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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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 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对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 用本规定。第三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 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
2、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 序提出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 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 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五条申诉人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 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 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申诉受理第六条学院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 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纪委办、党政办、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监审处、 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法律事务专家、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总数应为单数。其中分管学生工 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 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第七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 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第八条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 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 在障碍因素消
4、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 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递交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 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 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第九条对提出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 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 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第十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四种情况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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