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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校区教工住宅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 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 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关于推进国 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移交接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的协调机构,负责协助学校共同管理教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工 作。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及全体 业主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一个物业小区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 管理委员会自首次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召开之日 起成立。第二章
2、 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召开程序第五条根据学校及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成立物业 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文件程序及要求,公布物业管理会成 员名单。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首次会议在召开前20 0, 由学校牵头组织召集,并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 委会和天河区住房和水务局。第六条 通报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决定。物业管理委员 会全体成员会议应当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书面记录并 存档。会议结束必须在公告栏通报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决定第二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工 作的经费,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 承担。经费开支包括: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 开支、必要的日常办
3、公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专 款专用。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向 学校申请经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小区内房屋的 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生 效,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附件1推荐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 附件2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物业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11日附件1推荐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签名人承诺推荐(候选人姓名),作为(校本部住 宝区)物业
4、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序号业主姓名门牌地址联系电话签名时间123456789101112131415交表时间:年 月 日附件2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姓名性别贴照片处出生年月学历工作单位职务门牌地址联系电话产权证明工作承诺本人签名:年月日说明:1.此表须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本人填写;2 .产权证明指房地产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或 其他有效房产证明。的时间,通报征询业主意见,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 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 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备案。第三章议事内容第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一)制定、
5、修改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 面的管理规定;(三)选举、更换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物业管理 委员会的工作;(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协助学校选聘、续聘、解聘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五)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建议方案;(六)听取和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七)协助学校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 施设备的使用、维修方案;(八)改变或撤销物业管理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一)组织召集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向学校 和街道办报告工作;(二)协助学校为住
6、宅区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 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拟定服务合 同;(三)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 规约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 关问题;(五)提出专项维修资金建议方案,组织业主代表讨论 并向学校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式及流程;(六)公告全体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 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决议等内容;(七)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 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 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7、(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投票规则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向学校申请使用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决定其他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 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 向学校提出申请。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 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 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8、(二)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第十二条 专有部分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 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一名投票代表人。第十三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 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 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 询。第十四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时间、地点领取投票表 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委派楼栋主或 专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或 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第
9、五章议事方式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会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 会议,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政府部门。(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 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况。第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 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 形成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采
10、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 书面征求意见结果的明细列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10日 以上(明细列表应包括专有部分的房号、面积;业主的赞同、 反对或弃权意见等),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 业主可任选一种:1 .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 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2 .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可以区域或楼栋为单位 派出相应人数出席业主代表大会:(1)业主代表可以区域 为单位(即暨南花园、羊城苑、苏州苑、明湖苑、南湖苑、 华景),根据每个区域户数的数量各派不少于5名代表参加 会议,需30名以上业主同意产生。(2)业主代表
11、可以楼栋 为单位,每栋派出1名业主为代表参加,需30名以上业主 同意产生。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 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 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 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 主可以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投 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由物业管理委 员会统计、汇总。(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 或利用网络媒体
12、发送、回收业主意见,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统 计、汇总。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方式:(一)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推荐产 生,并上交相关资料审核。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的总人 数为单数,是协调业主、学校之间关系的协调机构和沟通桥 梁,协助学校管理教工住宅区,接受业主监督。(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物业管理委员会选 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或自荐产 生,候选人及联名业主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原 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以及推荐物业管理委员 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1)及物业管理委员 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附件2)”资料。上述资料经物业管 理
13、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结合街道办事处指导意见、 XX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使用性质、楼宇分布、物业类 型、业主联名推荐的人数多少等特点拟定,保证各类型物业 至少有1名候选人,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四)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 主任2名,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推选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五)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视实际情况每学期召开1次 以上。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物业管理 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物业管理委 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 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
14、议召开前3日内, 通知全体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七)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 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 域的显著位置公布。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一)发布公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会议召开3日前将 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 显著位置公布。(二)审议内容。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业主代表大会或学 校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三)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会议的决议承担责 任。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15、任, 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 以免除责任。(四)通报议事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物 业管理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五)决定执行。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 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 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 费;(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 关的活动;(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
16、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 职责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物业管理委员 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代表大会或学校会 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 辞职的。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 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没有候补委员的将由业主联名 推荐、业主自荐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投票选举产生。物业管 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
17、终止和候补 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职务终止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 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 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 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物业管 理委员会委员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公告广大业主将按程 序补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 会会议重新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政府部门提出协助要求。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 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 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 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 委会等政府部门提出协助要求。全体业主依法选举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同时, 应当决定新、旧两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移交时间。现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3日前,应将属于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 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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