀中职业学院教务处二。一。年十二月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 恰当的考核方式。非实践性课程采用笔试之外的考核方式,要报 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第三章命题第七条:考核命题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经系(部) 主任审定批准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邀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凡全 院性公共课程(含使用统一人才培养方案在不同班级开设的同一 课程)的考核,由课程所在系(部)主任指定负责人牵头,实行 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组织考核,统一组织阅卷。第八条:命题必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材的要求,全面 测量学生应
6、具备的知识与能力。着重检查学生对基本原理、概念 和规律性知识的掌握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编制的试题应做 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 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应尽量 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第九条:一般的试题应题量合适,题型适当,难度适度, 并有一定的区分度。每份试卷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标准:文科 类题型不少于五种,理工类题型不少于四种。试题量按每一门课 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设计(特殊课程酌情另定)。题型应 采用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题、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 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问答题、案例分析等。各课程可考虑 按知识
7、记忆20%,理解30%, 一般应用30%,综合应用20%命 题。不能随意出怪题、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 命题的客观性。第十条:每门课程命制二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卷。一套用 于正考,一套用于补考。每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准超过15%。 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含录音带及磁盘等)。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 点和评分标准。对考核方式、考试地点有特殊要求的要另附说明 (如:开卷、口试、机试、听力、录像等)。第十一条:各科试题的满分为100分,题分为整数分。个 别课程考试项目总分超过100分的,应以100分为基础进行折算。第十二条:试卷要按教务处规
8、定的统一的试卷格式填写, 尽量采用题签式(即试卷上不用预留学生答题空间而另附答题 卡)。第十三条:命题应在课程结束前四周完成。试卷由专业带 头人审核(尚未有专业带头人的由系部主任指定专人审核),再 由系(部)主任审定并报送教务处。第四章试卷的印刷与保管第十四条:每次考试前,由各系部指定专人从题库中随机 抽取试卷,指派专人打印(复制)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发放。各系 部文印室不得擅自接受其他人员托印的试卷。考试后由各系(部) 把本系当次各科笔试试题(口试试题除外)用电脑磁盘汇总,与 考试试卷一同在期末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送教务处存档。第十五条:试题的打印、复制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 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
9、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 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第十六条: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 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内容。 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评卷计分后的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保存,考查试 卷由各系(部)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处理。第五章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 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含经教务处批准办理 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第十九条:各系(部)要严格学生的考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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