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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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15年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合适的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 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合适的内容除外)的 副本或更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合适的内容除 外)。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 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 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
2、.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 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 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 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 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 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
3、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 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本次项目经理7.1 本次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本次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管控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 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 合同的附件。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本次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 交给分包人,分包本次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本次项1=1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本次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 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
4、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本次项目经理 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 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 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本次项 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 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 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 本次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 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
5、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 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本次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 的损失。7.5 承包人如需更换本次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 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本次项目经理8.1 分包本次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本次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本 次项目经理,本次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本次项目经理按本次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解决方案)和依据 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
6、且无法与本次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本次项 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本 次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 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本次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 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本次项目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适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
7、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 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 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 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管控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 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
8、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 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分包人的工作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适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 完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 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 通知承包人。(2)按照本介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合适的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 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
9、工程进度计划及相 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 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完工。(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 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 等的管理管控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 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
10、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 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完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 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 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H.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
11、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 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L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 的严重违约,分包人应当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 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 价格支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12.1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 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 违约责任。12.2 分
12、包人应对其选择的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的劳务作业质量与安全等相关事宜进行督 促和检查,并向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 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 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 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 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本次项目经理应以书 面形
13、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 工期。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本次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完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承包人未按约定口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本次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 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专
14、用条款中约定的或本次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 意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 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 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完工15.2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15.3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
15、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 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4 提前完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 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 人应承担违约贵任,违约金计算方式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晟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运营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 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 包合同应
16、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管控的责任。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管控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承担由F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 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列。18.3 承包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 应急预案下发分包人。18.4 本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和抢救,尽 量减少损失。非本
17、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统一调配,积极参与 抢险和抢救。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 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 定。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 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 计算方式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方法,应当在
18、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 同价款调整方式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 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式方法。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
19、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19.5 分包合同价款中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为除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管 理管控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外,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工程而采取的一切安全生产措施所发生的费 用,具体安全生产措施与费用在分包合同专项条款中确定。19.6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20、工程量的确认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 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 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0、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 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 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最结果无效。20.2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 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20.3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 计量。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 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2 在分包计量工程款(进发款)到账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
21、,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 度款)同期结算。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 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1.4 承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按专用条款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 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问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1.5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1.6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2、(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 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六、工程变更22、工程变更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 后通知分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 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木次项目经理并向本次项目经理提 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本次项FI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 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及费
23、用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应由分包 人负责实施的变更本次项目和合适的内容,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或不按要求实 施,否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负责赔偿。七、竣(交)工验收及结算23、竣(交)工验收23.1 分包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程序和方式按照总包合同执行。23.2 分包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交)工 资料及竣(交)工验收申请。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 期和份数。23.3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交)工验收申请后,将根据本次项目的总体实 施情况向发包人进行申请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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