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劳动合同模板中的违约金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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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适的内容提要一直以来,在我国劳动合同实践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 相关问题,主要由于我国劳动法没有对这一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用 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一法律漏洞,设定高额违约金以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从而 引发了诸多不和谐的劳动争议案件。从提出到实施历时三年之久的劳动合同法,关于其立法宗旨等相关问题 从草案(一审)到四次审议中一直饱受争议,直至今年一月才正式实施。新法以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宗旨,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只有 在因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和因商业机密约定竞业限制的这两种情况下可以约 定违约金,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等方面起到
2、 重要作用。但新法在一些细节相关问题上尚未明确,又无可借鉴的判例,导致在 具体个案中的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往往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亟待相关司法解 释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完善。关键词:违约 服务期 竞业限制 倾斜保护合同公平的基础上共同承担解除服务期约定造成的损失。其次,从劳动法角度来 看,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实质上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在经济实力上强于劳 动者,并且劳动者行政隶属于用人单位。处于天然弱势的劳动者只需承担按约履 行完服务期的义务,对非主观过错的事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经济利益 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之所以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并约定了违约金,就 是为了保证其一段时间内足以对劳
3、动者的专项培训“投资”能回收成本和享有收 益,从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来看,用人单位在获得利润的同时,也应对此类情形 的违约承担一定的风险。(二)、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拥有特殊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拥有物质资本的用人 单位已成为社会经济运营的核心,用人单位为避免其具有现在与未来潜在利益的 商业秘密被泄露或离职雇员的恶意竞争,最有效的约束手段就是与其签订竞业限 制条款。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从字面上理解即禁止从事同行业的竞争性行为, 是指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条款的形式,禁止本单位的劳动者在其任职期间和离 职以后利用原用人单位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与原本的业务竞争,保护原用人单位在
4、 市场竞争中不因其商业秘密被披露而受到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 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的对象、领域、期限等相关问题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鉴 于竞业限制这一相关问题涉及的面较广,不便一一展开、解释,本文仅讨论以下 几个方面:1、竞业限制条款中“倾斜性保护”现实劳动关系中,知悉秘密的劳动者往往是企业的高级管理管控人员或核心 相关技术人才,较之其他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且往往对企业 的经济利益起到决定性作用,不宜再视为弱者。若对用人单位限制过重,则不利李佳勋:浅析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当代法学2007年第3期104页。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的对象限定为“高级管理管控人员、高级相关技术人
5、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 的人员”,但对何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未做任何解释。因此实务中用人单位很可能以商业机密 为由与普通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此时若产生纠纷则完全依仗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了,因此相关法律、 法规亟待对其明确化。于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也不利于防止劳动者恶意跳槽和市场恶意竞争 现象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在约定竞业限制事项上应相对放宽对双方意思自治 的限制,但自由度仍应低于一般民事合同。但是,竞业限制毕竟是以限制劳动者 的自由择业权,甚至以牺牲劳动者的部分经济利益为代价来保护用人单位经济利 益的,。因此在立法时,须对双方利益进行权衡的同时考虑竞业限制的社会成本, 以不损
6、害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因此,立法在肯定竞业限制的同时,必须加以合 理限定,使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利益得以平衡。其实在整个立法过程中立法 者们也是不断寻求“合理限定”和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与草案(一审稿)相 比,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做了较大的改动:一是对竞业限制的范 围、地域、经济补偿、违约金数额和期限,一审稿分别作了限制性规定;劳动 合同法除了将竞业限制期限规定为不超过两年外,未作任何限制,允许当事人 自由约定,仅原则性要求“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 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一审稿只规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既规定违 约金,还规定违反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7、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在竞业限制上,与整个劳动合同法精神“不相一致”的是,立法 者弱化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加重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其分配双方 利益的“祛码”明显向用人单位偏移。2、关于违反竞业禁止的责任相关问题首先,明确一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承担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 十三条和第九十条分别规定了违约金和赔偿金两种方式,但对两者之间关系未作 明确。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不同之处在于,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事先约定,而赔 偿金的数额则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但二者的主要功能均在于补偿损失,因此, 不可并存,只能由当事人任一选择。此处,笔者认为也应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当 违约金
8、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即可,而不再支付赔 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其实际损失进 行赔偿。当然,劳动者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要视用人单位最终的诉求 而定。其次,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具体 或原则性的限制,是否会造成用人单位的权力滥用和对劳动者生存权的威胁呢? 其实,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三倍。”同时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不 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而在二审中,立法者认为“对经济 补偿和违约金标准,应尊重双方的约定”,
9、而去除了对违约金数额的上限规 定。显然,立法者一部分是基于前面提及的“竞业限制条款应更多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的考虑,但更大一部分或者说是更深层次的应该是基于与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衔接的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目的是防止自己的商业机密泄露,而在市场 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在市场竞争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质上又是不 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 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的商业秘密。”这就出现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相关问题。而从对惩罚 和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保护原用人单位利益以
10、及劳动 者合法利益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手段的效果更为明显。这是因为,第一,反不 正当竞争法手段要求竞争对手(新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手段要 求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劳动者泄露商业机密的行为主要构成违约,而侵 犯商业机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则是竞争对手;第三,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中获得利益的,竞争对手一般大于劳动者;第四,因侵犯商业秘密而承担法律责 任(特别是财产责任)的相关能力,竞争对手一般大于劳动者。 当然,在具 体适用时需要区别对待的是: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泄露商业机密未给原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应该只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若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的, 则应根据原用人单
11、位的具体诉求而定,这就产生了劳动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 竞合相关问题(上文已提及,此处不再赘述)。对于侵权之诉,由于劳动合同 法第九十一条只对招用在职劳动者的情况规定了竞争对手的连带责任,对于已 离职却仍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情况没有涉及,劳动者面临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危险。从实现原用人单位利益最大化和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 角度出发,此时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加竞争对手的连带赔偿责任。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5期第426页。王全兴:基于法益结构的制度选择,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
12、07年第2期第19页。此在实务中应当重视这两种手段的组合使用O三、结语通过对违约金条款的设定和适用条件、范围、数额等方面的限制情况分析, 以及立法过程中草案的一审稿到四审稿对其的变动所体现出的立法者们对劳资 双方利益的平衡、公平与效益的博弈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法所设立的违约金 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针对我国当下劳动力市场处于明显的“买方市场”,劳动者 明显弱势的情况,通过倾斜性立法,对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予以明确限制,侧重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同时课以用人单位较多的义务,从而矫正双方失衡的 劳动关系一一即倾斜保护。其实这也是整个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所在,是 “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的劳动合同法精神
13、的体现。但是,劳动合同法所构建的这种限制性违约金制度在一些如服务期期限、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具体相关问题上仍不够明确,存在一定争议和用人单位可借 以规避的法律漏洞,这有赖于相关司法解释或是地方式方法规的明确。今年五月 十二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服务期、商业秘密等相关相关 问题予以明确,现已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望进一步对劳动合同法所确立 的新违约金制度予以完善,使其真正能起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 动关系的作用。参考文献:1、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刘瑛:我国制定劳动合同法不容忽视的若干相关问题,法学杂志2007 年第3期。3、巩春秋:浅谈劳动合同违
14、约金立法相关问题,山东劳动保障2007年第4 期。4、王全兴:劳动合同立法中若干重要相关问题讨论,中国劳动2007年第4 期。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的审议结果报告(一至四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5 期。6、王全兴:基于法益结构的制度选择,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7年第 2期。7、王全兴:劳动合同立法争论中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相关问题,法学2006 年第3期。8、常凯:论个别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一兼及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发展趋向, 中国劳动2004年第4期。9、郑功成:劳动合同法不是偏袒劳动者的法律,光明日报,2006年4月24日
15、。 10、李佳勋:浅析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当代法学2007年第3期。n、成曼丽、王全兴: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中国劳动2006 年第2期。12、董保华: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13、刘文华:服务期约定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制,中国劳动,2006年第4 期。14、彭诚信:情势变更原则的探讨,载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5、张军: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的实际应用,中国劳动,2006年第6 期。致谢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齐晓琨的热情关怀和悉心指导。 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齐晓琨老师始终对我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协助, 无论是在论文的
16、选题、构思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式方法以及成文定稿等细 节方面都不厌其烦地提出批评修改意见。在此表示真诚地感谢。同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感谢同窗好友的支持和鼓励,特别感谢王志岗同 学对我论文摘要翻译的无私协助,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协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们。Abstract:Since there9s no provision about the stipulation and payment of the default penalty in our countrys Labor law , it always causes dispute in the impleme
17、ntation of labor contracts. The employer often makes use of this legislation leak to stipulate high quota penalty ,which can limit the employees freedom to choose job .This phenomena is one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huge sum of labor dispute cases.lt lasted three years from the statement of Labor Con
18、tract Law to its validity because of the controversy about its legislative objective and other dispute which existed from the first trial to last trial of this law . Ultimately , Labor Contract Law officially implements from January of this year .Its aim is to protect the employees legitimate rights
19、 and interests and to safeguard the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This law set that the default penalty can be stipulated in the labor contract because of the special training which stipulates a service term and the competition restriction for the commercial secret. Therefor , it plays an influential
20、role to prevent the employers to abuse the penalty provision and to protect the employees5 freedom to choose professions.But because the new laws provisions are not very clear on some details and there9s no legal precedent to refer,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disputes in concrete cases . It always r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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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劳动合同 模板 中的 违约金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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