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管理规定.docx(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爱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本社由vvv、kkk等人发起,于*年8月3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县xx意杨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贰拾柒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万银华 本社住宅:xx县xx木业有限公司院内,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公平,民主治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依
2、法为成员供应生产资料的购置,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效劳。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意杨树的种植;引进意杨树新品种,新技术;对成员开展意杨树技术培训指导和询问效劳;组织选购、供给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意杨树。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担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全部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安排盈余安排的依据之一。 本社
3、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担当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争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承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托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效劳;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承受政府有关部门托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进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立工程;按打算的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力量的公民,从事意杨树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承受本社供应的效劳,成认并遵守本
4、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汲取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参加本社。本社成员中,农夫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争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供应的效劳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共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判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根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5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5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6、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承受本社供应的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进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生产经营设施,爱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担当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7、(二)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完毕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连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
8、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争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争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峻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担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其次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
9、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打算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 (四)打算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削减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进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规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安排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打算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打算聘用经营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
10、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状况的报告; (十三)打算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局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其次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其次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值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
11、时成员大会。 其次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与成员大会,可以书面托付其他成员。一名成员最多只能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转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削减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托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其次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1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状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进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规划、内部治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安排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治
13、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承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打算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 (八)打算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争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打算。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其次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视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其
14、次十七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1名,执行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视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 (二)监视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视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状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状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前方能中选监事。 其次十八条执行监事所作出的打算,应当以书
15、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其次十九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规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治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治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治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治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
16、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供应担保; (三)承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一样的其他农夫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治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全部;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担当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治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夫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治理效劳过程中的本钱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17、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月的20日为财务定期公开日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当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成员与本社的全部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展可安排盈余返还安排的依据。利用本社供应效劳的非成员与本社的全部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根据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安排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承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本
18、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安排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学问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担当一样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争论通
19、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进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争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学问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学问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50。 第四十四条本社承受的国家财政
20、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根据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进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安排剩余资产安排给成员,处置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方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治理效劳本钱,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安排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根据以下挨次安排: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安排盈余的百分之7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局部,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承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
21、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安排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争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缺乏局部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缺乏局部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视。依据理事会的打算,本社托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展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
22、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担当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本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夫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行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连续经营; (五)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其次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23、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收本社,开头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展清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安排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完毕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状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挨次清偿: (一)与农夫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安排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实行书面方式,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实行登报方式。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争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限制150内