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模板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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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 9 5 6年5月1 9日订于日内瓦)序言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 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 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 .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 9 4 9年9月1 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 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3 .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4 .本公约不适用于:(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
2、而履行的运输;(b )丧葬运送;(c )家俱搬迁。5 .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 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 规定。第二条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 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 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 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 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
3、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 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 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第二十七条 1 .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 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 率来换算。第二十八条1 .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 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2 .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
4、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 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第二十九条1 .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 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 的本章的规定。2 .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 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 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 规定。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5、1 .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 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 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 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2 .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 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 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3 .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 予赔偿。4 .在
6、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 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5 .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第三十一条1 .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 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 或(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2 .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 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
7、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 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3 .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 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 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相关问题。4 .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 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5 .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 求费用担保。第三十二条1 .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
8、,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 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 期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a )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b )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 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2 .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 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 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
9、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 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3 .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 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4 .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第三十三条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第六章 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 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一方。第三十五条1 .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
10、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 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 定的那种保留。2 .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第三十六条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 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 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第三十七条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 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a )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
11、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 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 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第三十八条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 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第三十九条1 .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 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2 .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
12、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 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 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3 .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4 .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 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第四十条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第四十一条1 .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 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2 .特别是
13、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第八章最终条款第四十二条1 .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 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 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3 .本公约于1 9 5 6年8月3 1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 入。4 .本公约须经批准。5 .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第四十三条1 .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2 .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
14、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 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1 .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2 .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第四十五条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 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第四十六条1 .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 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 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
15、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 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第四十七条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 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第四十八条1 .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 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2 .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 撤销此种保留。3 .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第四十九条1 .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
16、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 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 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 .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 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 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3 .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 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第五十条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
17、国家和 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a )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C )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e )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第五十一条1 9 5 8年8月3 1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 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 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2 9 5 6年5月1 9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
18、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3 .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4 .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1 9 5 6年5月1 9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2 .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 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第三条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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