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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社会全面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数字相关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 使版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传统版权法的事后救济手段面对现 代化的侵权行为显得力不从心。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 软件越来越容易受到个人复制的危害以及广泛复制和盗版的威胁,引发的 便是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尤其是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在发展信息业的同时,必须加强其在法律上的保护,这是一个 十分重要而现实的相关问题。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软件著作权的法律 保护L计算机软件概述1.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表的计算机软件
2、示范法条中将计算 机的概念阐述为:计算机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合适的内容。 “程序”指以文字、代码、图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达的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 处理相关能力,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结合为一体后,用以标志一定功能, 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用文字,图解或其 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足够完整的说明和解释。 “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和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协助理解和实施有关 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 其有关文档”,第三条进一步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
3、十三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 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 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的8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 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1.1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1.1.2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1.1.3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 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1.1.4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1.1.5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1.1.6 其他侵犯软件
4、著作权的行为。3.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危害性3.2.1 软件侵权行为威胁着软件产业的发展。3.2.2 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容易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个人计算机以及网 络相关系统的有用数据,甚至是硬件设施。3.2.3 盗版软件没有相关技术保障,无法有效的使用,往往没有完全的 文档和操作程序,使整个软件不能正常运行,也阻碍了软件质量的进一步 提高。3.2.4 盗版造成就业机会较少及税收的流失。3.3 造成这种危害性的原因随着科技的发展,软件著作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侵权的方式手段层出不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有法律保护的畸轻和滞后,如版权的 私权性质遏制了网上刑事保护的范围和力度,法规的制定远远
5、赶不上侵权 手段的翻新,“马后炮”现象见怪不怪;对高额经济利益的追求;还有就是 网络虚拟空间的道德评价的错位;再就是对“利益平衡”原则的失衡认识, 本来版权法律就是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和保护公民对科技、文化知识传播与 共享利益之间寻找平衡,但不少人把保护后者看得过重,从而自觉不自觉 地损害版权人的利益。4.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4.1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经济与信息相关技术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 制度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相关技术和社会经 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有利的法律措施。中国也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 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国知
6、识产权保护制 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在改革开放以后,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 水平的高起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与世界经济接轨,我国 先后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弥补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作了大 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 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4.2 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由于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有其独有的优越性,所以大部分软件的 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它的著作权的保护。在保护软件著作权方面,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
7、 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 法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 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作品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各项权能, 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作品的合法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 伐,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国际发展的大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根据此法,中国不仅 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
8、等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 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 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 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我国还参加了诸多的国际组织,加入了诸多国 际公约。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 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4年12 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的加入书,1985年3月,我国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进入九十年代,国 际经济关系和环
9、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政治格局的改变,经济格局向 多极化发展。1992年10月,我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和世界版权公约,成为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在 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 案,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积极履行了保护知 识产权的国际义务,采取了多种措施,与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靠拢, 也进一步提高了中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4.3 中国在保护软件著作权法律上的缺欠及其完善虽然我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软件著作权,但市场上盗版的 现象仍然十分猖獗。管理管控和处罚盗版行为的机关虽然经常对软件侵权 行
10、为进行打击,但由于人力、物力的原因,加以盗版的制作、销售已形成 望风、报信、应付查处的相应措施,所以加大了查处的难度,执法的力度 仍然不够,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形成这一现状 的主要原因表现在:4.3.1 用户版权意识淡薄。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够健全,人们的法律 意识有待提高,对盗版光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大多数人从价格便宜的角 度去购买、使用盗版产品。即使人们想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由于价格远 超过其承受相关能力,无奈之下也只好转而投向盗版产品。这就致使了正 版软件的购买量下降,得不到合法的保护和充分的利用,而盗版的软件却 肆意泛滥。4.3.2 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盗版软件的
11、泛滥。个别软件商为了个人的利益, 对盗版听之任之,以压低销售价格的方式扩大销售的数量。这不仅有损于 正版软件公司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导致了整个软件市场处于一个 无序的状态,陷入恶性循环4.3.3 一些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反盗版意识比较薄弱。软件著作权人本身 不重视软件的发行渠道、销售数量以及侵权的现象,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孔不入的盗版活动威胁着软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 能够真正打出反盗版旗帜、与盗版进行不懈斗争的著作权人却少之又少。 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和出版商认为打盗版官司无用。一是人 力财力有限;二是打盗版官司的成本太高,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盗版者也 难以找到
12、。即使官司打赢了,所得到的赔偿可能还不够支付诉讼费用,得 不偿失。与其如此,还不如把对付盗版者的精力用来策划新的选题,开发 新的软件。正是因为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对付盗版的消极态度和听之任之的 做法,进一步助长了盗版者的嚣张气焰。4.3.4 追究盗版者的司法程序过于繁琐。盗版者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著作 权和财产权,但著作权人要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却是难上加难。一是 因为调查取证难。根据现行的诉讼程序,著作权人要追究盗版者的法律责 任,就必须自己举证证明盗版者的侵权行为,具体的侵权事实,侵权造成 的危害。如果著作权人对自己的诉讼要求仅能提供侵权事实,而提不出相 关的证据证明,法庭则不予支持。盗版行为
13、都是隐秘进行的,要想从那些 有利害关系的知情者那里调查取证是十分困难的。二是胜诉执行难。著作 权人为对付盗版支出了大笔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但在胜诉后要执行生效判 决却非常困难。因为有的盗版者根本不应诉,有的则根本找不到人。更有 甚者,少数地方的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无视著作权人 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枉法裁判,行政干预裁判,致使盗版者逍遥法外, 盗版侵权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4.4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制度仍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律意 识有待于提高。这就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上的法律、法规 加以补充和完善。对未立法加以约束的部分,尽快制定法规加以规范。计 算机行业的相
14、关部门也应改进自身的相关技术,提高防止盗用的相关能力。4.4.1 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据国家版权局的消息,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解决现行著作权与相关国际公约之间的差 距,避免对外国人的保护优于对中国人的保护的等方面的相关问题,我国 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作适当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案(草案)之后,又于1999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由北京、辽宁、四川等 省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版权管理管控部门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 会。2月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 开了三次由国务
15、院有关部局、有关社会团体、部分专家和著作权人参加的 征求意见座谈会。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有一项就是加大打击 侵权盗版活动力度的条款,如: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 侵权侵权赔偿的法定许可及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并将针对目前软件市场的现状 增加对多媒体、互联网络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中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合适的 内容。4.4.2 对软件侵权的司法鉴定应及时、准确、科学、公正。为保证软件产 品使用的合法性和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需要对软件进行准确的司法 鉴定,以确认该行为是否侵权,该软件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认定 软件侵
16、权的关键是“实质相似性”与“接触性”,两个软件是否“实质相似”,仅 从两个软件的运行界面、实际功能方面来进行比较,表面上看似乎容易, 但是要通读整个程序并找出相似之处也是很难的。所以,要求运用更科学 的方式方法、更细致的分析、更专业的技能来对侵权软件进行解剖,从中 找出实质相似的核心部分。司法界应就目前更为先进的侵权手段,制定相 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的力度,使法律置于时代的前端。4.4.3 提倡使用正版软件,遏制盗版的泛滥。使用正版软件在于它有可靠 的相关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可避免病毒的侵入和传播,还可避免数据的 丢失和时间的浪费,而且它能使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健康的发展,保证软 件著作权人
17、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针对盗版软件侵权行为的诸多危害,法 律规定了软件著作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规定:侵权者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管控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等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对于目前软件市场的实际情况,还应当适当加强 法律的打击力度。有些侵权者认为法律对其侵权行为的约束并不严格,即 使实施了盗版的行为,也无大碍,因此气焰更加的嚣张。4.4.4 提高防盗相关技术,让盗版者望尘莫及。计算机行业应不断地提高 自身的相关技术水平,从事计算机行业的人员要针对盗版的途径,有计划、 有步骤的研制和开发出新的相关
18、技术,如在软件中加密或专有认证,采用 高新相关技术,使盗版者对软件无处下手。达到防盗的目的。4.4.5 我们在查处盗版、打击侵权人行为的同时,也要对销售、开发软件 的销售商、开发商的行为加以约束,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有些软件开发商、代理商无视法律的规定,不遵守行业的惯例,有意侵犯 用户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是很普遍的。有些厂商在提供给用户正版软件时, 承诺对软件将给予免费升级的服务。由于软件的更新速度很快,不断的升 级完善是其自身最突出的特点。因此,版本的升级对于用户来说十分重要。 而当用户购买之后,便收不到任何升级的消息和资料了,消费者的权益受 到了侵害。国内软件市场的售后服务良莠不齐,个别软件
19、经销商根本不知 道软件的性能和用法,很难为用户答难解疑。利用用户不熟悉行业惯例和 相关的法规,在售后服务上偷工减料之事也时有发生。可见,我们还应在 不断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软件产业正常运作的同时,加强 对软件市场内部的清理和规范,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让软 件产业为信息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当然,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单纯在著作权上的保护,我国 还有许多法律对其加以限制和规范。如198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及其实施细则,198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以及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都是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补充和完 善,更好、更全面的维
20、护了软件这一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中国的软件业还处于一个转折的时期,它所涉及到的环境、相关技术、客 户、行销方式等多种因素都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计算机和通信的融合、 计算机和电视等电子消费产品的融合都推动了转折时期软件业的发展。我 们要充分的抓住这个有利的时机,以高度的应变力把握中国IT业发展的机 遇。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中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和完善着自己,并且不满足于现有的成就,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上,在打击盗版维 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上任重而道远。中国也将继续积极推进知识产 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充分认清自己的特色, 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真正的将
21、民族工业推向前进。使中国的IT 产业与国际接轨,将信息产业发展到一个更新的领域,以迎接知识经济的 到来。同时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主要参考书目:1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8期。2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3现代法学重庆出版社。4中国法律大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办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相关 问题的通知。6计算机世界、电脑报。7多媒体手册杨士强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制度仍不够完善,这就需要有关 国家机关对计算机软件上的法律、
22、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对未立法加以约 束的部分,尽快制定法规加以规范;计算机行业的相关部门也应改进自身 的相关技术,提高防止盗用的相关能力。我国在著作权法之下制定单行法规保护软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 着软件业的发展,我国迟早会面临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不足与尴尬。未雨 绸缪,我们必须以开放的姿态迎接新相关技术带来的知识经济的挑战,墨 守成规注定要失败。我国软件保护立法可以这样的设计:以著作权法为主, 兼采用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公平竞争法之所长,制定一部单性 的软件综合保护法,不但保护软件作品的表达以及软件的作品性复制权, 而且保护软件的结构、顺序和组织中所包含的独特的设计思想和和软件的 工
23、具性使用权;以商标使用权的保护为契机,防止伪冒软件的制作和传播; 保护软件业的正当竞争,打击非法窃取商业秘密和非法垄断行为;参与软 件国际保护行动,在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软件国际保 护的一体化进程。参考文献: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对策研究王伟军著 武汉大学博 士论文知识产权法刘春田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网络出版知识产权导论 党跃臣曹树人著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段维著 湖北教育出版社 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相关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 可以别自动转换成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 机程
24、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 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就其逻辑功能而言不仅合适的内容相同,而且表现 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换,终极结果一致。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 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合适的内容、组成、 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式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 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1.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软件是作品的一种形式,受著作权 法的保护。这就意味着软件具有作品的一般特征,如独创性、可复制性和 合法性。但是,软件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作品,它是高科技发展的 产物,除具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25、:1.2.1 软件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但对其复制却很容易,且复 制的成本极低。软件的极易复制性和复制成本的低廉性,使非法复制他人 软件牟取暴利成为可能,因而有必要严格保护软件著作权,坚决打击软件 的“海盗式”复制行为。1.2.2 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结合的智力成果。 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两个部分。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 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描述程序的合适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 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式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 手册等。”文档与一般文字作品没有显著区别,其作品性显而易见;计算机 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
26、等具有信息处理相关能力的装 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 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 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 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 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1.2.3 软件具有无形性和实用性,可以反复无限制地多次使用,使其商 业寿命较短。这一特征决定了软件在同一时间可以同时为若干人分别使用, 使用的人越多,使使用价值就越大,同时也以为着软件一旦发表,权利人 不通过法律手段很难进行实际的控制,甚至根本不可
27、能控制。软件只要不 受计算机病毒、操作失误等影响,便可无限制地反复使用,其本身不会因 使用而受到磨损或产生损耗。.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概述2.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概念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 法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2.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适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2.2.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基于自己的软件作品 而享有的并与该作品有关的以人格利益为合适的内容的专有权利,这种权 利是基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人身的,并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或转 让,并没有直接财产合适的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
28、软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1)发表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发表以及如何发表的 权利。所谓发表是指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公之于众。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 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并且不限制在何地发表。(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它不 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因权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灭。署名权主要包括以 下3方面的合适的内容:一、有权在自己开发的软件上署名;二、决定署 名的方式;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软件作品上署名。(3)修改权,就是软件开发者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
29、 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等修改的权利。修改是创作的延续,其本身也是 一种创作,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著作权人都享有修改权。2.2.2 财产权,是指软件开发者对其软件作品进行支配、利用和处分的 权利,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1)软件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复制、 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以及翻译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使用权是软 件财产权的核心,更是权利人通过使用许可、转让来获得报酬的基础。使 用权一般由开发者享有,其他人也可以通过继承、受让而取得使用权。(2)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是指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软件或者转让软 件,并由此获得报酬的
30、权利。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只有通过许可他人使用 或者转让的方式才能最终实现,获得报酬以实现经济利益。2.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包含的合适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独有的法律特征:231权利合适的内容的法定性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 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广义含义。 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合适的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 定该权利的具体合适的内容,当事人没有
31、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 的合适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 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 律规定权利合适的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 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 一种情况。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 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合适的 内容。例如,
32、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 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 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 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2.3.1 兼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双重属性,但精神权利的属性较弱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五项权利中,第(一)项规定的“发表权和第(二)项 规定的“开发者身份权”均属于精神权利;而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第(四) 项规定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第(五)项规定的“转让权”则属于 经济权利。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实用工
33、具,创作它是为了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 而并非为了表达思想、感情。因此软件作品的精神权利远不如它的经济权 利重要。相应地,法律对于 软件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就比对一般的作品之 精神权利的保护为弱。例如,条例中就没有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没有 规定作为精神权利的修改权。2.3.2 不完全的独占性软件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是有例外。象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领域 里,一项知识产品上只能产生一个知识产权。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地完成了 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局只能根据先发明原则或者先申请原则授予其中一 人专利权。如果是同时发明或者同时申请,也不能对每一个申请人都授予专 利权,只能要么一人放弃申请,要么两人共有一
34、项专利权。当然,共有不是分 别所有,共有的对象是一个权利而非两个权利。可见,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完全 的、绝对的独占权利,权利人在一切情况下都排除他人也享有该权利的可能 性。著作权则不然。作品的构成条件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如果两 部作品一模一样,实质上仅仅是一个知识产品,但只要两个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法律允许他们分别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 上并存了两个著作权。因此,我们说著作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 的。由于作品的表达方式非常丰富,两部作品发生巧合的可能性极其小,故 绝大多数作者都在事实上享受着独占的著作权。然而,软件作品发生巧合的 可能性却大大超过了一般的文艺
35、作品,尤其是在微程序这个层次上。例如发 生在1989年的NEC诉Intel公司案件,NEC公司所开发的V系列中某些较 短的微程序与Intel公司产品的微程序呈现了一定程度的相似,但审理法官 Gray认为这种相似是因为微处理器的硬件结构制约所导致的,因而判其不构 成侵权。可见,软件著作权是一种以独占性为原则、非独占性为例外的权利o2.3.3 它是一族相互关联的权利的集合软件著作权不是单一的一项权利,而是一族相互关联的权利的集合。由 于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是具有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软件权利包括条例 第9条所规定的五项权能。每一权能又可以划分成许多小的分支权。例如, 仅仅在“使用权”这一项下面就有复制
36、、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多 种方式。2.3.4 以支配权为核心,辅以请求权、抗辨权和形成权软件著作权产生的基础是软件作品,对软件的支配权理所当然地成为软 件诸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为了保障支配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软 件作品上产生的经济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回归著作权人而确立的,是辅助 权利。支配权较为稳定,各国立法较为统一。辅助权利可因立法的发展而变 动,各国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对软件的支配权包括三项:(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 利;(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和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使 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
37、译、 注释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请求权有:(1)他人阻碍权利人行使发表、署名、使用等权利时,权利人有 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他人未经许可而行使权利人的某些权利时, 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权利人将软件许可他 人使用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4)其他请求权利。这些权利合适的内容的共 同点都是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抗辩权体现为当受他人不当请求时予以对抗的若干事由。属于软件著 作权法中特有的抗辩事由有:“独立开发”抗辩权、“合理使用”抗辩权、软件 复制品合法持有者的特定抗辩权、“表现形式种类有限”抗辩权等等。属于 其他民事权利中也有的抗辩有:“已取得权利人
38、同意”之抗辩、”必须执行政府 有关规定”之抗辩等。软件著作权中的形成权有这么几种:(1)使用许可权,即许可他人使用权 利人的软件的权利;(2)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软 件著作权人通过行使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可以使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即在原权利人与新权利人之间、原权利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新 权利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一定的法律关系。比方说, 发行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不再享有发行权,他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原有的 对软件发行的法律关系消失,而在新著作权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产生对软 件发行的法律关系。2.3.5 既有主权利,又有从权利多数软件权利可以不依
39、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存在,是主权利。少数软件权利必须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是从权利。从权利中的典型例子是软件复 制品合法持有者的特定权利。条例第21条规定,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 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根据使用的需要 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3)为了把该软件用 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此种装载、 拷贝、修改的权利就是从 权利。它们依附于权利人对软件的合法占有权, 一旦权利人丧失该合法占有之权,则有关的装载、拷贝、修改权也就随之消 失。2.3.6 软件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在我国,软件的著作权的自动 获得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单位对其开 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 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定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可见,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商 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无须经过个别确认,遵循“自动保护”原则,这是 著作权独有的特点。正是由于软件著作权具有以上法律特征。因此,指定和完善有关法律、 法规,以防止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盗版侵权现象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3.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