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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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摘要:法律所具有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学教育与法官培训具 有不同的目标任务但又相互衔接,法律的实践理性是法官职业化核心合适的内容。 由于过去对法律实践理性的认识不足,法律方式方法、法律相关技术的研究成果 较少,法学院不能为预备法律人提供法律实践理性教育;而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又 使得法院自身不能为已经进入的法律人提供法律实践理性的经验总结,这种局面 使得中国的法官职业化面临诸多困难。要改变这种局面,应从法学院教育改革与 法官培训改革两个方面入手,重视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形成法官培养从法学院 起步,经由法官培训完成的合理的法官培养机制。关键词:法律的实
2、践理性;法官职业化;法学教育;法官培训模式在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法官培训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培训的 实际效果却令人扼腕。反思这种现象,是对职业化建设过程中的法官培训目标定 位不准,对于职业法官培训的教育理念、模式、方式方法与法学院教育的本质差 别缺乏明确的把握的结果。应该说,上世纪80年代初,立足于中国法官来源大众 化的实际,将法官培训的目标确定为完成法律学历教育或法学知识培养,采用法 学院教育模式是十分英明而且正确的。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今天,继续沿用“法律业大”式的教学模式和方式方法却是有相关问题的。笔者以为,以职业化 为理想的法官培训I,必须以实践理性的养成为目标,建立符合
3、实践理性培养规律 的法官培训相关系统。一、法律的双重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法律与理性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有法学家断言:“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1 由此表明,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他掌握 了法律。”今天的现实与人类产生之前并没有什么两样。人类的产生只不过是世 界又多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 则。” 2今天,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既是约束人类兽性与暴力的“枷锁”,又是彰 显人类尊严和文明的花环,正因为“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如果说生物学 意义上的人必须以空
4、气和阳光等为生存的条件,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则是以法 律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为人性中的恣意、贪婪、自私等缺陷无法通过道德说 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 遏制;法的合适的内容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回应着世俗生活的需要;人类作为 一种社会的存在,始终具有权威依赖性,离不开对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依赖。因此, 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3由此可见,法律理性是一种世俗的实践数智。7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 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相关需求的满 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
5、物”,由此也规定 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 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数智,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 不同的要求,需要有对法律理性深刻认知的理论成果支撑与不断丰富教学合适的内容,这对于 法学家与法律家都提出了挑战,过去的隔绝与对立必须打破。法学家应从丰富的法律实践中 获得知识理性的原始材料,更多的研究中国的法律相关问题,研究法律方式方法与法律相关技 术,为法律家提供可资实践的理论支持;法律家则应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进行总结,从法律的 知识理性中获得创造的源泉与动力,并为法学家提供可以上升为理论的实践基础。如果没有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司
6、法应用理论研究的共同发展,没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没有一批能够 胜任法律双重理性教学任务的教师,要完成法律双重理性培养的任务是渺无希望的。法官培训是需要教师的,我并不完全赞成法官培训必须法官教法官说法,这也是简单化、绝对 化的思维。因为教育是有规律的,也是一门职业,并非好法官就一定是好教师。现在的相关问 题是,法学院有大量的精通法学教育规律的教师但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而法院有大量经验丰富 的法官却不懂教学规律与方式方法。为此,应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方法来解决,一方面将法 学院中教师通过各种方式选派到法院任职或者挂职,使他们在教学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获得 司法实践经验,既有利于他们利用法学理论研究专
7、长准确的适用法律,提高审判水平与质量, 也有利于他们迅速形成应用性法学研究成果、丰富和充实法学院与法官培训的教学合适的内 容,还有利于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他们可以成为法官培训的 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从法官中选拔一批既有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的法 官,进行专门的教学法训练,提高他们的研究水平与相关能力液他们不仅能够完成对自己司 法实践经验的理论性总结,还能够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大家。只有这两种方式的结合,才能完成 法官双重法律理性培养的任务,实现法官职业化的目标。但是,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对教师 队伍进行专门的培养与训练。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法律是经验之谈
8、,是人生法则。法律为成年人所制定,也要求成年人所 践行,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要求大众化、通俗化。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 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法律只规定人们能 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为人们所离弃。法律的数智不是玄思妙想, 而是深入浅出。因此,法律要极度高明,但更要中庸;要穷极思辨,但也不能远离日用常行;要求 真,但更要寓俗。法律要大智若愚,法律要平易近人。30“法律理性表现出求稳、求妥、求衡 平的职业色彩,而类如法官这样的法律公民,一如法律本身,势必具有相当的保守性和强烈的 现实性等职业特征。也正因为此,法律
9、教育实际上是一种教导预备法律公民按照法律理性来 进行思考的实践。31我们只有从这种意义上来重新认识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关系、重 新认识各自的特征与规律、重新构建符合法律理性的教育模式与培训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 决法官培训存在的诸多相关问题,使法官培训真正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与保障。参考文献:美旧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式方法(中文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999.219.美约翰梅西赞恩(中文版)M .法律的故事,中国盲文出版社,2002.5.刘武俊.假若人类失去法律N.法制日报,2000-9-10.许章润.法律理性:一种世俗的实践数智N .法制日报,2003-1-9.Ma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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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份。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人的任务 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的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 生活贴切的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 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 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正是因为法律的双重理性,才出现了所谓的法律 职业共同体,出现了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分工。法官是一个将普遍、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职业,是典型的法律家,其最基 本的工作合适的内容是完成法律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把条文的法律转 化为生活的法律,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把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转化
14、为诉讼相关技术和程序。这个职业本身要求法官既要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 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又要良好实践智识,能够自如的将复杂 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转化成为“法言法语”并做出裁判。在此意义上,法官成长 的基础是法律的知识理性;但仅有知识理性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践理性。近年来,我们对国外的法学教育和法官培养机制有了充分的了解,介绍性的、研究 性的成果已经有许多,这些论著对于国外的法学教育以及法官教育的形式、合适 的内容、特点都做过充分的阐述,不乏精辟之作。我以为,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实 践与法学教育实践经验,可以归结为一点:法官的培养从法学院开始,目标在于养 成预备法律人的法律双重理
15、性。我们知道,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中,由于历史与传统而形成了两类不同风格的法 律理性,在实践中它们也呈现着不同的外观:一类是以欧洲大陆对罗马法的普遍 继受、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理性,其以法学家阶层理论架构和 学术主张为主,强调法的一般性、抽象性、相关系统性、万全性,认为可在概念化 原则支配下实施绎推理机制。另一类是被认为“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5” 的普通法理性,在英美法系中,没有法律学术化和法典化的研究传统,学者们对于 法律的分类以及体系化没有浓厚的兴趣,在那里找不到一丝精心分类的迹象,正 如萨尔蒙德所言:普通法是一个“最能容忍混乱(too tolerant of chaos)的
16、法 系”,6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据信是因为英美法发展的内在机制,普通法是作 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的,其实践目的是为了使争执获得解决。对于这两种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学者们做过许多的评价与比较。我以为,它们之 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相关问题,不同品格的产生来自于其内在逻辑性,均是与其 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保证法律有效和公正实施的理性机制。更为重 要的是,在这些国家中,无论是哪种品格的法律理性的形成,法学家和法律家的工 作都是紧密相连的:在大陆法系中,从概念法学创立到今天的各种法学流派与理 论,法学家们都在为司法提供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与法律适用的工具、相关技术 和方式方法,预备法律人通过学
17、习,可以充分理解法学家构筑的法律理性,准确的 适用由法学家用概念和逻辑家精心构筑的法典,成为“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律 家;在英美法系中,法学理论不产生于主流哲学家或法学家,而产生于长期积累的 司法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试错”而发展成的完善理性,7因此,许多法官本 身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他们兼具法学家与法律家的身份,这样的法学理论对于司 法实践的作用不言而喻,预备法律人也是以司法实践培训的方式理解法律理性。 至此,我们看到,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共存于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工作之中, 它们并不能截然分开。更进一步,我们还发现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他们的 法律理性形成模式直接相关,与之相联系的法官培训模
18、式也是由此而决定的。我 们之所以能够将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称之为职业指向明确的模式,将大陆法系的 法学教育喻为通识性的模式,而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短期的知识更新为主、 大陆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较长期的相关系统的司法相关技术学习与实践为主,莫 不是为适应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理性传统而建立的。因为,他们坚信:“不论哪 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 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8由此反观我国的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在人才培养方面呈现出明显的 断裂一一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割裂、法学院教育与法官教育脱节、预备 法律人学习与法律职业精神的养成无关。正如有学者所
19、分析的:第一,我国的法官 培训是指对在职法官的培训,这一点与美国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类似;但是,我国 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并不具有像美国法学院那样的职业指向或特色。第二,我国法 学院的法律教育与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法律教育相似,同属职 业指向不明确的普通法律教育;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像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 和地区的“职前训练”,这种在大学中进行的普通法律教育却可能成为进入法官 职业的“直通车”。9这就表明:无论是我们的法学院教育还是法官培训,都忽 视了法律实践理性对于法律人的意义。法学院不考虑法院的需要,法院不考虑法 学院教育的特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律实践理性的认识不足。以上还只是考
20、察了接受过法学院教育的预备法律人进入法官队伍的状态,至少他 们已经具备了较相关系统的法律知识理性,缺乏的仅仅是法律的实践理性。而在 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大多数人并不是来自于法学院。来源的大众化使得法官队伍 的文化素质背景差异巨大、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处于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 双重缺乏状态。正如肖杨院长在分析法官队伍现状时所指出的:“我们法官队伍 比较缺少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 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方面也难以达成共 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 10虽然近二十年来,全国法院相关系 统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特别
21、是通过“法律业大”方式,基本完成了在职 法官的法律学历教育,最近三年,又通过对一定年龄以上的法官采取专项培训方 式,完成了部分法官的法官资格确认。不可否认,“法律业大”作为一种应急式的 教育模式,虽然对于中国法官队伍建设乃至中国法治建设意义巨大,但它对于法 官的法律知识理性培养存在的相关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因为“法律业大”式教 育最多只能缓解在职法官法律知识欠缺状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的法律理性 养成相关问题.所以,“法律业大”的存在必然是阶段性的。如果我们所有的法官均来源于法学院,他们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即使法 学院没有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他们中的一些优秀分子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较快感悟
22、法律的实践理性并加以总结。经过一批又一批法官的共同努力,逐渐形成法官思 维、法律方式方法、司法相关技术并加以传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院教 育的不足,为新入门法官提供一定的法律实践理性基础,也可以为法学院教育提 供一定的实践经验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促进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的沟通,加速 法律实践理性的形成,使法学院课堂上的声音与法庭上的声音逐渐趋向一致。但 是,中国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客观上加剧了中国法律实践理性形成的困难:法院既 不能为预备法律人提供司法经验与相关技术资源,也不能为法学院提供立足于司 法实践的理论研究资源。在这种情形下,法学院与法院、法学教授与法官“各唱 各的调”在所难免。由此
23、看来,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学院教育模式还是法官队伍状况,都决 定了必须将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方法 和措施,并不能仅仅只在法院相关系统内部或者是在法官队伍中寻找。二、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职业化早在17世纪初,英国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为反对英王詹姆斯一世插手 司法,与国王有一段精彩的对话。詹姆斯一世说:“依朕意,法是以理性为基础的, 故尔朕及他人与法官具有同样的理性J柯克法官回答:“不错,陛下具备伟大的 天赋和渊博的常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涉及臣民的生 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有关法的相 关
24、技术理性(artificsl reason)和判断。对法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 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相关技术(art)。” 11这段对话被认为是将法律实践理性 的概括为相关技术理性的起源。学者们对法律的实践理性提出了各种观点。一 般认为,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共同交往的活动中形成的以共同经验、共同理论为基 础的指导行为的相同的或类似的理解与共识;狭义的实践理性侧重于群体的实践 经验,认为具有共同经验背景的群体,同时具有共同的或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和理 解结构。12也有人认为实践理性是一种方式方法或方式方法论。13 事实上,实践理性是指人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相关能力,它首先表明人 具有从事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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