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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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讨论并确定本公司所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策略,负责公司所有自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后续监督,审议和批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第二章 投委会的组成第三条 投委会由7名委员组成,投委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组织投委会工作。第五条 投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委员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第六条 投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2、(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投委会会议的;(五)经公司董事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投委会委员的其他情形。投委会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投委会委员解聘后,公司应及时选聘新的投委会委员。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投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制定投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和项目管理制度;(二) 监控公司的投资活动,确定公司的投资、退出策略;(三) 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四) 负责所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中的项目管理决策;(五) 审议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六)
3、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第八条 投委会对董事会负责。投委会应根据公司章程配合审计活动。第九条 投委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出席投委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直接投资项目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泄露投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四)不得利用投委会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五)不得与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直接投资项目申请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六)不得有与其他投委会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投委会委员表决的行为;(七)公司的其他有关
4、规定。第十条 投委会委员有义务向公司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项目申请方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一条 投委会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公司有关对投委会委员的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第四章 投委会的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投委会收到公司总经理提交的投资项目审议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召开投委会会议对投资项目的开展评审工作。投委会召集人负责召集投委会会议,组织投委会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投委会会议评审意见和组织审议表决等事项。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认为投委会委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投委会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在报送投资项目审议申请时向投委会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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