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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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2 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俣障体系,完善监 管模式,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 量安全动态监管
2、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福建省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 统中向项目监管部门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 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登记人员解除登记。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因故无法正常办理中止评价或完工登 记的,责任主体及相关登记人员可向项目监管部门申请登记人员 解除登记;经监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可由监管部门直 接发起中止评价登记,解除相关登记人员登记。第三章评价实
3、施与管理第二十条 项目监管部门根据工作清单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附件2附件4规定的评价项目对评价样本进行评价记分, 同一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评价项目由必检条款和抽检条款组 成,抽检条款由项目监管系统根据工作清单随机生成。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计算公式详见 附件8o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 分周期;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 为个记分周期;责任单位单次直接记分值Mi有效期为1年。总 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 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应予以清零:(一)责任主体
4、记分周期期满的;(二)项目预验收审核通过6个月后,该项目仍未进行完工 或竣工验收登记的;(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登记或完工登记审核的;(四)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 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其在该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作为下 一个项目任职的周期记分起算值;自终止任职后2周年内未在工 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总监的,责任人周期记分值清零。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10),约谈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工程项目周期记分值(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
5、累计值,下同)达12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 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22版)涉及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该分部分项工程局部停工(包括停止使用)改正,督促责任 主体及时消除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该项目或单位工程全面停工改正:(一)单位工程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监督抽测达不到强度标准值要求的;(二)工程项目存在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或施工单位连续两个
6、季度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差行为的;(三)工程项目单次监管检查项目经理记分值达60分及以 上的;(四)工程项目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情形的。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包括全面停工和局部停工改正)的工 程,责任单位整改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应安排人员进 行现场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复工;监管部门发出的其他类 的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理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 后方可批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 况,对附件1附件4规定的评价项目实时予以调整;工程项目 属联合体施工或监理的,应按规定分别给予各责任单位同样
7、分值 的记分。第二十六条监管部门在实施动态监管评价时,原则上质量 安全行为和实体与上季度相比有动态改变的评价项目均应纳入 季度的随机抽查范围;同一项目上级监管部门进行过监管评价 的,项目监管部门可不再进行相应季度的监管评价。第二十七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 为的重要依据之一。动态监管评价工作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5号前实施完成;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八条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监管部 门应建立工作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第二十九
8、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 Ho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闽建2018) 1号)同时废止。附件:1.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 (格式)2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评价项目汇总表(房屋建筑 工程项目)3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评价项目汇总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4 .监理单位和总监评价项目汇总表5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格式)6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格式)7 .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格式)8 .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计算公式9 .责任单位历次直接记分值一览表10 .约谈通知书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事项清单
9、(责任主体):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我单位将 于 年一季度对你单位承建(监理)的 项目中的(事项清单具体评价项目)等 实施监督抽查抽测,我单位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电话:项目监管部门:日期:工程质量安全重点事项监督检查清单(责任主体):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我单位将 于 年一季度对你单位承建(监理)的 项目中的(事项清单具体评价项目)等 实施监督抽查抽测,我单位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联系
10、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举报受理部门:电话:项目监管部门:日期: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编号: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总监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码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项目经理联系地址 及邮编执法人员(签字)在场其他执法人员 (签字)违规事实请施工企业立即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并举一反三,对本项目所有的 单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 故发生。责令改正通知单和记分告知单等执法文书将通过网上“项目监管系统” 送达,请及时查收。违规事实确认(以上内容属实)项目经理(签字):年 月日(以上内容属实)
11、总监(签字):年 月日(以上内容属实)其他在场人(签字):年 月日其它事项(拒签记录 或记分异议记录)备注:1、违规事实应注明具体部位(单位(子单位)工程、楼层、轴线或桥梁工程 桩号等);2、违规事实确认单应在“项目监管系统”抽查抽测网上记录形成,并下载打 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 记录完整准确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记录信息录入“项目监管系统” 中。3、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 理由。4、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或 当场对记分提出异议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
12、项栏上注明情况。说明:本单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责任人,一份监管部门存档。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编号: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施工(监理)单位 地址及邮编项目经理(总监)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书号码项目经理(总监) 联系电话项目经理(总监) 联系地址及邮编执法人员(签字)在场其他执法人员 (签字)违规事实及记分登记告知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 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规定,拟给予本工程项 目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分的违规记分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
13、按福建省工程 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或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核实受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复核受理单 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 。项目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年 月曰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分记分登记。签发人: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 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进行量化监管评价记分 等执法活动,内容包括季度动态监管评价、日常监督检查、督(巡) 查、层级指导以及防台防汛防疫等专项检查。评价样本采取随机 抽(巡)查确定,通过现场及远程视
14、频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四条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消防监督机构(以下统称 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或设区市监 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 主体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况的,可由该部门直接给予评价。第五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及本地区质量安全状 况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必要时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评价 样本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部门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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