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3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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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经 批准,澜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金邦达宝嘉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及 位自然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各方发起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对设立公 司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第一章发起人第一条公司发起人为:1、澜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天津市2、上海富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上海市3、金邦达宝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广东省珠海市4、公司(
2、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 o自然投资人:5、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第二章公司的成立第二条 发起人经充分协商,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公司、 乙公司、丙公司和 公司以及另外一家发起人投入现金 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共同发起在 市注册成立公司。第七条 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并用于抵作股款的出资为:1、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下列资产投入股份公司:(1)经评估的与 相关的资产:(2)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权益:2、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下列资产投入股份公司: 下属 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权益。3、公司同意投入股份公司现金元。4、公司同意投入股份公司现金元。5、同意投入股份
3、公司现金 元。6、同意投入股份公司现金 元。7、同意投入股份公司现金 元。8、同意投入股份公司现金元。第八条 各家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数额及比例为:发起人投入股份 公司的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总额为 万元,其中:澜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入的净资产数额为 万元,占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之前净资产总额的%;上海富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投入的净资产数额为 万元,占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之前净资产总额的%; 公司投入的现金数额为 万元,占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之前净资产总额的%; 公司投入的净资产数额为 万元,占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之前净资产总额的%;投入的净资产数额各为 万元,
4、分别占股份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之前净资产总额的%,%, %和%o第九条 各家发起人同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各自 投入到股份公司的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数额作为其认购公司股份的依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按照统一的 一%的折股比例,折为其在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 的净资产折股数额,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的实际数额为准。第十条为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证券主管 机关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00元的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申请。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额,以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实际核定的数额为准。第
5、五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该评估结果的确认,同时,发起人用于 抵作股款的出资须取得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批准。第十二条 发起人同意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将其用于抵作股款的出资一次性投入 股份公司,并在股份公司注册登记后60天内,办理完毕有关财产和权益的转让手续。第十三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第十四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股份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起人有权依其原持有股份公 司的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第十五条 发起人如实、及时提供为设立股份公司和股票发
6、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并按 照政府主管机关和股份制改组及股票发行的需要签署有关文件。发起人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 内,为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股票发行工作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第十六条为进行股份制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和股票发行工作,发起人同意支付不超过 人民币 万元,作为筹委会和各中介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前期费用,该费用计入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费用。在股份公司设立前,进行上述有关工作所需支出的费用暂时由发起人垫 支。第十七条 各家发起人保证其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拥有法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 处分的权利,并且具有充分的权利可以将其拥有的本协议规定的资产投入股份公司,以抵作 对股份公司的出资。第十八条作为股份公
7、司的发起人,A公司、B公司、C公司、赵XX、钱XX、孙XX、李 XX同意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二条的规定以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比例,对下列情况承担连带 责任:股份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不能设 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股份公 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股份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对股份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第六章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第十九条 发起人同意设立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员共人,其中A公司 人,B公司 人。第二十条 筹备委员会作为发起人的代表,负责处理股份制改组和股票发行的有关事项, 其职权
8、由发起人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 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由股份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董事会。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董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的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发起人提名,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可以接受董事会的聘请兼任股份公司的行政职务。第二十五条股份公司设董事长一名
9、,副董事长二名,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监察机 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首届监事会成员除职工选举产生外,由发起人提名,经股份公 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 各家发起人同意,在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依法正式提出首届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候选人时,其候选人名单应事先经发起人会议充分协商并一致同意。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 职权由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第八章 税务、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股
10、份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按国家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讨论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股份公司的财务审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本协议修改、变更与解除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全体发起人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第三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发起人一致通过,可以终止 本协议。第三十四条各发起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如因一方不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股份公司无法设立或无法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其他方发起人 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发起
11、人一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每逾期一天,违约方 应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给履约方。如逾期一个月仍未缴纳出资额,即视为违约方自动放弃股份,遇有此种情况,除违约方应交付违约金外,履约方有权按本协议有关规定终 止合同。由于一方发起人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履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第十一章不可抗力第三十六条 发起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其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 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另一发起人,并应在 日内,提出不可抗力详情及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协议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有权证明
12、的机构出 具。另一发起人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决定本协议是否履行,并决定 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该项不可抗力事件所涉及一方发起人履行本协议的责任。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七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三章协议生效及其它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协议各方、审批机关及股份公司登记机关各执 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发起人另行
13、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经发起人各 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A公司: 代表人: B公司: 代表人: C公司: 代表人: 赵XX: 钱XX: 孙XX: 李XX: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签署。(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 同遵守。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 签署:甲方:住所:身份证号码乙方:住所:身份证
14、号码.丙方:住所:身份证号码.一、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2、本公司的住所为:o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二、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三、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所有股东的出资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法
15、定验资手续。四、股东不按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按期 足额缴纳出资的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为:任何一方 守约股东有权要求违约一方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若违约一方逾期 日仍未足额履行其出资义务,所有守约股东达成合意后可解除本协议。五、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六、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 人,负责股东出资验资工作,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作 (申请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有关机关提出)。七、发起人的权利、(一)发起人的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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