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docx(3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1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四章保护与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第十三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附现状地形图和建筑照片);(三)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传统特色制作技艺或 者制造工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清单和相应图文资料;(四)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五)投资规划预测;(六)听取村(居)民意见的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申报湖南省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 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市(州
2、)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 划、财政、文化、文物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文化、 文物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 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湖南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提出申 报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文物等 主管部门可以向该村落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 建议,仍不申报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为传统村落的建议。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
3、文 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在已经认定的湖南省传统村落名录中,按照 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文化、科学、社 会、经济价值的传统村落,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中国传统村落。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七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划定;(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五)村落格局、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防火措施;(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A)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规划;(九
4、)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十)村民预留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与村落人居环境规 划。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 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 容等相衔接。第二十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 (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 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 批材料。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报
5、市(州)人民政 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审批的文件中应当附具 对上述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 笔录。传统村落同时是历史文化名村的,应当与历史文化名村合并 编制保护和利用规划。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 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 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
6、案:(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 情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实施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 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与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 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
7、的延续传承。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村落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 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 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 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 档案,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置传统村落的保 护标志,在重点场所对该传统村落主要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 产进行宣传介绍,并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 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溪水河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8、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新 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核发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环境、风貌影响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擅自拆除、迁建传统风貌建筑,或破坏传统风貌建筑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本省的传统村落
9、,传承优秀的历史 文化遗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与省级传统村落的申报、认 定、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 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社会、 经济等价值,具有传统风貌、具有地域文化或者民族文化特色的村落。法律、行政法规对传统村落中涉及的文物、历史建筑和非物整体风貌;(五)拆卸传统风貌建筑的构件;(六)在传统风貌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
10、等物品;(七)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损害传统风貌建筑 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 建、重建和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保护和发展规划,不得破坏村落 传统格局和风貌。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规划,依法做好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 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会同本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第三十条 传统村落的传统风貌建筑、古路桥涵垣、古井
11、古 塘等历史环境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原则,采用传统建 造技术、传统风貌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维护修缮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 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的 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负责维护和 修缮。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负责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修缮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内传统风貌建筑的 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传统村落内的传统风貌建筑有坍塌、损毁、灭失等危险,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所有权人 不具备维护和
12、修缮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村落内的传统风貌建筑。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地名文化、 传统技艺、传统表演艺术等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并 给予有效保护和传承。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传统风貌建筑工匠、民间艺人等传 统村落技艺人才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传统村落内有 序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 经营活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
13、府应当支持传统村落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开设博物馆、陈 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第三十四条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 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 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 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 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参淫民宿、 文化体验、民俗展览等相关活动。第三十六条
14、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破 坏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传统风貌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 传统风貌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 破坏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文化和旅游、文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民族宗教、环境 保护等部门建立传统村落动态监测数据系统,对传统村落保护状 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实施动态监测。第三十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
15、护发展专家库,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在档案建立、规划编制、 项目实施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第三十九条建立传统村落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经考核评 估,对保护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保护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传统风貌建筑、风貌格局等遭受破坏的给予濒危警示;对已经 丧失保护价值的启动退出机制。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实际需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人才培 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H-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16、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规定,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由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
17、化遗产保护 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在传统村落以外,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传统风貌建筑认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参照本条例传统风貌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O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以下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管理、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的原贝L第四条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 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
18、预算,并根据实际需求安排保护资金。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 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风貌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史 环境要素保护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 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发展改革、财政、环 保、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第八条 传统村洛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
19、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排查安 全隐患;(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建立村 民民主决策、管理及监督的参与机制,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20、将传统村 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 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风貌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登记,收集、保护 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风貌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四)协助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 查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 传统村落保护。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 作开展社会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
21、对在传统村落保 护和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传统村 落的保护和利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传统村落保 护和发展公益基金。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开展社会监督。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 部门指导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传统村落资 源的普查登记,建立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基础档案信息。申报湖南省传统村落,实行逐级申报、专家审查、社会公示, 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和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优先从已认定的湖南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传统村落:(一)历史建筑、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连片分布, 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 期的传统风貌;(二)村落选址、规划和营造具有较高科学、文化、历史价 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 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 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