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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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说明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建设单位使用的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 房销售备案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 一致的,应当在备案时作出书面说明。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的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3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将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给物业买受人, 并予以说明。4 .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买 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
2、,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 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认可。5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 当与本规约一致。约定不一致的,以对物业买受人和业主有利的规定为准。6 .本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给予新的物业继受人。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 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 水、排水、通行、通
3、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 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 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不得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餐饮、 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有 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应手 续。依法改变住宅用房使用性质的,该业主须从该房屋取得使用 性质改变批文或该房屋实际改变使用性质之日起,按照本商业物 业服务费收取标准进行交纳。(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 开工前,应当事
4、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 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 的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人依 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 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 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 时至次日 上午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 圾,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和外运。委托物业服务人外运 的,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外运
5、的费用。(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 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 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 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人指定的位置安装;(七)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 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八)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 定。低楼层、底层业主/物业使用人虽然较少使用或不使用电梯, 但应对电梯的使用、维护承担与其他业主同等的责任,不得以使 用较少或不使用为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相关费用。(九)不得擅自圈占公共广场、道路和绿地,不在
6、公共绿地 种植蔬菜、花草树木或搭花架等。(十)不得擅自使用公共场所、公用水电作任何商业或私人 用途。(H一)不在本物业的垃圾箱(站)翻拣垃圾;不晾晒、煎 熬产生恶臭、刺激性气味或严重烟尘的物质。(十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 规定;(十三)封闭阳台等应统一材料材质、颜色和款式,;(十四);(十五);(十六)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三)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外貌(含外墙、外门 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四)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
7、等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等行为;(五)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六)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高空抛物等行为;(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 有毒、有害、异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 共环境等行为;(八)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九)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 行为;(十)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 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一)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 标准的噪音;(十二)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篷、花 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
8、进行滴水处理;(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 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 行为;(十五);(十六);(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 权益;委托物业服务人对专有部分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 护的,应与物业服务人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 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 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
9、 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容貌、妨碍公共 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 按建筑整体设计要求及时养护、维修、整治,相邻物业业主应当 提供便利;(四)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 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五)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 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 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 物业服务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3名以上人员到
10、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 人承担;(六)发生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 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 会未产生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 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 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情形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公示。(七)当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 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
11、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 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安全检查、 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 台、空调及装置、搁置物、悬挂物、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及其 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设备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 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 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共有物业 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 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守以下
12、约定:(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执行。(二)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 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 应当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 予退还,一并转让给物业买受人。(四)乙方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二H一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 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 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 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
13、者出租 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 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出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 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 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人可书面责成业主、 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 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物
14、业使用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提供有 效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及紧急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发 生变更后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第二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 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 好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宠物管理、治安消防、 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服务区域 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阻挠。第二
15、十五条 业主未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资金)的, 物业服务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仍未支付的,可以在本物 业服务区域内公布物业费(物业服务资金)收费情况,并注明未 支付费用的业主房门号进行催收;经催收后仍不支付的,为拒付 物业费行为,物业服务人可以:(一)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健全 管理制度,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项服务工作,为业主提供安 全高效便捷的服务。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 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16、;(二)采取劝阻、书面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等方式制止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具体措施的采取由物业服务人 决定;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 为,物业服务人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服务 区域;4、。(三)向欠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催收物业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四)对业主共有车位,物业服务人可根据业主共同决议和 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 停车区域。(五)对室内向外抛掷物品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劝告、 制止;(六)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大件物品的搬出进行登记并向业主 核实。(七)占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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