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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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的,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 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14天,下同)。未经请假 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2、。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 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 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 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 格。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 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的一部分。转专业或转学学生补修的课程因时间冲突可以申 请免听。免听学生可以申请免交该门课程或课程部分的作业, 但需做实验、参加课程考核。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1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2 .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 必修的实践环节。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最长
3、修业年限内,在未达学校规定 的退学学分条件下,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第三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学校考试违纪处理相关规定予以 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 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学生重修该课程的机会。第三十五条学生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某门 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1/3者, 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第三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 该课程的相关先行课程已修,并且成绩巳80分(或学分绩点 三3.5),可在该门课程开课的第1周内提出免修申请,递交 该门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
4、核、所在二级学院院长 同意,报教务处备案,通过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 可获准免修,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退役学生可免修国防教育、军事训练、体育与健康课, 成绩由教务处直接认定。第八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 期总学时1/3以上者;2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 者;3 .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4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修业时间与休 学时间合计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休学日期以休学批准之 日算起。第三十九条
5、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2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3 .因病休学的学生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 学校规定处理;4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复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准予复学: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由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学校复查合格;2 .休学期间遵纪守法,行为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并按编入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和毕业资格审核。如果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由学校结合学生意愿和学校 有关
6、转专业的政策安排其到相近专业学习。十二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第四十四条化,经学生同意,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 请转学,按照上级教
7、育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转学办法相关规 定办理。第十章退学警示与退学第四十七条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该学期所修读课程学分1/2及以上的,予以退学警示(毕业 实习、毕业论文(设计)、选课与结课考核不在同一学期的 课程、单独组班的辅修课程、之前已经获得学分的课程、与课程成绩挂钩的省级及以上统考课程的学分数不统计在内)。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 .学生在校期间需重修课程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的;2 .学生在校学习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3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的;5
8、 .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7 .退学警示累计3次以上的;8 .本人申请退学的。按本条规定退学不属于处分。第四十九条退学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2 .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 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3 .经诊断疾病、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 领回。第五十一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十一章毕业、结业与延长学制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最长修
9、业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培 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 课程学分、总学分(或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和课外学分,并且 思想品德、体质测试合格,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 从该专业毕业。审批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和学校学位授予细则相关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审核一般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转专 业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审核以转入专业相应年级本科 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第五十四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根据学分制实施办法,可比标准学制年限提前1年或延长1至2年毕业。1 .要求提前毕业,须提
10、前1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 请书与提前攻读计划,所在二级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 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2 .要求延长毕业,须在每年的5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 交延长学制申请表与延长修业期的攻读计划,经所在二级学 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所学专业 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学分制管理的 学生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可 以结业离校,发给结业证书,也可以申请延长学制。所获得 的学分数未达到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可以申请延长学制, 也可以申请退学。第五十六条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1 .在规
11、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毕业条件,而不申请延长学制或虽经延长学制但仍未能 完成学业者,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90% 的;2 .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 部内容和全部学分,但课外学分未修满的;3 .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 部内容和全部学分,但体测不合格的;符合免测条件申请免 测的学生除外。第五十七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结业的学生作如下处理:1 .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最 长修业年限内每个学期开学前后各1周内提出申请,返校重 修。修满学分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逾
12、期不申请重修或在最长修业年 限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2 .本科生因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而结业者。1年内 可申请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经批准后参加下届毕业生的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做毕业论 文(设计)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补做。第五十八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延长学制的学生作如 下处理:1 .延长学制学生每个学期开学前后各1周内向所在二 级学院提出申请办理课程重修手续,填写湖州学院课程重 修申请单,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进行重修课程的学 习。2 .延长学制学生按原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后,按规定时间返回所在二级 学院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13、,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细则者授予学士学位。3 .延长学制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 要求的,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 发给结业证书,此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所获得的学分数仍 未达到规定总学分数的90%者,做退学处理。逾期不申请重修、不参加考试或不按时返校办理有关毕 业手续者,责任自负。第五十九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 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十二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
14、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 应证明文件。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第六十一条学校每年及时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对获得学 历、学位的学生进行学历、学位信息电子注册。,第六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 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辅修证书。第六十三条学校将在学生毕业前开展人像比对和身份 复核。对人像比对不一致、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 或者学籍的、无学籍的、空挂学籍的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 生,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不进行电子注册;已 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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