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清、罗艳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陈加清、罗艳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陈加清、罗艳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1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陈加清、罗艳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 12. 13【案件字号】(2021)鄂08民终1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俊蓉吴琼熊禧【审理法官】丁俊蓉吴琼熊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加清;罗艳平;王玲【当事人】陈加清罗艳平王玲【当事人-个人】陈加清罗艳平王玲【代理律师/律所】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陈滋琼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李飞亮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陈滋琼湖北陈孙律
2、师事务所李飞亮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威陈滋琼李飞亮【代理律所】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加清经审核一审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二审补充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8日 至2020年12月13日,罗艳平应陈加清要求,以帮陈加清、王玲偿还欠款、利息和向陈 加清转款等方式,多次向陈加清出借款项。2021年1月17日,陈加清向罗艳平出具金额 为408211元的借条并载明已到账,并承诺于2021年4月26日前还清。2021年4月13 日,陈加清在罗艳平制作的“陈加清欠罗艳平款项明细表”上签字认可,确认其累计欠 罗艳平借款408211元(已扣除2021
3、年1月8日还款2万元)。二审中,罗艳平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加清偿还借款398931元。罗艳平要求 陈加清从2021年4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请之日 止。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 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认定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 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二审中,本案争议在于:陈加清应偿还款项数额。陈加清主张称,L陈加清与罗艳平在承接屈家岭管理区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时商量 共同出资,罗
4、艳平提供出资款项后,因种种原因工程未能顺利进行,罗艳平称其出资是 向他人借款,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因此形成了借款明细中的利息数额。2.罗艳平未明确 其借款的来源以及向他人支付利息的数额。3.请客送礼的款项是罗艳平在承接工程过程 中所支付的成本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应当作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即使该部分费用属实, 也应当双方共同分担,而不应由陈加清全额偿还。4.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 应从2021年4月2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罗艳平称,1.罗艳平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陈加清欠罗艳平款项明细表,该明细表的制作是陈加清与罗艳平经仔细核对,双方共同制作,陈加清予以签字确认。2.无论 是明细表
5、中的利息也好,还是请客送礼的款项,均是陈加清借罗艳平的钱而对外支付 的,无论陈加清如何使用该笔款项,均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3.罗艳平请求陈加 清偿还借款本金398931元,逾期利息应从2021年4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4.陈加清以使用借贷款项的明细为由来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未提供任何证 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王玲意见与陈加清意见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加清与罗艳平之间发生借款笔数多且跨度时间长达近3年,现罗艳平提交陈加清签名确认的借条和欠款明细表及部分微信转款明细和账单等证 据,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已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
6、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陈加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王玲在陈加清给 付义务中39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故一审判决从本案事 实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均作了详尽的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并予以确认。本案二审过程中,罗艳平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加清偿还借款398931元。罗 艳平自愿放弃其部分权利,既是其对己权利的处分,也轻减了陈加清的还款责任,故 此,本院对一审判决判项予以变更。另,由于罗艳平一审诉讼请求未主张借期内利息, 一审判决中也没有借期内利息的判项,加之罗艳平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晚于陈加清 上诉主张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对逾期利
7、息予以 支持。陈加清上诉称其签名确认的欠款明细表及借条的出具并非陈加清真实意思表示。 款项明细表中所列款项数额共计418931元,其中所列利息99500元为罗艳平个人借款出 资支付的高额利息且未提供支付凭证、请客送礼17331元不应认定为借款,在扣减已偿 还的20000元后,下欠282100元。本院认为,陈加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出具借条和签名确认欠款明细表的后果,但其仍然在出具借条后,还又签名确 认款项明细表中的欠款数额为4080H元(已扣除还款20000元),故陈加清的该项上诉理 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加清还称,请客送礼的款项是罗艳平在承接工程过程中所支付的成本费用
8、,该 部分费用即使属实,也应当双方共同分担,而不应由陈加清全额偿还。罗艳平对此不予 认可。本院认为,由于陈加清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加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二审中,由于罗艳平变更一审 诉讼请求,减轻了陈加清的还款责任,且罗艳平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 定,本院应予支持,故对一审判决判项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 15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 17号)第二十八条,中
9、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1)鄂082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二、陈加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罗艳平借款本金398931元及逾期利 息(以398931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三、王玲对第二项确定的陈加清给付义务中39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 还款责任;四、驳回罗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23元,减
10、半收取3711. 50元,由陈加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陈加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丁俊蓉 审判员吴琼 审判员熊蒋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郭庆雪 书记员刘晖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被告】罗艳平;王玲【本院观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陈加清与罗艳平之间发生借款笔数多且跨度时间长 达近3年,现罗艳平提交陈加清签名确认的借条和欠款明
11、细表及部分微信转款明细和账单等 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已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双 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陈加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王玲在陈加清给付义务 中39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陈加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应当知道其出具借条和签名确认欠。【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 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加清与罗艳平之间发生借款笔数多且跨度时间长达近3年,现罗 艳平提交陈加清
12、签名确认的借条和欠款明细表及部分微信转款明细和账单等证据,证明双方 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已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 借贷关系,并判决陈加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王玲在陈加清给付义务中39000元及相 应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故一审判决从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均作了 详尽的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并予以确认。本案二审过程中,罗艳平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陈 加清偿还借款398931元。罗艳平自愿放弃其部分权利,既是其对己权利的处分,也轻减了陈 加清的还款责任,故此,本院对一审判决判项予以变更。另,由于罗艳平一审诉讼请求未主 张借期内利息,一审判决中也没有借
13、期内利息的判项,加之罗艳平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 晚于陈加清上诉主张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对逾期利息予以支持。陈加清上诉称其签名确认的欠款明细表及借条的出具并非陈加清真实意思表示。款项明细表中所列款项数额共计418931元,其中所列利息99500元为罗艳平个人借 款出资支付的高额利息且未提供支付凭证、请客送礼17331元不应认定为借款,在扣减已偿 还的20000元后,下欠282100元。本院认为,陈加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 道其出具借条和签名确认欠款明细表的后果,但其仍然在出具借条后,还又签名确认款项明 细表中的欠款数额为408011元(已扣除还款
14、20000元),故陈加清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陈加清还称,请客送礼的款项是罗艳平在承接工程过程中所支付的成本费用,该部分费用即使属实,也应当双方共同分担,而不应由陈加清全额偿还。罗艳平对此 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由于陈加清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加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二审中,由于罗艳平变更一审诉讼请求,减 轻了陈加清的还款责任,且罗艳平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故对一审判决判项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 15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15、条、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2020 17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1)鄂0821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二、陈加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罗艳平借款本金398931元及逾期利息(以 398931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三、王玲对第二项确定的陈加清给付义务中39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 责任; 四、驳回罗艳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16、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23元,减半收取3711. 50元,由陈加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元,由陈加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0 12:27:2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 争议的事实包括:1.案涉借款是否包括部分合伙经营发生的支出。陈加清主张双方之间并非 单纯的借款关系,而是存在承包工程的合伙关系,陈加清出具的借条中包括在合伙过程中因 项目的需要而产生的支出。罗艳平予以否认,陈加清未提供证据。因陈加清对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陈加清 平等 民间 借贷 纠纷 民事 二审 判决书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