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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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修订说明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 资规2017) 17号,下文简称处置办法)自2017年印发 以来,在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 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处置”的意识深入人心。但鉴于处置办法至 今执行时间已满5年超出处置办法规定的文件有效期, 有必要按规定进行修订。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要。近些年,国家及我市层面 陆续印发出台了系列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2 月1日国务院印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738号令),2
2、022年市政府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 5号),均对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及时按照上 位法最新要求及精神进行修订调整。二是适应实际工作变化的需要。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和 国际贸易争端的冲击影响,财政收支压力徒增,盘活处置政 府资产成了一项常态化工作。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已成 为国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问题也成为一项 新常态工作。此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主管部门主 体责任,提升行政决策效能和资产处置效率。这些实际工作 变化所带来问题,均需通过修订办法加以完善。三是构建全市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体 系的需要。
3、原处置办法仅限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难以满足未来财政预算资产管理一体化,市、区资产管理一 体化的工作要求。此外,近些年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市财 政部门陆续印发了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放管服、报废固 定资产集中处理等方面的文件,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 零散化、碎片化问题突出,也需要修订解决,形成全市统一 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体系。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财政部关 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 127号)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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