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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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规程(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校舍安全工程服务,根据云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工作是中小学校安工程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衡量各级校舍安全工程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和标志。各级校安办和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有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第三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是指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所形成的、与校舍安全工程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本、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材料。校安办应按要求建立完
2、整的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四条 全省校安工程档案资料按“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校安办负责对本级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检查、验收和保存归档工作,并负责对下级校安办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更好地开发利用。第五条 各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都应设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室,指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并按要求建立完整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第二章 档案室管理第六条 各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室要求具备防盗、防强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功能,并配置专人管理。第七条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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