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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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 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进一步深 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分离, 提升救助工作效率与效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办公 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的通知(民电202013号)、浙江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 批服务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63号),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解决审核审批链条过长、时限过长等问题,缩短审批时间,变限 时审批为即时切实审批,提高审批效能
2、,维护社会救助的及时性、公 正性、精准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实现社会救助事项精 简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规范化运行,推动“放管服” 改革活力再释放。二、下放审批权限的原则和事项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 公平公正”的原则。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等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实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由审批和监督管理改变为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由审核改变为审核审 批。社会救助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三、审批流程(一)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乡镇人民政
3、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共同生活家 庭成员身份证申请、电话诉求反映或浙里办平台的救助申请时,应当 即时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浙江省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系统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录入,一并提请核对和启动 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在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核对并出 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时限内,乡镇(街道)大救助分中心 工作人员同步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 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必 须组织民主评议或“一事
4、一议”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及时在村(社 区)设置的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同时确 定保障金额,并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等信 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长期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理由。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审批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共同生活家 庭成员身份证和申请表、电话诉求反映或浙里办平台的救助申请时, 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浙江省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
5、信息录入,一并提交核对和 启动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在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核对并出 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时限内,乡镇(街道)大救助分中心 工作人员同步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入户调查 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进行认定 (必须组织民主评议或“一事一议”的除外)。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 日内完成其供养协议签订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乐清市特困 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试行)(乐民办2020) 71号)对特困 人员的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及时在申请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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