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洪山房产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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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14-0171合同编号:随县20170200017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 卖人:湖北益盛达房地产开发打限公司(随县大洪山购物广场)邱明明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管控总局制定二。一四年四月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基础设施设备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 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排水按设计要求施工,但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贵任;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供电按设计要求施工.但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未达
2、到上述标准的.出卖人不承 担责任:3 .供暖:交付时供热相关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 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X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 气供应,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 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
3、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 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义 元违 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 义 元的违 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义 元 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 之内达 到交付使用条件。详见附件五(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 .小区内绿地率:2017年区月31日 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2017年12月31日 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3 .规划的车位、车库:2017年12月31日
4、 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4 .物业服务用房:2017年12月31日 达到 规划许可要求 ;5 .医疗卫生机构:X 达到 X;6 .幼儿园:义 达到 X;7 .学校: X 达到 X;8 .X;9 .X;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在整个本次项目交付后达到规划标 B o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在整个本次项目交付后 达到规划准。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在整个本次项目交付后达到挪 划标。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在整个本次项目交付后达到挪划标。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在整个本
5、次项目交付后达到挪划标。 关于本本次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 付日期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 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 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付手续的地点。X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 收,由此产生的逾
6、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 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管控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 条件。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 相关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90日 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相关问 B;(6)X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
7、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 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满之日视同出卖人按时交房,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2)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满之日起,与该商品房有关的风险 责任及费用,转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 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 (D项中的 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 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
8、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 低于第八条第1 (1)项中的比率)。逾期超过3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 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己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4. 35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0.利向买受人支付 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 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 约金。2 .X;第五章面积差异处
9、理方式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 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 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时,买受人有权解释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 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 之日起,按照 X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0、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 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 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 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 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二 X100%预测套内建筑面积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
11、根据 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 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 之日起,按照 X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 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 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 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
12、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3%部 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误差比二 X100%预测建筑面积(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 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房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 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X4 .双方自行约定:房屋价款按产权登记面积根据实计算(合同约定单价*产权登记面积),多退少补,互不计算利息。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十四条规划变更(一)出卖人应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 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
13、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合适的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 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 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 付款之日起,按照 X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
14、;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X第十五条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 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 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 供热、采暖方式;3. X4. X5. X(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
15、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 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X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X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X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贵任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 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
16、部房 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4. 35 % (不低于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 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 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修复达到使用条件。(二)其他质量相关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相关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 受人解
17、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龄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4. 35%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利息。给买 受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处理。(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 材料的产品质置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照下列第二 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
18、装饰、设备差价:(3) X(4) X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X 标准文号: X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X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童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贵整 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 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 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义% (不低于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19、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 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 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 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 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第十七条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 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合适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 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
20、限和保修责 任等合适的内容。具体合适的内容见附件七。(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维修的及超过保修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 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 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八条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2承担连带 贵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
21、案(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日内】(不超过 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 人。(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如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备案的,双方同意顺延;买受人不予配合办理备案手续的(包括但不限于迟延备案导致付款迟延等)买受 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房屋登记(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记。(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日内取得该商品 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竟按照下列第二2种方式处理: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
22、卖人。出卖人 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 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4. 35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 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 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 .如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所有权证书,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 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管控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管控(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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