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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印章管理,完善印章刻制、使用手 续,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 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印章的刻制与启用第一条 凡经学院批准新设或更名的部门,可以申请刻 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部门,可以申请重新刻 制印章。第二条印章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用印部门凭公 函及介绍信前往办理刻章手续。第三条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先交至学院办公室,由学 院办公室登记、发文启用新印章,同时收回原有印章。旧印 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保管,按规定封存或销毁。第三章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院领导签字
2、 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格用印手续。第五条学院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一)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 经分管院领导会签,报院党政主要领导审阅签发后,方可用 印。(二)各类上报材料,由有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院领导 复审,报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上报。(三)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 聘书等,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复审,报院 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四)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 等,由教务与科研处统一造册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复审,报 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五)各类报表,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3、经分管院领 导复审,报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六)办理物资申购、报废等各类手续,由财务处或相 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复审,报院长签 字同意后,方可用印。(七)教职工和学生出国、出境材料,因公出国(境), 须持相关文件,由人事处或各系部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 (境),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学生由各系(院)审核,教职 工由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复审,报院党政主要领 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八)凡涉及到学院重大利益,对学院发展有影响的材 料,须报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九)以学院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证件、奖状等,由 承办单位造册、编号,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
4、导签字同意 后,可加盖学院印章或钢印。(十)补办毕业证明书、学生证和工作证,由招生就业 指导处、各系(院)或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院 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十一)毕业证书复印件、翻译件,需加盖学院印章时, 须持证书原件,由各系(院)或招生就业指导处核查,经分 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十二)出差介绍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 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十三)教职工各类证明,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有关 部门审核,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个人身份 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
5、 材料。(二)未经学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三)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 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拒绝用印。第八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保留院领导签批的原稿或 复印件存档备查。第九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 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报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印章管理 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第十条 严格控制学院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用各 部门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第十一条各部门印章使用,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各部门要委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和 使用印章,如保管人外出,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得将 印章交无关人员保管。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相关 文件同时废止。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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