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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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相关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完善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马忠法2013-2-28 16:40:12 来源:法学家2011年5期【合适的内容提要】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密切相关。虽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规定发达国家承担环境友好相关技术转让的义务,但由于这些规 定存在不足及多数相关技术掌握在跨国公司等私人手中,相关相关技术未能充分转让。为此,人 类应以现有有关规定为基础,以哥本哈根协定的落实及坎昆协议的国际法制化为契机, 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将环境友好相关技术转让与贸易挂钩,制定WT0框架下的国际相关技术转让 协定,促使发达国家的政府承诺与其国内跨国公司等私
2、人主体的相关技术转让行为一致,使发展 中国家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获取相关技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关键词】气候变化/环境友好相关技术/国际相关技术转让一、前言相关技术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手段和核心相关问题,它对全球温室气 体减排的决定性作用已为人们所共识;而相关技术分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 径。故人类对环境、相关技术转让和经济全球化的普遍关注几乎同步,都在20 世纪70年代前后,它们因相关技术发展这个关键要素而建立了密切联系。国际 环境友好相关技术转让无一例外地成为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以来历次有 关国际环境保护会议所形成的国际法文件 或国际条约的重要合适的内容 和关注的重大议题之一。以牟取
3、高额利润为目的的跨国公司手中,这些以私利为导向的主体对公共利益常 考虑较少,想通过私人间的商业相关技术转让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想法无异于 异想天开。这也是COP会议至今对相关技术转让议题一直在空谈的主要原因。因 此,将相关技术转让纳入到WTO框架下,使企业相关技术转让义务通过国际贸易 这个桥梁及其国内法的规定,与企业私人利益联系起来,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如何让私人拥有权利的环境友好相关技术通过政府公共权力这个整体 平台,真正地服务于温室气体减排这一目标,是国际社会面对的一大难题,而其 解决路径主要还是将这类相关技术转让与贸易联系起来,使相关技术权利人的利 益受到法律强制力的影响。政府(包括相关
4、技术供方和相关技术受方各自所在国 的政府)应通过合理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框架,增强透明度和政治稳定性,营造有 利于私营和公共部门进行相关技术转让的环境;对于私人如跨国公司和工商界等, 政府则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其环境相关技术的推广。此外,通过WTO框架下的 有关制度,也可促使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主要团体的积极参与,与有关政府部门、 私人企业展开合作,促进环境友好相关技术的使用和转让;它们还可参与国内国 际立法或起诉有关对温室气体排放作出过多“贡献”的私人企业,以引起私营部 门对环境友好相关技术开发与转让的关注并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此才能真 正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环境
5、友好相关技术 的转让和应用。2.实践中解决无害环境相关技术转让不畅相关问题的需要。现在尽管有些非 政府组织对某些大的跨国公司提起申诉(如德国的发展和环境组织一一德国观察 向联邦经济部控诉德国大众,因后者违反OECD多国公司指南而对温室 气体排放负有法律责任,要求后者采取措施承担社会责任(35),或一般公众对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提起诉讼(如美国密西西比海湾沿岸的居民和 土地与财产的所有者以集体诉讼的形式向密西西比南区法院起诉那些住所不在 但营业场所却在密西西比州的公司,以这些公司因侵权、不当得利和虚假陈述等 活动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化和卡特里娜飓风给他们带来的损失为由, 要求
6、公司赔偿),(36)但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例因为不转让环境友好相关技术而 引起的诉讼案件,不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还是私人企业之间。就目前国际社会 有关经济、社会、环境和发展的国际条约执行情况来看,毫无疑问WTO框架下的 条约执行效果应是最好的,这与该制度的设计(通过“一揽子”协议方式将争端 解决机制变成WTO制度的一部分,不允许保留且该机制对成员方享有强制管辖权) 有很大的关系。为此,从强制实施有关相关技术转让规定的实践角度考虑,一旦 无害环境相关技术转让义务进入WTO框架下,对有关国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 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总之,所有的国家都应该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变消费和生产模式,在发展
7、中 尽可能地节能减排。政府、国际组织、私有企业和所有的主要团体都应该建立合 作伙伴关系,在改变非可持续性的消费和生产模式及促进相关技术转让方面发挥 积极作用。不能只在国家层面采取行动,还必须把企业(特别是握有相关技术的 企业)、各种团体也发动起来,让企业积极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和环境友好相关技 术转让,才有可能实现目标。因为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并非一国政府单方面就可以 完成,而必须借助于企业等社会组织体和个人的行为才能完成。在现今条件下, 在所有的国际组织中,只有WTO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为前述各主体提供较好的 谈判和交流的场所,最终用“一揽子协议”的方式使各成员方受到WTO规则和其 争端解决机制的约
8、束,从而推动环境友好相关技术的转让。(二)制定WTO框架下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协定的可能性1 .立法体系和理论上的可能性。无害环境相关技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是相关 技术转让无法绕过的相关问题。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集中代表是TRIPs协议,它 以促进竞争为基本政策,从整个协议的合适的内容看,它“重”知识产权的确权 和保护而“轻”转让及其相关技术价值的实现。它虽有关于权利平衡及相关技术 转让的规定,但多过于抽象和原则,操作困难。实质上,TRIPs协议多数条款的 合适的内容重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为此,有学者认为,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是私权利)与环境保护条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京都议定书 等关于
9、相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37)但是,从知识产权制度的 特点和知识产权的产生和性质看,所谓的冲突是可以避免的。因为知识产权本身 是一种依赖公权力确权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利益平衡的产物;尽管TRIPs协议 规定它是私权利,但其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以“促进相关技术流转和扩散”为核心, 终极目标是为了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和营养;止匕外,TRIPs协议中还有不少弹性条 款,(38)为各国政府就有关立法留下了灵活的空间。所以,政府完全可以行使 公共权力之职能,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采取必要措施来实现TRIPs协议规 定的目标。而且,如果说TRIPs协议对相关技术转让有具体明确约定,那它也只 是对发
10、达国家向最不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转让措施给予规定,对相关技术在发展 中国家间、发达国家间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流动转让等如何处理没有论 及。这在立法体系上为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协定的制定留下了可能的发展空间。理论上,处理好相关技术转让协定与TRIPs协议的关系也较为容易,可在该 协定中明示,它与TRIPs协议有密切关联。合适的内容方面,TRIPs协议的序言、 第7、8条等是制定该协定的法理和原则基础,第31、40、67条及66. 2款(39)是 设想协议的重要合适的内容,在协议中可作进一步的细化,即将发达国家鼓励相 关技术转让的措施及其他规定具体化、制度化;对涉及无害环境相关技术的转让 和许可,
11、可参照涉及公共健康药品专利相关技术的强制许可方式,充分利用国家 紧急状态、公共利益等合适的内容来降低强制许可的要求。该国际相关技术转让 协定的地位可类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而重在保护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可视作为它们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共性法。实 际上TRIPs协议本身也是一个有诸多弹性规定的国际条约,国际社会可以充分利 用这些规定来构建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协议,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制 度设计,我们可充分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规定,抵消由于TRIPs协议规定的过 高保护水平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消极影响,较好地处理相关技术转让与合理的知 识产权保护制
12、度的关系,平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既不为了相关技术转让而 忽略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为了保护而允许权利人滥用相关技术权利,造成环境友 好相关技术的浪费。关于该协定与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涉及的相关技术转让规定之关系,在 立法相关技术上,可以参照采用TRIPs协议与有关知识产权的其他国际条约之关 系的处理方式方法,即除了原则性、具有共性的合适的内容外,各具体的有关环 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可以依然根据各自的特点保有不同领域的相关技术转让合适 的内容,该协定可通过“援引”的规定将有关条约规定的相关技术转让义务纳入 WTO框架下,在有关国家不履行相关义务时可以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 迫使各国制定和
13、实施有关环境保护及利于环境友好相关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2 .实践上的可能性。相关技术作为商品的特殊性(40)使其贸易制度的建立 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尽管它对贸易发展十分重要,但二战以来的50多年中, 却从来没有成为国际谈判的优先话题,发生变化的是2001年的多哈会议宣言的 第37段,它要求成立贸易与相关技术转让工作组(以下简称WGTTT)研究分析 贸易与相关技术转让的关系,并在WT0强行规则范围内提出推动相关技术向发展 中国家流动的可行措施;(41)其目的在于审视贸易和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 进行的相关技术转让间的关系,考察增加向发展中国家相关技术流动的途径。工 作组将向总理事会汇报,而总理
14、事会在召开部长级会议时再向其汇报,(42)主 要解决“WTO 一些协议提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进行相关技术转让的需要, 但对在实践中如何进行这样的相关技术转让及在WTO框架内是否可以采取具体 的措施来促进这样的相关技术流动规定得十分模糊”这一相关问题。显然,WGTTT 工作的范围也应包括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技术转让。WGTTT于2002年初成 立,此后开展了一系列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技术转让交流工作,但 在实质性工作方面尚无较大建树,说明这种方式工作的力度不够。不过,到2011 年3月,WGTTT已经举行35次会议,(43)形成了向总理事会汇报的12个报告, (44)为制定统一
15、的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协定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根据2001年C0P7会议成立的框架公约下的EGTT,旨在加强执行框 架公约第4. 5款,特别是通过分析,识别出便利和促进相关技术转让活动的路 径,并向SBSTA推荐;(45)它以推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关技术转让为己任。 在其成立的近十年里,EGTT前五年的主要任务在于从理念上加强对相关技术转 让的了解,近几年主要在实践中推动相关技术转让,并对完善相关技术转让制度 作出不懈的努力,如提出加强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相关技术转让框架建议,在特 定的行业与地区促成相关技术转让的顺畅进行等。(46)在第一任EGTT期间 (2001-2007),它共召开了 12次
16、会议,并向附属机构提交过6次相关技术转 让方面的年度报告;第二任EGTT至2010年11月底共召开过6次会议,提交过 2次年度报告。会议及年度报告对相关技术转让提供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在促 进无害环境相关技术转让方面做出了不少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47)根据2010年12月初C0P16通过的坎昆协议,“在第16届缔约方会议 结束时,决定终止相关技术转移专家组的任务”,取而代之的是“在缔约方会议 的指导下建立的相关技术机制”。该机制对缔约方会议负责,它由以下两个部分 组成,即相关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相关技术中心与网络。(48)坎昆协议的 这一调整,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为
17、WTO与框架公约机构就相关 技术转让合作创造了便利条件。坎昆协议突出了相关技术机构的地位及职能, 利于其寻求与WTO合作来解决框架公约相关技术机制中相关技术转让相关问 题;至于相关技术开发机制,我们认为,更多涉及政策、资金等,则留由相关技 术机制加以规制,会更为有效。为此,WGTTT可在吸纳EGTTT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与框架公约的相关技 术机制组织部门积极展开合作,共同努力,在WTO框架内,在京都议定书、 TRIPs协议已有的相关规定和其他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相关合适的内容的基础上, 引申出一个WTO主导的统一的相关技术转让协调机制,其中WTO相对成熟的有效 运作及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对相关技术机制的
18、有效运作起到积极作用。实际上,相 关技术转让涉及贸易的诸多方面如货物贸易、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公平竞争政策、反垄断、相关技术贸易壁垒等,其合适的内容复杂。通过制定一 个相关技术转让总协定,规范相关技术转让的总原则,形成一个相对相关系统的 制度,会使相关技术转让在各个领域有成效地进行下去。而且哥本哈根协定 与坎昆协议决定建立的以加快相关技术开发和转让为任务的相关技术机制, 需以政府驱动,以国家有关活动为基础,这在客观上也为WTO框架下统一国际相 关技术转让机制的形成增加了一个新的切入点。此外,在C0P13巴厘岛会议之前,相关技术开发与转让的议题由缔约方大会 指派的SBSTA负责,但其
19、作用仅限于科技咨询,而资金等实质性相关问题则由 SBI负责,只有将相关技术开发和转让议题列入SBL才有可能将有关相关技术 转让的讨论转化为实际行动。C0P13会议在该方面已通过了将该议题列入SBI负 责的合适的内容之中,哥本哈根会议也维护了 “巴厘岛路线图”的授权,因此在 有关统一的相关技术转让总协定通过之前,国际社会可以充分、灵活地利用这一 成果,朝京都议定书所设立的目标迈进;同时为统一的相关技术转让协定提 供具体的、可供参考或借鉴的材料。(三)设想的WTO框架下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协定的性质及其作用设想的WTO框架下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协定的性质是经过WTO部长级会议多边 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为W
20、TO规则的一部分(成为“一揽子”协定的当然合适的 内容),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TRIPs协议等类似。 这样就将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无害环境相关技术转让义务与一般国际贸易制度 挂起钩来:一方面可分享WTO的其他机制,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49)增强有 关环境条约中相关技术转让规定的可执行性,如果有关当事方不履行义务,可利 用WTO争端机制强制执行;另一方面相关技术转让常与投资、货物和服务贸易、 公平竞争等相关,也便于各领域的协调。温室气体减排离不开各国之间的合作,而这种合作体现在有关国际环境立法 和实施的全过程。(50)为实现减排目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必须超越科技、 政治和经济
21、利益的冲突,进行合作;(51)虽然对私人而言,追逐其私人利益最 大化往往使公共利益的约束让位,但人类面对的困境要求我们必须在二者之间寻 求到平衡点。基于现有有关环境保护条约中关于相关技术转让规定得过于原则,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保证各国履行相关技术转让义务,以致现有条约中关于相关 技术转让的规定未能真正得到执行、收到预期效果之现实,笔者认为各国应以落 实哥本哈根协定为助力,以坎昆协议规定的相关技术机制中的相关技术 转让法制化为核心,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推动WTO框架下以有关贸易、发展 和环境为主题的多哈会议进程,让无害环境相关技术转让与贸易挂钩,以现有的 有关规定为基础,制定WTO框架下的这一
22、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协定,将促进环境友 好相关技术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它将以涉及国际贸易的国家公权力及国际条 约等来约束各国政府及其管辖下的私人部门,促使跨国公司转让环境友好相关技 术。这对解决涉及环境(温室气体减排)、贸易和可持续发展这一重大议题将有 着深远的意义,与落实哥本哈根协定和坎昆协议中有关相关技术转让的 规定也十分吻合。制定这样的协定,客观上将产生强制性的效果。通过这样的协定,将相关技 术转让与国家间的贸易结合起来,如同知识产权和有关贸易救济措施制度中有关 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或反倾销、反补贴中有关国家违反国际协定时, 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一样,对有关国家如果不履行环境友好相
23、关技术转让义务, 可以通过有关贸易规则给予制裁,如征收高额关税或禁止该国商品进口等,迫使 有关国家及其国内的公司转让有关环境友好相关技术;当然这种转让是在公平合 理的环境下转让,而非无偿转让。这样就可以把那些掌握相关技术的跨国公司和 其他私人主体的商业活动与减排和环境友好相关技术转让紧密结合起来,能最大 程度地发挥环境友好相关技术的作用。通过这样的协定,让有关国家真正意识到 相关技术转让是它们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义务,而非虚有的、毫无约束力的表态, 或是一种依赖于道德自觉的软性呼唤。当然,各国之间可否为了鼓励环境友好相 关技术转让而通过一个条约来约定对此类活动采取特殊的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 等,也
24、是在制定这样的条约时值得研究的。(四)设想的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协定尚待深入研究的其他相关问题1 .基本框架。在研究、分析已有相关国际条约、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及20世 纪70、80年代讨论的国际相关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1985)的基础 上,本文初步设计出国际相关技术转让协定的如下构架和合适的内容:(1)序 言:主要涉及成员方制定与通过该协定的基础或形成的共识、动机、宗旨与背景 等。(2) 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可以包括协定的性质、有关基本概念(如相关 技术、相关技术转让的界定等)、与其他相关国际条约的关系、协定目标、知识 产权保护和基本原则(尊重主权、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平等互利、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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