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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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管理暂行 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市场主 体登记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业健康 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 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 委托人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中介机 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登记中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中 介从业人员”),是指掌握市场主体
2、登记业务专门的知识 和技能,代表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 务的个人。第二条 中介机构应按以下规范开展市场主体登记 中介服务:(一)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中介身份、亮 照经营,并以合理方式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流 程、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二)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 权利义务、服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一次性准确告知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 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三)应当指定本机构所属具体中介从业人员,严格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 规范形式和法定程序办理委托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四)
3、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业 务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主体责任。第三条中介从业人员应按以下规范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中介服务:(一)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信息,确保市场主体登记 业务申请人的主体身份真实、准确、合法;应当如实、全 面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等内容;(二)运用网上办、掌上办、电子签名等数字化手段, 对能实现“全程网办” “零见面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业 务,积极采用便利化办事路径,提高中介服务便利性、时 效性,减轻委托人负担;(三)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无关或法定材料清单、 申请表单中未列明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委托人提供;(四)应当勤勉尽责,向委托人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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