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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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两侧及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水面、堤防、临街庭院等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条幅、楼幔等形式的广告; (二)利用市政公用、绿化、环卫、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业、铁路
2、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辆、船只、飞行器、气球等悬挂、散发、喷绘的广告; (四)利用工地、空地围挡设置的广告; (五)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绘的广告。 第四条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交通、房地、市政公用、园林、工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分区控制。 第六条户外广
3、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装夜景照明设施; (四)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 (二)利用道路隔离带和道路两侧树木、草坪设置; (三)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在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及载体上设置。 第八条禁止设置下列户外广告
4、设施: (一)大型立柱式广告; (二)楼顶广告; (三)跨街广告; (四)桥体广告; (五)车体广告。 市区主要街路两侧禁止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市区主要街路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投标竞买取得。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平面位置图、现场实景图和景观效果图;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 (六)安全保证书。 涉及消防安全的,须
5、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书面协议;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安全鉴定书。 第十一条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年;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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